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市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19)闽09民终1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XX东*馆,住所地福建省宁*市蕉城区蕉城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7420134T。
法*代表人:周X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公*,住所地福建省宁*市蕉城区蕉城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7423387R。
负责人:陈X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XX东*馆(下称“闽**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下称“XX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纷一案,不服蕉城区人民法*(2019)闽09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闽**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判。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对上诉人保管*约和*具有*责事由上认定事实和*用错误。一审法*未认定当天系突降暴*自然灾害引起不可抗力事件,而是认定上诉人未能*善排放停车*积水*得涉案车*被水*受损,从*构成*约并认定上诉人不具有*责事由,属认定事实错误。从*审对当天突降暴*宁*市启动IV应*响应,市区24小时*雨量达177mm,暴*预警从*色转为约红*,双**这一客观事实均无异议,突然强*雨造成*区大面积积水,所有*水**可能*时**排泄,就连*道上的车*都*水*,被上诉人保险的车*停放在上诉人停车*也同样被淹,所以造成*保险车*被淹受损不是上诉人的原因,一审法*认定上诉人“未能*时*善排放停车*的暴*积水”,这与当时*区处处积水*论怎么及时*善排水**能*免产生受灾后*是相*盾的。在认定是否具有*责事由方*,一审法*以上诉人未能*证停车*是否经*规划审批,排水*统是否符*行业标准,以及暴*量是否严*超出停车*地排水**范*,从*认定上诉人不具有*责事由,这是归*方**误。首先上诉人停车*是与宾馆大楼一起经*划审批建立的,2009年4月为更好地发挥功能*用,防止出现排水*畅情况,上诉人对停车*给排水*行专门改建,并发包*有**资质单*进行施*,施*竣工验收完毕**制作给排水*工图,上诉人在公**地范*内对停车*进行排水*统改造是不需要经*规划审批的。至于*水*统是否符*行业标准,在上诉人举证困难情况*,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6日已经*托福建省XX公**行司**定,等鉴定结果出来就能*明*车*是否符*规范、上诉人是否存在管*过错等关*问题。对于**量是否严*超出停车*地排水**范*这一问题,再标准、严*的设计*都*以避免极端情况*的自然灾害,这是不可预见的。所以上诉人认为该事件是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该事件是不能*见的,虽然有**市气象局的应*响应*报,但预警级别*由7月9日17时40分的橙色响应*当晚18时16分就变更为最高*的红*响应,所以说这是不能*见的;不能*免是市区处处积水,短时*内不可能*积水*出;这些都*不能*服的客观情况,所以应*定为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上诉人在管*中没有*错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零七条、《侵权*任*》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所以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一审法*认定事实和*用法*错误。
二、一审法*未对上诉人提出的车*定损依据和*修清单*修理发票进行审理认定,剥夺上诉人的知情权*以此作为上诉人赔偿依据,属于*实调查*清。
一审答辩中上诉就提出被上诉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在理赔过程*存在许*不规范、相*盾的情况,答辩人对其理赔的真实性和*理性提出异议。在车*损失方*,被上诉人与修理厂和*保险人签订《水*车*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及和*保险人签订《机动车*险事故车*委托修理及费*结算确认书》,对车*定损和*修进行约定,但对定损数额未进行任**明,也未提供受损车*修理清单**理发票,《定损协议书》第一条明*约定“理赔时*须*供乙方*维修发票,乙方*诺及时*定损车*维修,并对受损车*的维修工期、质量全**责”,但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任**修清单**理发票,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现要上诉人赔偿只有*上诉人和*保险车*签订的《定损协议书》和《维修和**结算确认书》所确定的赔偿款项,在被上诉人未提供定损依据和*理清单、修理发票等理赔重要证据情况*一审法*依然判决上诉人承担全*赔偿责任*有*人信服理由,属于*实不清,其作出的相**决理应*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不当。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特依法*起上诉,请二审法*依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闽**XX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所经*的停车*符*相**定,没有*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2.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张*各项*求没有*实依据,不能**,请求二审依法*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公***审法*起诉请求:判令闽**XX赔偿XX公**车*事故支*的保险理赔金*23200元。
