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与乳山*住房*障和**管*局城乡建设行政管*:房*拆迁管*(拆迁)
威海*中级人民法*
(2018)鲁10行终45号
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曾*名王X),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乳山*。
委托代理人牛*龙,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住房*障和**管*局,住所地乳山*XX。
法*代表人宋XX,局长。
出庭负责人姜X,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山**斗星辰律师*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乳山*城区街道办事处夏*XX,住所地乳山*城区街道办事处夏*XX。
法*代表人王XX,主任。
审理经*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乳山*住房*障和**管*局(以下简*乳山*房**)房*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山**乳山*人民法*(2017)鲁1083行初60号行政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一审法*查**审法*认定,王X于1967年*夏**房XX申*宅基地151平**,建住宅四间,房*所有**登记面积为54平**,实际测绘面积为55.05平**,另建平*三间。1985年7月9日,原乳山*人民政府为其核发了房*所有**,此证为房*和*基地“两证合一”的私有*宅专用的证件。1988年11月,王X妻子段XX向*乳山*工商*政管*局申*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上述房*营业。1992年**XX村民农*非,土地划归*山*城区。1994年*山*人民政府批准对夏*XX二房XX进行改造,乳山*城区街道办事处夏*XX(以下简*夏*XX委)为拆迁人。因王X与夏*XX委对房*补偿安*未达成*议,乳山*房*管*处于1998年7月20日作出乳房*裁字1998第1号裁决书,认定王X的房*属住宅用房,由拆迁人即夏*XX委为其安*住宅楼,并对新住房*格及补偿标准作了裁决。王X不服该裁决,向*山*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乳山*人民法*于1998年9月23日作出1998乳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王X虽在被拆迁房*合法**,但未申*变更房*使用性质,乳山*房**作出的乳房*裁字1998第1号裁决书对其住房*住宅房*以安*补偿,适用法*正确,维持了该裁决。王X不服,上诉于*院,本院于1999年2月12日作出1998威行终*第1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临街营业用房*确定,必须*备两个条件:一是由市、县政府核发的房*所有**中注明*业用房*质:二是拆迁公*前已办理工商*业执照实际从*经*活动。王X的房*申*建的是住宅房,至拆迁公*公*时,其持有1985年7月9日住宅房*证,未取得营业用房*房*所有**,原审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X不服,向***高*人民法*申*,该院于2000年8月11日作出1999鲁*再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乳山*房*产管*处在1994年*所办的《房*所有**》上均未注明**性质,房*性质不明,责任*在房*所有*。王X的房*既用于*业,又用于*活居*,使用至拆迁近10年,其房*性质,单*的定为住宅用房*营业用房*不妥。因此,乳山*房*管*处作出乳房*裁字1998第1号裁决书认定王X的房*属住宅房*质,并以此标准予以安*补偿,与客观事实不符,应*撤销,同时*销威海*中级人民法*1998威行终*第16号行政判决和*山*人民法*1998乳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限乳山*房*管*处在收到本判决后15日内重新作出裁决。
上诉人诉称2000年10月14日,乳山*房*管*局作出乳房*裁字2000第1号行政裁决书,认定王X的房*为住宅用房,后*X不服,申*行政复议,威海*房*管*局于2001年8月8日以威房*决字2001第1号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裁决。王X不服向*山*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乳山*人民法*作出2001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上述裁决,王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海*中级人民法*,威海*中级人民法*又作出2002威行终*第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王X不服,向*海*中级人民法*提出申*,威海*中级人民法*驳回了其申*。王X向***高*人民法*提出申*,山**高*人民法*以2008鲁*监字第6号驳回申*通*书驳回其申*。