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执复13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XX,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吴XX,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潘X,女,回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
复议申请人吴XX不服正阳县XX(2019)豫1724执异9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XX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出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根据以上规定异议人吴XX对正阳县XX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正阳县XX提起诉讼。因此,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正阳县XX不予支持。且异议人吴XX以同诉求已向正阳县XX提起分配方案之诉,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均对其诉求予以驳回。据此,驳回异议人吴XX的执行异议申请。
吴XX申请复议称,正阳XX公司不应参与分配,请撤销原审裁定按照201XXXX0125日分配方案分配。
本院查明,正阳县XX在执行潘X、正阳XX公司等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豫1724执异73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2016年1月25日和2016年6月6日作出的分配方案,河南XX公司有权参与王XX财产的分配。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豫17执复2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吴XX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其后,吴XX对正阳县XX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分配方案不服,提起诉讼。2019年6月6日,正阳县XX作出(2018)豫1724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吴XX的诉讼请求。吴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豫17民终263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执行裁定已经确认正阳XX公司有权参与王XX财产的分配,且吴XX对分配方案不服所提起的诉讼也已经被生效的民事判决驳回,故吴XX异议正阳XX公司不应参与分配的理由与生效法律文书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生效的(2017)豫1724执异73号执行裁定已将201XXXX0125日分配方案予以撤销,故吴XX提出该分配方案分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应采纳。综上,吴XX异议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复议异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XX的复议申请,维持正阳县XX(2019)豫1724执异9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XX
审判员 董卓亚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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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