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人民法院
崔XX、汪XX申*支*令督*民事令
四川省金*县XX
(2018)川0121民督32号
申*人:崔XX,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媛,四川XX律师(特别*权)。
被申*人:汪XX,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县。
被申*人:谭XX,女,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米**。
申*人崔XX于2018年10月11日向*院申*支*令。申*人称,2016年6月23日,被申*人因资金*张***人借款900000元*于**,并签订《借款合同》、《划款通*》及《收款确认书》各一份;合同载明: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被申*人于2016年6月22日前给付上述借款,利*按照放款当日中国*民银行公*的人民币一年*基准利*的基础上上浮4倍予以按月计*;借款到期后,被申*人向**人还款800000元,尚*100000元*今未按约定归*。申*人与被申*人之间的借贷关*合法**,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具体,符*《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及相*****关***程*申*的规定。依据《最高*民法*关**民法*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见》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有**定,特申*人民法*向*申*人发出支*令,督*其立即支*借款100000元,利*20300元(2016年6月23日人民币贷款一年*基准利*为4.35%,4倍为17.4%,月利*为1.45%),共计120300元。
本院经*查*为,申*人的申*符*民事诉讼法*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支*令如下:
被申*人汪XX、谭XX应*自收到支*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人崔XX借款本金10万**利*20300元,合计120300元。
申*费902元,由被申*人汪XX、谭XX负担。
被申*人如有*议,应*自收到本支*令起十五日内向*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令即发生法*效力。
审判员 文*斌
二〇一八年*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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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4 16:00:00
审理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