王X仍不服,以1985年*乳山*人民政府给自己颁发的房*所有**上并无关***性质的登记,因此仅按照住宅予以补偿,无法*依据和*实依据为由,向*高*民法*提出申*,最高*民法*行政庭以2010行监字第208号文*令山**高*人民法*予以复查。山**高*人民法*受理后,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鲁*再终*第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王X的房*既用于*业,又用于*活居*,其房*性质单*的定为住宅用房,确有*妥,判决撤销威海*中级人民法*2002威行终*第5号行政判决和*山*人民法*2001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同时*销乳山*房*管*局作出的乳房*裁字2000第1号行政裁决书,责令乳山*房*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11月20日,乳山*房**作出乳房*字[2012]第4号行政裁决书,认定王X被拆除的房*为营业用房,原拆迁人即夏*XX委应*按照营业用房*予安*或者补偿,同时*给王X搬家*助费400元。夏*XX委不服该裁决,于2013年2月18日向*山*人民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决。乳山*人民法*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乳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虽然上诉人房*既用于*业,又用于*活居*,但是,无论该房*作何*途,均不能*变在宅基地上建造该房*的私有*宅性质,乳山*房**在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的前提下,简**重新作出将王X房*定性为营业用房、并要求夏*XX委按照营业用房*予安*或补偿的裁决,证据不足,应*撤销,同时*乳山*房**于*决生效后*五日内重新作出裁决。王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威海*中级人民法*,威海*中级人民法*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威行终*第3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乳山*房**所作的乳房*字[2012]第4号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裁决事项*全*,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正确,驳回王X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14日,乳山*房**作出乳房*字2014第1号行政裁决书,认定:1、王X被拆除的房*为住宅用房,夏*XX委会应*二房*内新建设的住宅楼为王X安*一套,其产权*换面积以被拆除房*房*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除的房*按拆迁房*结构估价标准作价,安*的住宅楼执行威政发[1996]46号文*定的一类区优惠*格和*层调整系数,并按1996年*海*人民政府令第22号《威海*城市建设房*拆迁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计*,安*房*拆除房*相*价,找差结算;2、鉴于*房*在居*同时*用于*业,并依法*得营业执照,原拆迁人即夏*XX委应*虑房*的营业功用,根据王X的经*情况、经*年*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其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双**事人协商*定;3、原拆迁人发给王X搬家*助费400元。王X不服该裁决,向*山*人民政府申*复议,乳山*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乳政复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涉及房*定性时*须*虑公**则,兼顾*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另外,根据1991年《城市房*拆迁管*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裁决应*补偿形式和*偿金*、安*用房*积和**地点、拆迁过渡方*和*渡期限等予以明*。因此,被复议的行政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裁决事项*全*,应*纠正,撤销了被上诉人所作的乳房*字2014第1号行政裁决书,限其于*决定生效后*十日内重新作出裁决。
