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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李XX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安**中级人民法*

(2019)豫05民申239号

再审申*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执行人):贾XX,男,19XX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河南大然律师*务所律师。

  被申*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案外人):李XX,女,19XX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汤**。

  被申*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被执行人):任XX,男,19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

  被申*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被执行人):孙XX,女,19XX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汤**。

  再审申*人贾XX与被申*人李XX、任XX、孙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X)豫0X民终73X号民事判决,向*院申*再审。本院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

  贾XX申*再审称,1、李XX与任XX、孙XX之间是民间借贷关*,而非房*买卖合同关*,双**订的个人房*买卖协议书是双**贷关*的担保,不具有*法**性,不能*除本案执行。2、李XX提交的水*物业费*票据上均显示孙XX的名字,装修票据及业主手册、照片等更不能*明*在查**前已合法*有*案争议房*。3、李XX不能*明*法*查**前已支*全*房*价款。4、未能*理过户登记李XX存在明*过错。

  本院经*查*为,李XX与任XX在借款同时*订购房*同,双**订的个人房*买卖协议书,具备商*房*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任XX、孙XX已经*照约定收受购房*并出具房*收据,涉案房*查**前,李XX已缴纳了涉案房*维修基金、进行了装修并且入住,双**履行了房*买卖合同,该协议书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应*认定为商*房*卖合同。李XX已支*全*购房*,占有、使用涉案房*至今,并于*案房*查**前缴纳房*维修基金,且非因李XX自身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李XX对涉案房*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故对申*人申*不予支*。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XX的再审申*。

  审判长  张XX

二零一九六月二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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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3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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