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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代理薛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追回218万借款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傅X(原告,客户)民间借贷一案(2018年,杭州)

  承办律师:XXX

  案情简介:傅X,女,因与孙X因民间借贷纠纷,因孙X借傅X218万长期未还,傅X委托XXX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XXX接到委托后,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研究与傅X商议之后拟定了的诉讼意见。XXX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诉讼方案。

  经过XXX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孙X归还傅X借款本金XXX元,该款分期履行,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15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150000元,于2020年期间每季度末月的30日前各归还150000元,于2021年期间每季度末月的30日前各归还287500元。如孙X未按上述任一期约定足额付款,则孙X须加付期间利息,且傅X有权就孙X上述未支付款项全额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针对此案,傅X非常满意。

  相关法律: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款,相互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约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7、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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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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