2015年12月30日,乳山*房**作出乳房*字2015第1号行政裁决书,认定1、王X原被拆除的房*为住宅用房;2、鉴于*房*在居*的同时*用于*业,并依法*得营业执照,原拆迁人应*考虑房*的营业功用,根据原被拆迁人的经*情况、经*年*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其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双**事人协商*定;3、原拆迁人发给原被拆迁人搬家*助费400元;4、具体安*办法,由原拆迁人与原被拆迁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协商*定。王X不服该裁决,向*山*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以该裁决对其房*定性错误为由要求撤销,同时*求被上诉人赔偿相**失。乳山*人民法*于2016年9月22日做出2016鲁1083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一)被诉房*拆迁行政裁决行为适用法*部分错误。(二)被诉房*拆迁行政裁决书中认定上诉人房*性质为住宅用房,依据充*。王X在房*拆迁公*之前虽然已经*理了工商*业执照并实际从*营业活动,但其房*性质为住宅并未变更,未取得营业性质的房*所有**,不符*上述确定营业用房*条件。(三)被诉房*拆迁行政裁决事项,部分不明*,不适当。未依法*王X用于*业用房*部分的具体补偿数额及具体安*办法*以明*,不适当,应*撤销。(四)王X提出的要求乳山*房*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实根据和**依据,不予支*。同时*乳山*房**于*决生效后*五日内重新作出裁决,同时*回王X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王X及夏*XX委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威海*中级人民法*,威海*中级人民法*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鲁10行终11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1、涉案房*的性质为住宅但拆迁补偿时**虑房*的经*性功能。2、乳房*字2015第1号行政裁决书没有*出明*的补偿方*、裁决事项*具体,依法**撒销,一审判决正确,驳回王X及夏*XX委的上诉,维持原判。
乳山*房**于2017年7月5日作出乳房*字2017第1号行政裁决书,裁决:1、原被拆除的房*为住宅用房;2、王X自1988年*始经*综合商*,鉴于*房*在居*的同时*用于*业,并依法*得营业执照,原拆迁人应*考虑房*的营业功用,根据原被拆迁人的经*情况、经*年*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其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依据国*税出具当时*行业纳税定额标准等额计*为:地税4602.36元,国*30518.4元,共计35120.76元;3、原拆迁人发给原被拆迁人搬家*助费400元;4、具体安*方*,由原拆迁人已于2000年*供位于**XX1-302室,面积89.35平***住宅作为安*用房*原被拆迁人居*。比照同期其他200余*被拆迁人计*办法*****折算(双**差后,原被拆迁人应*款7336元),原被拆迁人应*快配合办好不动产登记手续。王X不服该裁决,向*山*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认为:1、该裁决第一项*定王X原被拆除房*为住宅用房*误,乳山*房**裁决中认定四间55.05平**房*1988年11月依法*得工商*业执照,从*营业活动,应*于**性用房。2、裁决第二条给王X补偿金*过低,要求对营业用房*偿金*为702415.2元。3、裁决第四条对王X的房*面积计*有*,应*是121.75平*。4、向*XX1-302室只是过渡房*不是安*房,乳山*房**直接将该房*作为其提供的安*房*不公**,而且双**价的补偿差距过大,王X超出的面积乳山*房**以每平*220元*偿于*X,而乳山*房**超出的面积则要求以每平*1200元*价格作价给王X,严*侵犯了王X的合法**。5、由于*山*房**长期作出违法*行政裁决书致王X房*被拆至今220个月未依法*得补偿,虽然安*了过渡房89.35平*,但仍有32.40平**有*时**使用,侵害了王X对其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对其继续从*经*活动、对外出租房*的活动造成*损害应*给予补偿,补偿经*损失172万**补偿出租房*租金*预见收益*计88万*。6、乳山*房**未对王X房*附属物予以裁决,未对房*装修费*50000元*出补偿,未对强*造成*装干*机配套的电缆线损失8000元*予补偿,未对水*院30平**予补偿,未对电话安*押金2000元、电视天线500元、太阳*1000元、门楼500元*附属物给予补偿。6、案件受理费*乳山*房**负担。
另查*,《国*院办公*关**真做好城镇房*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国*发明*[2003]42号)第四项**了“对拆迁范*内产权*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得营业执照经*性用房*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情况、经*年*及纳税等实际情况*予适当补偿。”
再查*,乳山*房*管*处成*于1994年12月2日,于1999年6月7日更名为乳山*房*管*局,又于2010年4月7日更名为乳山*住房*障和**管*局。
原审法*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的争执焦*有*个方*:一、乳山*房**所作的乳房*字2017第1号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裁定内容*否合法。二、裁决事项*否全*、适当。
