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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元与欧*华、文*元、谭*圣、谭*圣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22民初1787号

  原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青,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XX。

  被告:文XX。

  被告:谭XX。

  被告:谭XX。

  被告谭XX、谭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欧XX、文XX、谭XX、谭XX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21日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  周树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XX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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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0 16:00:00

审理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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