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医疗事故赔偿

福建省福清市医院、陈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福建省xxx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XX、王XX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民终7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福清市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清荣*道XX。

  法*代表人:高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医院(以下简*福清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XX、王XX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2017)闽0181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福清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判;2.本案的诉讼费*由陈XX、王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福建南方***定中心作出的《司**定意见书》程*违法,结论错误,不应*为定案依据。1.《司**定意见书》程*违法。鉴定人员潘XX、张XX并不具备妇产科高*以上技术职称。在此情况*,福建南方***定中心并未咨询妇产科专家。该份鉴定文*中并未附上咨询临床医学专家*具的书面意见,鉴定书中也未载明*询专家*姓名、职称和*作单*。故恳请重新鉴定。2.福清医院诊疗符*规范,胎儿在子宫*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果关*。首先,胎儿死因不明,未进行尸体解*,无法*明*儿死亡与我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其次,我院通*检查*估认为产妇存在自然分娩条件符*规范,不存在漏诊漏治。且我院已将风险因素告知产妇及其家*,产妇及其家*要求阴*试产,我院不存在过错。再次,我院已经*诊疗规范*胎心监护。二、一审判决认定陈XX、王XX的部分损失有*。(1)医疗费。2017年7月12日至7月20日产生的费*及属于*XX产前检查*生的费*,属于*怀*生产所必然产生的费*,不属于*清医院的赔偿范*。(2)护理费。王XX怀*生产,必然需要坐月子,该费*不应*福清医院承担。(3)误工费。王XX休产假的误工非本起纠纷导致,福清医院非王XX的用人单*,故一审判决福清医院承担责任*有*实和**依据。(4)一审判决交通*、营养***过高。(5)保存和*理胎儿尸体费*。王XX诉请中并无保存胎儿尸体费*,一审直接判定胎儿保存费*超过其诉讼请求。处理胎儿尸体费*,非法*意义上的丧葬费*,王XX、陈XX未举证其产生的实际费*,一审直接参照丧葬费*判决错误。(6)一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陈XX未作答辩。

  王XX辩称,一、福清医院对王XX的诊疗存在过错,该过错造成*王XX所怀*儿死亡的损害结果。福清医院医疗侵权*实清楚,应*担相**权*偿责任。一审法*根据《司**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判决福清医院承担80%责任*确。二、本案委托鉴定及鉴定过程**合法,送检材料真实、完整且已经*庭审质证,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案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三、一审判决福清医院赔偿金*合理合法*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XX、王X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福清医院赔偿陈XX、王X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营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经*损失合计768,178.86元;2.判令福清医院赔偿陈XX、王XX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3.判令福清医院负担与本案有***诉讼费*(包*受理费、鉴定费*)。诉讼过程*,陈XX、王XX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福清医院赔偿陈XX、王X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营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经*损失合计632,792.7元;2.判令福清医院赔偿陈XX、王XX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判令福清医院负担与本案有***诉讼费(包*受理费、鉴定费*)。

  一审法*认定事实:2017年7月12日,王XX因怀*停经37+4周*福清医院进行产前检查,7月18日王XX在该院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显示:胎儿颈部皮*见“U”形压迹,颈周*脐带回声及索*状血流束*绕。7月20日7时,王XX以停经38+5周、腹痛4小时**主诉入住福清医院,医院诊断为:1.3胎1产38+5宫*妊娠;2.胎方*:ROA;3.先兆临产;4.脐带绕颈?7时20分,院方*《病情谈*记录单》中告知王XX、陈XX:该孕妇考虑B超提示“脐带绕颈”,若存在脐带绕颈,且脐带过短或脐带缠绕过紧,在待产及产程*可能*头下降受阻、难产,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及胎盘早剥(少见)可能,在分娩过程*可能*现羊**塞(少见),危*母儿生命。王XX、陈XX签字表示情况**,要求阴*试产。《病程*录》显示,7时25分院方*出的诊疗计*为:1.按产科二级护理;2.健康**,完善相**查,左*卧位,数胎动,吸氧,行NST提示有*应*;3.等待自然临产,8时28分何XX副主任*师***:入院后*妇及其家*要求阴*试产,孕妇现有*兆,密切关*胎心变化,等待自然临产。《待产、产程*察记录》显示:7月20日21时10分,王XX宫*开2厘米,期间没有*他监测记录直至同日23时5分发现无胎心,23时20分仍未闻*胎心。23时30分,《病历记录单》显示院方*知陈XX、王XX:宫*全*,胎心未闻*,告知胎死宫*可能*胎儿重度缺氧状态。王XX被送产房**23时35分分娩一女婴,婴儿脐带绕颈一周,娩出后*生命特征,Apgar评分0分。经*救仍无生命特征,7月21日零时35分宣*临产死亡,停止抢救。2017年7月24日王XX出院,出院诊断:第3胎2产38+5周**妊娠ROA顺娩;死产(女);急产;脐带绕颈;妊娠合并高*血症。《新生儿病程*录》显示“2017.7.2100:35……建议尸体解*,家*未表态。2017.7.2108:38再次建议尽早行尸体解*,告知若死亡时*超过24小时*尸体解*会影响检查*果。家*表示待2-3小时**决定”。《病程*录》显示院方*2017年7月21日14时10分再次建议陈XX、王XX尽早行尸体解*,22时20分记载“多次建议产妇及产妇配偶行死婴尸体解*,其未表态,因我院无太平*,无法*存尸体,联系殡仪馆工作人员,适才在死婴父亲陪同下取走婴儿尸体,放于*仪馆保存。”陈XX、王XX提交的火化证显示婴儿尸体于2018年3月28日火化。

