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福州xx妇产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周XX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福兴妇产医院(福州XX公*),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XX。
法*代表人:林XX,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福州福兴妇产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周XX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人民法*(2015)晋*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福州福兴妇产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人民法*(2015)晋*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判。2.本案诉讼费*由周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依据的福建鼎力司**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255号《法*临床学司**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存在错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充*履行告知义务,但实际上医院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次,鉴定意见中认为医院没有*尿外科的诊疗资质,延误病情存在错误,但医院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证,该证具有“外科”资质。最后,现有*据表明,周XX右侧卵巢*除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果关*。医院基于*述错误申*重新鉴定,一审法*未予以采纳。二、一审法*计*赔偿的各项*据错误。1.医疗费,周XX治疗原发病的费*不应*为赔偿项*,在计*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除其住院天数。2.误工费,周XX未提交从*餐饮业的证据,未提交收入证明,一审错误适用较高*偿标准。3.护理费,周XX未提交护理证据,一审错误采用服务业平*工资。4.交通*、住宿*、住院外伙食费,一审酌定过高。5.残疾赔偿金,一审未查**XX户籍*质,以城镇标准计*错误。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赔偿金*计*错误,恳请二审法*依法*以改判。
周XX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一、福建鼎力司**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255号《法*临床学司**定意见书》符*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可作为本案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是造成*XX损害的主要原因,责任*与度为65%。二、一审法*对本案的赔偿项*、赔偿标准及各项*偿金*的认定客观准确。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XX向*审法*起诉请求:被告福州福兴妇产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营养*、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计381743.83元。
一审法*认定事实:2015年3月29日,原告因“月经*乱1年,发现盆腔包*5天”至被告处住院治疗。原告入院诊断为:多发性子宫*瘤、右侧卵巢*肿(待查)、慢性宫*炎。2015年4月1日,原告在全**行“腹腔镜下全*宫*除+左*卵巢*肿剥除术”。术后*5天,原告向*告反映腹痛和**排少量脓性分泌物等症状。被告经*查**为原告为子宫**术后**残端感染伴盆腔脓肿。2015年4月7日,被告为原告行腹腔镜探查*,后*“脓肿清除+膀胱镜检查+右侧输尿管*J管*入术”,在该手术中,被告请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院(以下简*协和*院)医生当第一助手医生。术后,原告见症状未缓解,遂向*告要求转院治疗。2015年4月16日,原告出院并转入协和*院住院治疗,原告在被告处共住院18天,支*医疗费13452元,其中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医疗费*2389.26元。协和*院给予原告抗感染等对症支*治疗。2015年4月27日,原告出院,原告在协和*院共住院11天,医疗费*被告支*。2015年4月29日,原告以“全*宫*除术后4周**侧DJ管*入伴阴*不规则流液3周”为主诉至浙江*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侧输尿管**瘘(侍排)、2.子宫*瘤剔除术后(子宫*除术后)、3.右侧卵巢*肿(术后)、4.2型糖尿病。2015年5月4日,浙江*人民医院为原告行“腹腔镜膀胱镜检查+右侧输尿管*胱再植+右侧卵巢*除术”。2015年5月9日,原告出院,共计*院10天,该院记载原告的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生命体征平*,排尿畅,尿色清”,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多饮水,避免剧烈运动,3月后*换右侧双J管”。原告为此支*住院医疗费24746.25元。2015年8月19日,原告至浙江*人民医院复查。2015年8月21日,原告再次住入该院治疗。2015年8月24日,原告在该院行“经*道膀胱镜下更换右侧双J管*”。2015年8月25日,原告出院,共计*院4天,该院记载原告的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无不适。查*:神X,精神可。生命特征平*。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腹部未及明*包*”。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避免重力活、3月后*院拔双J管*。原告为此支*门诊医疗费185元、住院医疗费4584.20元。2015年12月17日,原告再次至浙江*人民医院复诊。该院为原告行“经*胱镜输尿管**取出术”。原告为此支*医疗费858.80元。
