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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XX与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庞XX与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04民初19396号

  原告:庞XX,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欣,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路613号振兴商业大厦四楼425房。

  法定代表人:郭XX。

  原告庞XX诉被告广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经签收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判决生效后10天内为原告办妥并交付广州市越秀区X房的产权证。2.判令被告退回原告预缴的办证综合费1000元。3.判令被告退回原告预缴的房屋买卖契税32643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东山XXX房,房屋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X房,建筑面积110.82平方米等,该合同办理了网签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清了全额房款XXX元,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之日(2009年4月30日)起72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原告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为原告办证,且预收了原告的契税、综合办证费,原告现主张被告退回上述费用,由原告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上述费用。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7日,原告(乙方、买方)与被告(甲方、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已于2007年10月24日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其中约定:乙方所购买商品房为广州市寺右二横XX地段编号为18的地块上建设的东山XX第A幢13层1303号房(测绘地址:越秀区X房),用途为住宅,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10.8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9.71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1.11平方米;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总金额XXX元;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3日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46.2%,金额XXX元,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额XXX须于2007年10月17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甲方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XXX元。2009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两张《收据》,分别载明收取了涉讼房屋的办证综合费1000元及房屋买卖契税32643元。

  东山XX物业管理处于2009年4月30日向原告开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交来东山XXXX房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的管理费共831元,原告陈述其实际于当天办理收楼手续,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后,依约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即2011年4月20日前,向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但其未在该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妥,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向原告收取契税及办证费用后,至今未代原告缴纳契税,也未履行办证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予以退还款项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XX公司为原告庞XX办理广州市越秀区X房(合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XX号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并将以原告庞XX为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交付原告庞XX。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XX公司向原告庞XX退还所收取的契税32643元、办证综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1.10元,由被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艳华

  人民陪审员  叶 秀

  人民陪审员  何海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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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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