  2018年1月16日,经*XX、王XX申*并由一审法*委托,福建南方***定中心作出南方**中心[2017]病鉴字第18号司**定意见书,该司**定意见书第5页记载“请问患方,医方*议尸体解*你是否知道?患方*答:当时*为正常,要做也得和*子商*。”、“医患双***同确认,胎儿的脐带长度以分娩记录的35cm为依据”,鉴定意见为:福清医院在王XX入院待产第一产程*间未能*时*现胎心变化,发现时*无胎心,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XX所怀*儿的死亡具有*果关*,参与度约为百分之八十。另查*,王XX、陈XX系夫妻关*。王XX住所地福清市XX驻地。2017年7月12日至7月20日王XX在福清医院行产前检查**医疗费816.75元,2017年7月20日至7月24日王XX在福清医院分娩支*医疗费1,021.08元,合计1,837.83元。王XX支*鉴定费9500元。

  一审法*认为,本案争议焦*在于:1.王XX娩出的胎儿在脱离母体前是否存活;2.福清医院对王XX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胎儿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及参与度;3.赔偿金*如何*定。具体分析如下:1.王XX娩出的胎儿在脱离母体前是否存活。胎儿脱离母体后,判断婴儿是否存活的医学依据是Apgar评分(又称阿氏评分),Apgar评分为0分则表示婴儿没有*命体征即为死胎或死婴。福清医院《婴儿产时*产后*录》中记载胎儿娩出后Apgar评分为0分,《新生儿病程*录》记载“产妇送入产房*,未能**胎心,考虑:胎死宫*。患儿系胎龄38+5周,于2017.07.2023:35顺娩,羊**,脐带绕颈一周,紧,出生时Apgar评分0分,无生命征(心率、呼吸、肌张*、喉反射无,全*皮*苍*)。已给予吸痰、保暖、持续正压通*及胸外按压处理,并给予1:10000肾上腺素1ml脐静脉注射,同时*小儿科、麻*科急会诊,协助抢救治疗”,《申*会诊记录》中亦作相*内容*记载。上述诊疗记录证明,胎儿在脱离母体前就已经*亡,依法*以确认。陈XX、王XX以依据福清医院单**出的病历认定胎儿在宫*死亡过于*率为由,于2018年3月1日庭审结束**同月12日向*审法*申*调取王XX分娩时*监控录像。经*审法*咨询,王XX分娩时*产房*并未安*监控设备,故其申*无法**。2.福清医院对王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胎儿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及参与度。综观整个诊疗过程,福清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2017年7月20日福清医院在王XX入院待产时*经*悉胎儿存在脐带绕颈情形,作为医方*虽于7时20分向*XX、王XX告知阴*分娩可能*生的风险,但没有*据证明*明*向*XX、王XX提出除阴*分娩外其他可供选择的诊疗方*;(2)根据《待产、产程*察记录》记载:7月20日21时10分王XX宫*开2厘米*入第一产程,其后*至23时5分医方*再次听胎心,发现胎心未闻*,期间间隔时*达115分钟,福清医院主张*伏*每隔1-2小时*一次胎心符*诊疗规范。正如医方*作的《病情谈*记录》中向*XX、王XX所告知的种种风险,在明*胎儿存在脐带绕颈危*因素情况*,其应*选择更加谨慎*诊疗方*,与正常*情况**应*更加密切监测胎儿状况,从《病程*录》显示“2017-7-208:28何XX副主任*师***:入院后*妇及其家*要求阴*试产,孕妇现有*兆,密切关*胎心变化,等待自然临产。2017-7-2010:24今行NST评9分,继续注意胎心、胎动情况”可知,医方*经***“密切关*胎心变化”,但其在实际监测过程*115分钟的监测时*间隔,明*不符*“密切关*胎心变化”的医嘱,未尽到谨慎*务,存在过错。另外,胎儿自身脐带绕颈系增加分娩风险、危*胎儿生命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XX、王XX在诊疗过程*自身亦存在以下过错:《新生儿病程*录》显示“2017.7.2100:35……建议尸体解*,家*未表态。2017.7.2108:38再次建议尽早行尸体解*,告知若死亡时*超过24小时*尸体解*会影响检查*果。家*表示待2-3小时**决定”。《病程*录》显示院方*2017年7月21日14时10分再次建议陈XX、王XX尽早行尸体解*”。2018年1月16日,经*XX、王XX申*一审法*依法*托由福建南方***定中心作出南方**中心[2017]病鉴字第18号司**定意见书,该司**定意见书第5页记载“请问患方,医方*议尸体解*你是否知道?患方*答:当时*为正常,要做也得和*子商*。”以及医方*供的录音记录,根据上述证据,医方*经*行了进行尸检查**儿死因的告知义务,陈XX、王XX拒不申*进行尸体解*,导致无法***儿准确的死亡原因,存在过错。综上,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其(福清医院)过错与王XX所怀*儿的死亡具有*果关*,参与度约为百分之八十”,福清医院对该结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证据证实,对上述鉴定结论依法*以采纳。3.赔偿金*如何*定。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生时*到死亡时*,具有*事权***,依法*有*事权*,承担民事义务”。因本案胎儿娩出时*死体,并不是法*所规定的自然人,不享有***民事权*,故不存在其民事权**侵害的问题。福清医院实际侵害的是胎儿母亲王XX的身体健康*,依法**按照其过错程*赔偿王XX相**损失。