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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漏掉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被迫撤诉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9)豫0527民初587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XX,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杨X,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振兴XX**号。负责人:查XX,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娟,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夏XX与被告杨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XX于2019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X、中国XX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XX撤回对被告杨X、中国XX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XX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红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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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16:00:00

审理法院: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标      的:18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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