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行政裁定书
(2019)闽01行终395号
上诉人:陈XX,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福建XX律师。
上诉人陈XX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划局房*登记行政管*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作出的(2019)闽0102行初208号行政裁定,向*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XX上诉称,上诉人一审法*认为本案是由被上诉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划局的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应*被上诉人所在地法*即仓山*人民法*管*,属认定事实和**错误。上诉人认为本案由不动产登记行为引起,应*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即鼓楼区人民法*管*。请求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作出的(2019)闽0102行初208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管*。《福建省高*人民法*关**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的若干*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权**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第一条第十项*规定不属于*政诉讼的受案范*本案系因房*登记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应*明*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管*,因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划局为市直机关,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故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对本案具有**权,一审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并无不当,应*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
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作出的(2019)闽0102行初208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杨*先
二〇一九年*月六日
法*助理欧**红
书记员 黄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法*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法*错误的,依法*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或者查*事实后*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席*决等严*违反法*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
原审人民法*对发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同时*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审人民法*经*理认为原审人民法*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起诉条件的,应*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依法*案或者继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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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16:00:00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