一审法*认定事实:1.苏XX就闽A×××××号轿车*XX公**保了机动车*失保险,保险金*76112.8元(不计*赔),保险期间自2017年11月7日0时*至2018年11月6日24时*。2.2018年9月7日,宁*市启动防暴*IV级应*响应,2018年9月7日11:00至9月8日10:00福建宁*24小时*雨量为177mm。3.2018年9月7日,闽A×××××号轿车*放于***XX停车*,因水*造成**受损,XX公**往施*。2018年9月8日,苏XX向XX公**险并申*理赔。4.2018年9月21日,XX公**苏XX签订机动车*险事故车*委托维修及费*结算确认书(以下简*结算确认书),确认:苏XX同意XX公**据保险合约定核定本次事故本车*赔款23200元,同意将此项*款作为本次事故车*维修费*直接支*给维修单*福建XX公*,维修单*开具维修发票以XX公**抬头。2018年9月23日,XX公***福建XX公*23200元。5.闽**XX于2012年*布停车*收费**,载明:闽**XX停车*自2012年1月起对外提供24小时*车*务,收取占位费*准为:小车4小时*10元,4小时*上20元,过夜30元……。
一审法*认为:
《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日起,在赔偿金*范*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要满*以下条件:一是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系第三者损害行为造成;三是被保险人对实施*害行为的第三人有*求赔偿的权*;四是保险人已经**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案涉车*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发生车*受损,XX公**经*付保险金23200元,前述一、四项*件显然已经**,双**议焦*在于*件二、三是否满*,也即争议焦*在于*涉车*受损是否因闽**XX的损害行为造成,苏XX对闽**XX是否享有*求赔偿的权*。XX公**为苏XX与闽**XX之间存在停车*管*同关*,车*停放期间被水*,闽**XX没有*到安**管**的法*义务,苏XX对闽**XX享有*约责任*偿请求权。闽**XX辩称认为,案涉车*受损系因暴*自然灾害造成,不是闽**XX的损害行为所致,案涉车*在闽**XX的停放是免费*,其已尽到了相**通*协助等义务,在没有*大过失的情况*,其不应*担赔偿责任,苏XX对闽**XX没有*求赔偿的权*。本院审查*为,闽**XX停车*为开放性收费*车*,案涉车*停放于***XX停车*,虽尚*交纳费*,但参照当地停车*均于**离场时*费*交易**,在闽**XX未举证证明*XX的该次停车*免费*车*情况*,可以确认苏XX与闽**XX之间成*有*停车*管*同关*。《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间,因保管*保管*善造成*管*毁损、灭失的,保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无偿的,保管*证明*己没有*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保管*闽**XX未能*时*善排放停车*的暴*积水*得案涉车*被水*受损,系为保管*善,构成*约。即案涉保险事故的发生系闽**XX违约行为造成,前述条件二已经**。那*闽**XX的违约行为是否具有*责事由,事故当天的暴*是否构成*可抗力?闽**XX未举证证明*涉停车*是否经*规划审批,其排水*统是否符*行业标准,以及事故当天暴*降雨量是否严*超出该停车*排水**范*的事实,结合宁*市防暴*IV级应*响应*动情形,闽**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当天暴*系其未能*时*善排放积水*一违约行为的不能*见、不能*免、不能*服的不可抗力因素,闽**XX应*担举证不能*不利**,其关**经*到保管*务以及案涉暴*系属不可抗力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苏XX对闽**XX享有*求违约赔偿的权*,前述条件三也已成*。据此,XX公**据《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诉请闽**XX支*保险理赔款23200元,有*实和**依据,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五条、三百六十七条、三百七十四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被告福建省XX东*馆应**判决生效之日支*原告中国XX公**险理赔金23200元。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被告福建省XX东*馆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一审查**事实,除对涉案车*维修金*有*议外,对其余*实双**异议。本院对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车*停放在闽**XX停车*被淹当日,宁*市启动防暴*IV级应*响应。在此特殊情形下,XX公**张***XX承担赔偿责任,需证明***XX存在过错,即XX公**证明***XX停车*存在排水***患,但其并未提交任**据证明*点事实。虽然闽**XX未提交停车*经*规划审批的材料,但此点不足以说明*车*存在排水***患,无法*明*涉案车*被淹存在因果关*。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闽**XX存在过错。在闽**XX无过错的情况*,不应*担本案赔偿责任。故闽**XX上诉请求成*,应*支*。一审判决闽**XX承担赔偿责任*当,属法*适用错误,应*纠正。对此,一审判决应*撤销,并改判驳回XX公**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蕉城区人民法*(2019)闽09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国XX公**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半收取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均由中国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余XX
审判员 易XX
审判员 陈*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助理刘XX
书记员薛XX
附主要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依法*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或者查*事实后*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席*决等严*违反法*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
原审人民法*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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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16:00:00
审理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