诉讼中,经*告申*一审法*委托福建鼎力司**定中心对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出现的阴*残端感染伴盆腔脓肿、右输尿管**瘘、子宫**侧卵巢*除的后*有*因果关*、过错参与度及原告的伤残程*进行鉴定。2016年4月10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闽*[2015]临鉴字第255号《法*临床学司**定意见书》,认为:原告自身患多发性子宫*瘤,被告进行腹腔镜下全*宫*除术符*诊疗常*,且术前已告知患方*取得其同意,全*宫*除术后,可能***残端感染伴盆腔脓肿的风险;被告存在以下过错:未充*履行告知义务,违反知情同意原则,未见请第一助手医生会诊并参与手术的相**诊手续,未进行完善的术前讨论与分析,术中损伤输尿管*未告知患方*情况,未及时*议患者转院治疗,延误了病情;该过错与子宫*除无因果关*,与阴*残端感染伴盆腔脓肿、右输尿管**瘘、右侧卵巢*除存在一定因果关*,参与度考虑60-70%。评定原告因子宫**致六级伤残,因右侧卵巢*除致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鉴定费12800元。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该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并要求重新鉴定,被告质证意见如下:一、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未告知患方*取得同意的情况*,请外院医生当第一助手,违反知情原则。实际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膀胱镜手术同意书》已载明*术后*能*现的情况,并由原告的丈夫签名。二、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无输尿管*伤的诊疗资质。实际上被告具有*科诊疗资质,外科包*了泌尿外科。三、鉴定意见认为原告的右侧卵巢*除术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实际上原告右侧卵巢*由浙江*人民医院为治疗原告原发病切除,并非属于*尿管*伤引起的疾病,与本案没有**。后*审法*要求福建鼎力司**定中心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做出解*,该鉴定机构答复称:1.关**业资质问题:听证会上,医方*“因无泌尿外科的专家,故请外院医生手术”,其要求医方*供相**疗资质,但未见提供,故其认为医方*泌尿外科的诊疗资质;2.关**情同意原则问题:医方*来外院医生当第一助手医生进行手术,未告知患方*取得同意,违反知情同意原则;3.关**侧卵巢*除问题:医方*周XX行“子宫**术”后,出现了阴*残端感染伴盆腔脓肿,术中损伤右侧输尿管,经*疗后,右侧卵巢*右侧输尿管*段*连**,导致最终*得不切除右侧卵巢,医方*对周XX的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与右侧卵巢*除存在因果关*。因鉴定机构已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做出详细的解*,因此,一审法*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对于*告重新鉴定的申*不予准许。因导致原告阴*残端感染伴盆腔脓肿、损伤右侧输尿管*手术发生在2015年4月1日,因此一审法*认定被告在2015年4月1日对原告的诊疗中,存在医疗损害行为,被告在该手术中切除原告子宫*为其治疗原发病,该行为符*医疗规范,被告对原告子宫**导致的伤残不存在过错,对原告右侧卵巢*除存在过错,并导致原告十级伤残。
双**事人对赔偿项*及金*有*议,一审法*查**定如下:1.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计*,但不包*原发病医疗费*。因造成*告损害后*的诊疗行为发生在2015年4月1日,因此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医疗费**治疗原告原发病,该期间的医疗费**扣除,且被告已支*了原告在协和*院治疗期间的费*,故医疗费*定为41436.99元(13452元-2389.26元+24746.25元+185元+4584.2元+858.8元)。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和*入状况*定。误工时*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定。原告系在2015年4月1日遭受医疗损害,浙江*人民医院的两次出院小结均有“注意休息、避免重力活”等医嘱,原告在2015年12月17日行输尿管**取出术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医院仍有*议休息的医嘱,因此,原告的误工期为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原告主张*从*餐饮服务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入情况,故以2015年*福建省住宿**饮业在岗职工平*年*资39738元*标准计*原告误工费*28415.39元(39738元/年÷365天/年×261天)。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理费**,其护理费*准按2015年*福建省居*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年*资46997元**。结合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出院情况*载和*嘱,原告第二次在浙江*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结束*,原告已基本能*理生活,因此原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浙江*人民医院第一次住院结束*的39天和*浙江*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期间的4天时*需1人完全*理,原告在浙江*人民医院第一次住院结束**第二次赴该院住院期间的103天为部分护理依赖(按50%计*)。故护理费*定为12167.71元(46997元/年÷365天/年×43天+46997元/年÷365天/年×103天×50%)。4.