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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通过诉讼撤销处罚

沁阳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882行初88号

  原告焦作XX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XX(校尉营村)。

  法定代表人都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阮秋霞,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沁阳市团结路东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XX,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范XX,该局西向环保所副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XX公司不服被告沁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焦作XX公司以被告已撤销处罚决定为由,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訾东东

  人民陪审员  杨叙周

  人民陪审员  赵 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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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标      的:8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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