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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X、高XX聚众哄抢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豫17刑终43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XX,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犯聚众哄抢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饶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XX,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犯聚众哄抢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邱亚楠,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犯聚众哄抢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X,河南XX律师。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XX、高XX、徐X犯聚众哄抢罪一案,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豫1724刑初2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康XX、高XX、徐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7年10月,正阳县陡沟镇常闵村委将其所有的梨园荒地承包给本村中的部分村民耕种,后因国家农业政策调整,部分村民承包该梨园的耕地不需向常闵村委缴纳承包费,只需向乡财政缴纳农业税。后国家农业税改革后,2006年3月,常闵村委与各梨园耕地承包户签订梨园耕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10月。2012年正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后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经公示、土地地籍调查等程序,于2014年9月报正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为常闵村梨园耕地进行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颁发正集有(2014)007194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常闵村康西组、康东XX及前徐组的村民认为该梨园土地系三个村民组所有,并就该梨园耕地权属多次进行信访。2017年,被告人康XX(康西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人高XX(康XX的妻子)、被告人徐X(康东村民小组组长高XX妻子)曾组织村民兑钱用于信访、抢种梨园耕地所需花费。2017年10月31日上午,陡沟镇政府组织召开常闵村梨园土地调解会,高XX、高XX、徐X(前徐村民小组组长,现网上追逃)等人作为村民代表参加了该次调解会。该次会议主要内容是告知该梨园耕地属常闵村农民集体所有,未经村委许可,不允许任何人抢占耕种,如有问题可逐级反映。高XX会后将此次会议内容告知康XX。康XX等人随即找来旋耕机并组织村民,于2017年10月31日下午,对常闵村梨园耕地进行抢种,高XX在此次抢种中积极参与。2017年11月1日,陡沟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陡沟镇常闵村村委再次召开梨园土地调解会,康XX、徐X、高XX等人参加,此次会议明确提出该梨园土地颁发有正集有(2014)007194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不得对该梨园耕地进行抢种,如愿耕种,需竞价承包,并对高XX、徐X、徐X带头哄抢梨园耕地的行为再次进行劝告。会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带着权属证书深入到农户家中,做农户思想工作。2017年11月9日上午,康XX、高XX、徐X再次组织村民对该梨园剩余耕地进行抢种。后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土地进行勘测,被哄抢的常闵村梨园耕地共计109.521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康XX、高XX、徐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XX、高X、孟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解会诈骗及会议记录、梨园土地经营权拍卖材料、所有权证明材料、行政裁定书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正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XX、高XX、徐X以常闵村梨园耕地权属应为康庄东西组及前徐村民小组所有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三个村民小组的部分群众哄抢梨园耕地,并强行种上小麦,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哄抢罪。康XX、高XX、徐X聚众共同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康XX、高XX、徐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均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高XX、徐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康XX、高XX、徐X均犯聚众哄抢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康XX、高XX、徐X及其各自辩护人的意见为,三人均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一、二审均认罪、悔罪,一审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XX、高XX、徐X犯聚众哄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鉴于康XX、高XX、徐X三人均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一、二审均自愿认罪、悔罪,在共同犯罪中高XX和徐X虽系积极参加者,但作用相对较小,一审没有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情节,量刑不当,二审予以改判。根据上诉人康XX、高XX、徐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4刑初2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康XX、高XX、徐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XX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XX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段XX

  审判员  赵雪莲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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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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