关**一个争执焦*,原审法*认为,(一)乳山*房**对涉案房*确认为住宅用房*确。王X于1967年*夏**房XX申*宅基地151平**,建住宅四间,另建平*三间。1985年7月9日,由原乳山*人民政府核发了房*所有**,此证为房*和*基地“两证合一”的私有*宅专用的证件。但是房*所有**上没有*明**性质,该房*所有**不能*明*案房*是住宅,也不能*明*案房*是营业用房,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即王X于1967年*本村集体土地上审批宅基地建造该房*,其原意即用于**而非商*用房,且房*建成*,多年*于*活居*,虽然王X后*擅自将部分住宅用房*为营业用房,亦未改变房*和*地性质,该房*不符*山**城乡建设委员会《关**如何*定营业房*性质的请示的答复》,关**街营业用房*定的两个条件,即营业用房*确定,除领取工商*业执照,并实际从*营业活动,还必须*备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属于*业性质房*所有**这一法*条件,本案中王X未提交证据证明*向*民政府申*过变更房*性质,且涉案房*至拆迁时*未变更房*使用性质,王X要求认定为商*用房*然于**据,故拆迁行政裁决书中认定王X房*的性质为住宅正确。(二)乳山*房**此次裁决参照国*院办公*(国*发明*[2003]42号)《关**真做好城镇房*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要求,考虑到王X将住宅用房*为经*用房*情况,综合王X的经*期限,经*期间的缴纳税款等情况,增加了对王X补偿35120.76元**国*院办公*通*精神,合法*当。王X主张20倍的补偿于**据不予支*。(三)乳山*房**裁决原拆迁人发给原被拆迁人搬家*助费400元,适用拆迁时*法*依据,并无不妥,应*支*。(四)针对具体安*办法*山*房**裁决因拆迁人于2000年*供向*XX1-302室,面积89.35平***住宅作为安*用房*原被拆迁人王X居*,原被拆迁人王X应*快配合办好不动产登记,但王X否认该住宅用房*安*房,乳山*房**在裁决书中未对安*用房*积和**地点和*住宅性质和**依据作出说明,关***用房**其陈*与提交的证据不吻合,不能*定乳山*房**是按照房*证面积或实地测绘面积还是参照同村村民安*方*予以裁决。系认定事实不清。
关**二个争执焦*:被诉房*拆迁行政裁决是否全*适当。根据1991年《城市房*拆迁管*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拆迁裁决应*补偿形式和*偿金*、安*用房*积和**地点、拆迁过渡方*和*渡期限等予以明*。本案中,乳山*房**未对相**附属物应*补偿予以裁决,系乳山*房**裁决事项*全*。另外,对于**用房*决原被拆迁人尽快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未明*时*,系裁决不适当。综上,被诉房*拆迁行政裁决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裁决事项*全*、不适当,依法**撤销。故依据《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判决撤销乳山*住房*障和**管*局作出的乳房*字2017第1号行政裁决书,限其于*决生效后*十日内重新作出裁决。
上诉人王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判决所审理查**房*面积与上诉人实际被拆除的房*面积及拆迁前有**门对其房*产权*记现场勘查*载明*面积120.24平***符。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际营业用房*补偿适用法*有*。应*适用1994年*迁当时**的《城市房*拆迁管*条例》,而被上诉人却选择适用晚于*迁时*近十年*2003年**院通*作为补偿标准依据,不公*,属适用法*有*。且被诉裁决没有**、具体地按照国*院通*要求的三个根据作出补偿裁决,仅单*以上诉人20年*的纳税额作为补偿标准,违背国*院通*要求即根据上诉人的经*情况、经*年*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合考虑给予作出适当补偿。明*违背国*院通*的三个根据作为补偿参考条件,对被上诉人的上述错误行为,一审判决没有*出纠正,采取默认态度,违背公**则。
3、对上诉人实际用于*业的临街房*,定性为住宅用房,没有**依据。被诉裁决及判决仅依据山**城乡建设委员会1992年《关**如何*定营业用房*质的请示的答复》,判决上诉人实际营业用房*住宅房*公*。山**城乡建设委员会于1996年5月9日对威海*房*管*局《关*
的答复》主要内容*:“关**王X等七人应*安*营业用房*题。我委(92)建房*发20号文*,对界定营业用房*质明*两个必备条件,这是处理营业用房*质争议的基本条件,必须*备。但鉴于*山*房*管*处在1994年*所办《房*所有**》上都*有*明**性质,实属管*部门工作不到位,责任*在被拆迁群众。因此,界定该房*性质时*暂不考虑政府对房*定性这个条件。”威海*房*管*局根据上述答复,于1998年11月20日出具的证明*料,其主要内容*:“鉴于*海*XX以前所办理的房*所有**没有*明**使用性质,因此,在请示省建委同意后,我们对威海*XX临街营业用房*确定掌握以下原则:1、在拆迁公*下达前已办理工商*业执照,并实际从*经*活动;2、营业用房*为被拆迁人合法*有。”据此规定,拆迁时**对上诉人实际营业的临街房*按照营业用房*偿标准给予作出补偿。