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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XX公司与广东XX公司、天津XX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19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合景XX。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口市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庙底村北门外东城XX。

  法定代表人:贾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吉,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XX公司、天津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清林

  审 判 员  武建华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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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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