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租赁纠纷

对方下落不明,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张浦镇白米村村民委员会与张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3民初17264号

  原告:昆山市张浦镇白米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04XXXX5071-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XX。

  负责人:沈XX,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昆山市张浦镇白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米村委会”)与被告张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志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张X下落不明又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孙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米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暂计算至2017年累计未支付的租金总金额335830元,以实际使用日为准;2.被告支付逾期租金利息损失,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截止至2017年5月31日结欠的租金26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原夜排档改造店面房,面积为424平方米。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续租,至2017年累计租金为335830元。原告催讨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张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4日,原告白米村委会(甲方)与被告张X(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房屋坐落于原夜排档改造店面房,面积为424平方米,间数为12间以及西侧场地约80平方米给乙方使用;甲方对租赁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乙方租赁房屋用途为:商业;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本房屋不准开办餐饮、小吃店、浴室)不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房屋租赁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共计三年。租金标准为130000元/年,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时,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130000元及保证金30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合同。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130000元及保证金30000元,剩余租金260000元未付。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原告没有提出异议,认可被告继续续租。原告催讨租金无果,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房屋,被告应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原被告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后,被告实际继续使用租用房屋,原告未提出异议,认可由被告继续续租。本院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按照合同应本着先付后用的原则,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租金260000元,但被告未予支付,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房租2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房租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张浦镇白米村村民委员会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60000元。

  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张浦镇白米村村民委员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8元,公告费690元,二项共计7028元,由原告负担1431元,被告负担4907元,被告负担之部分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76。

  审判长 李志辉

  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

  人民陪审员 朱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汤X


其他 租赁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标      的:26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