故被诉裁决及一审判决将实际用于*业的房*认定为住宅房,违背上述规定,是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依据。山**高*人民法*2010鲁*再终*第6号行政判决第4页中对其上述证据已引用采纳。故被上诉人及一审判决对其争议房*认定事实和*用法*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4、原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所陈*答辩的争议焦*没有*实完整记录,采取避重就轻、掐头去尾,遗漏上诉人对争议焦*的陈*答辩意见。原审判决没有*被上诉人违反拆迁补偿安*规定、缩小补偿安*标准、降低补偿价格的行为依法*理作出回应**论。本案因被上诉人作出的违法*体行政行为造成*诉人房*被行政强*,而后*上诉人又长期一直作出违法*体行政行为,造成*诉人18年*依法*得拆迁赔偿,给上诉人合法***房*所有***成*害,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予赔偿,该诉讼请求一审法*没有*法*出回应*论。
本院认为综上,事实证明*审判决对本案的争议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有*;遗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上诉人的诉权*行全*依法*复作出结论。由于*诉人的房*已经*被上诉人作出的违法*体行政行为而被行政强*18年,且被上诉人又长期一直对上诉人违法*政,先后*出数份补偿裁决均被撤销,被上诉人已经*法*上诉人依法*出拆迁赔偿(补偿)裁决,上诉人的合法***应*受被上诉人永久的侵害,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侵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应*继续给上诉人作出补偿裁决。请求二审法*依法*销原审判决,依法*认被诉行政裁决违法,并请求法*就裁决事项*出行政判决。
被上诉人乳山*房**答辩称,1、被上诉人是依据威海*中级人民法*(2016)鲁10行终113号行政判决的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裁决,完全**法*规定,并不存在违法。上述行政判决认定房*的性质为住宅,但是鉴于*房*在居*同时*用于*业,并依法*得营业执照,威海*中级人民法*还要求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裁决书时*虑涉案房*的营业功用。涉案房*拆迁补偿标准,被上诉人不仅依据当时**的房*拆迁管*条例,还依据《威海*人民政府关***威海*市区城市建设房*拆迁补偿补助和*费*标准的通*》(威政发[1996]46号)相**定。但是对拆迁范*内产权*质为住宅,并已依法*得营业执照经*性用房*补偿,只有2003年9月19日国*院办公*《关**真做好城镇房*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国*发明[2003]42号)提出了解*方*,威海*中级人民法*2016鲁10行终113号行政判决书中也要求被上诉人参照上述原则对拆迁补偿作出裁决。《威海*人民政府办公*关**好城市房*拆迁工作的通*》(威政办发[2004]29号)虽然出现在行政裁决书中,但是被上诉人在计*营业补偿额时*没有*照该通*的规定,而仅仅参照威海*中级人民法*2016鲁10行终113号行政判决书要求的国*发明*[2003]42号通*计*的,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裁决书不存在适用法*错误。2、被诉行政裁决第二项*容*涉及的纳税定额是依据乳山*地方*务局出具的个体工商*纳税情况*函及定额表四份作出的。上诉人的地税补偿数额年*自1994年8月至1999年4月,国*补偿数额年*自1988年1月至1999年4月,理应*据当时*纳税定额计*国*税补偿数额。3、上诉人已于2000年*行产权*换,住在拆迁人提供的位于**XX1-302室的安*用房,所以其要求以现房*作价赔偿没有*据。4、被上诉人依据《城市房*拆迁管*条例》第12条、第14条规定以及被上诉人对拆迁人夏*XX委和*出纳会计*询问笔录而作出安*补偿方*,同时,搬家*助费*依据当时*法*规定计*,符*法*规定。5、被诉行政裁决不存在违反程*和*用法*错误的问题,不应*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对巨额营业房*偿额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依据,不应*以支*。综上,上诉人陈*的事实和*由不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二审法*依法*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夏*XX委未提交书面意见。