王XX的住所为福清市,一审法*参照福建省统计*2016年*相**计*据计*王XX的损失:(1)医疗费1837.83元,有*据为证,予以认可;(2)护理费5,598.16元(按居*服务、修理和*他服务业标准计*48784元/年÷366天(闰年)×42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天×5天);(4)误工费*定16,593.86元[按单*从*人员平*工资标准计*61,973元/年÷366天×98天];(5)交通**定1000元;(6)营养**定1500元;(7)因保存和*理胎儿尸体支*的费*酌定30,986.5元;(8)鉴定费9500元,有*据为证,予以认可,以上八项*计67,266.35元。福清医院依法**担80%赔偿责任*赔偿王XX相**产性损失53,813.08元(67,266.35元×80%)。王XX精神损害抚慰金*审法*酌定为50,000元。上述两项*计103,813.08元,福清医院依法**赔偿,王XX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没有*实和**依据,一审法*依法*以驳回。陈XX不是患者,其身体健康*未受到福清医院直接侵害,实际上并不是适格的原告,但其作为患者亲属难免也会因本案受些财产性损失和*神方*影响,一审法*在王XX的诉讼请求中已充*考虑并予保护,故陈XX的诉讼请求一审法*依法*予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十三条,《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以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一、福建省福清市医院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XX各项*失共计103,813.08元;二、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陈XX的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本案案件受理费3764元,由王XX、陈XX负担3241元,由福建省福清市医院负担523元。

  二审诉讼过程*各方*未向*院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鉴于*疗活动的高*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一般要依赖*有*业知识、经*、技能*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一审诉讼中,一审法*委托福建南方***定中心对本案病例进行鉴定。福建南方***定中心作为具有*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程*合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说明**出了鉴定意见,并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对于*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和**,对医疗活动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予以采用。因此,福清医院应*据其在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程*承担相**赔偿责任。一审法*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鉴定意见书,确定福清医院对本案损失承担80%的责任*无不当。现福清医院主张*审法*错误适用鉴定意见,程*违法*不能**,本院不予采纳。福清医院申*进行重新鉴定,但其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证据予以推翻上述司**定意见书,其主张*能**,本院不予采纳。

  关**失认定问题。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书,福清医院对王XX的诊疗过程*在过错,一审法*据此认定王XX医疗费*失符*规定。护理费、误工费,福清医院认为该费*与本案医疗纠纷并无关*,但该主张*将医院的医疗不当行为与其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后*割裂开来,福清医院该主张*能**。一审法*根据福清医院的过错程*认定王XX的护理费、误工费*失并无不当。丧葬费,王XX主张*葬费30986.5元(按2016年*职工月平*工资标准×6个月计*),因婴儿的尸体已经*化,对该费*可予以支*。另,一审法*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的交通*、营养*、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可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福清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予以驳回。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4元,由福建省福清市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黄XX

  审判员  马 青

  二〇一八年*月二十六日


其他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16:00:00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