一审期间,被上诉人乳山*房**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诉行政裁决合法:1、威海*中级人民法*2016鲁10行终113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一份;2、王X名下的土地证及房*证复印*一份;3、乳山*房**发出的要求王X提供纳税依据的通*复印*1份,乳山*地方*务局出具的个体工商*纳税情况*函及定额表4份;4、原拆迁人夏*XX委与乳山*夏*XX村民王XX、王XX、王X、王XX签订的《拆迁房*协议书》复印*四份;5、2017年7月3日,被上诉人对原拆迁人夏*XX委会委员宋XX及原出纳会计*XX的询问笔录复印*各一份;6、王X房*产权*记现场勘查*复印*一份。上诉人王X提交以下证据:1、房*产权*记现场勘查*;2、国*经*和*会发展主要指标;3、1999鲁*再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4、乳房*裁字1998第1号裁决书。原审第三人夏*XX委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二审期间,各方*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证,各方*事人坚持其一审期间的质证意见。经*查,本院同意原审法*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一、关**案房*的性质为住宅还是营业用房。
涉案房*的《房*所有*》上未明*载明**性质,但该证是房*和*基地“两证合一”的证件,该证载明*基地面积151平**,这表明*案房*用地属宅基地。房*的用途应*与其所属的土地用途一致,宅基地系农*居*为建设住宅而使用的土地,其用途为住宅用地,涉案房*是在农*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即便上诉人利*其住宅从*经*活动,亦不能*变房*的法*属性。
二、关**决增加的补偿数额是否合法*当。
由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原属于**的地区逐步*展成*城市区域,农*村民转为非农*户口,部分有*件的村民利*其住宅从*生产经*活动,这是客观事实。房*所有**为不动产,具有*有、使用、收益**分四项**,在住宅从*生产经*活动虽然不能*变房*的属性,但改变了房*的使用权*。因此,在确定拆迁补偿金*时,应*时*虑房*的原始法*性质和*于**社会发展带来的农*房*使用权**变化。对该问题,2003年9月19日国*院办公*《关**真做好城镇房*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国*发明*[2003]42号)提出了解*方*,该通*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的措施,切实解*城市房*拆迁中久拖不决的历史*留问题。对拆迁范*内产权*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得营业执照经*性用房*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情况、经*年*及纳税等实际情况*予适当补偿”。被上诉人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上诉人经*时*、经*情况*纳税情况*上诉人的房*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增加补偿,合法*当。
三、关**诉裁决确定的具体安*方**裁决其他事项。
因原拆迁人已于2000年*供位于**XX1-302室面积89.35平***住宅作为安*用房*原被拆迁人居*,故被上诉人根据调查*定的夏*XX拆迁安*情况,结合上诉人已经*达十八年**使用安*用房*情况,确定按照产权*换的方*进行安*补偿符*本案实际情况。第四项*决事项*记载的平**积为上诉人房*记载的正房*筑面积加上现场勘查*其他建筑物面积,被上诉人据此确定安*补偿面积合法*当。但被诉裁决并未确定对上诉人主张*有*电视、太阳**水*地面等附属物进行补偿,鉴于*案涉案房*已经*除、证据缺失且纠纷已经*达十数年,本院参考农*住房*际情况*合本案案情,酌定原审第三人应*上诉人主张*有*电视、太阳**水*地面等附属物进行补偿,补偿数额以双**不找差为宜,故变更裁决第四项*容*原拆迁人与原被拆迁人互不找差。裁决确定搬家*助费*数额适用拆迁时**法*依据,并无不妥,应*支*。
由于*案拆迁安*问题历经*次裁决和*讼,为避免久拖不决,不宜再次撤销被诉裁决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裁决,且上诉人亦申*法*对裁决事项*以裁判,故原审判决应*纠正。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乳山*人民法*(2017)鲁1083行初60号行政判决;
二、变更乳房*字(2017)第1号行政裁决书第四项*容*:具体安*方*,原拆迁人以2000年*供的位于**XX1-302室面积89.35平***住宅作为安*用房*原被拆迁人进行安*补偿,双**不找差。原被拆迁人应*快配合办好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由上诉人王X和*上诉人夏*XX委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毕**
审判员宋XX
审判员宫*燕
二〇一八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书记员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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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5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