交通*,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计*,并且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有**据应*与就医地点、时*、人数、次数相**,且应*自医疗损害发生后*交通***为准,原告主张*通**3726.96元,但其仅提供了部分发票证明,考虑到原告三次赴地处浙江*杭*市的浙江*人民医院治疗,确需支*交通**,酌情认定交通**3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关*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以50元/日为标准计*,自2015年4月1日起原告共住院治疗40天(15天+11天+10天+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定为2000元(50元/日×40日)。6.住宿***食费,受害人确有*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原告提供的发票部分未记载开票时*,无法*明*用于*项*支,根据原告提供其余*发票记载的金*,法*认定为3685元。7.营养*,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主张*养*4882.63元,但医疗机构并未建议加强*养,考虑到原告达十级伤残,营养**情认定为3000元。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能*程*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或者农*居*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原告居*在寿**××平*村,属于*镇,可以认定原告的经***地和*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原告主张*照福建省XX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30722.4元/年**,可予支*。原告为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定为61444.8元(30722.4元/年×20年×10%)。上述各项*计*155150元。
一审法*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定意见,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阴*残端感染伴盆腔脓肿、右输尿管**瘘、右侧卵巢*除存在一定因果关*,参与度考虑60-70%。一审法*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X承担65%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的各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能*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生活费,以及因康*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费、护理费、后*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诉讼过程*因鉴定、公*等发生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由败诉方*担,原告可以请求赔偿鉴定费。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人严*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因本次医疗损害致十级伤残,可认定原告遭受严*的精神损害,因此一审法*酌情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主张*各赔偿项*未超出法*范*,法*可予支*。综上,被告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食费、营养*、残疾赔偿金*计100847元(155150元×65%)、鉴定费12800元**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八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被告福州福兴妇产医院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食费、营养*、残疾赔偿金*计100847元、鉴定费12800元**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18647元;二、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7026元,适用简***减半收取计3513元,由被告福州福兴妇产医院负担1092元、原告周XX负担2421元。
二审中,双**向*院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查**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关**建鼎力司**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能*予以采信的问题。福建鼎力司**定中心作为有*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接受一审法*的委托,对送审材料进行检验并邀专家*诊及查*相***等,综合分析说明**出了鉴定意见;根据该鉴定意见,鉴定人已对福州福兴妇产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失进行了分析说明,并最终*定福州福兴妇产医院对周XX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参与度考虑60%-70%。福建鼎力司**定中心在鉴定过程*程*合法,且一审诉讼中,亦就福州福兴妇产医院对该鉴定结论提出的质疑作出了书面答复。因此,一审法*采信该鉴定意见书作为审判依据符*规定。现福州福兴妇产医院上诉主张*审采信该鉴定意见明*错误,并要求重新鉴定等不能**,本院不予采纳。
关**XX的各项*失的认定问题。1.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者周XX的损害后*,一审法*在扣除患者2015年3月29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医疗费*后,按医院的过错程*判令医院承担相**赔偿责任**规定。2.误工费,周XX系具备劳*能*的成**,其于*讼中未能*供其从*餐饮业的收入情况*证明,一审法*参照餐饮业职工平*工资标准予以计*误工费*无不当。3.护理费,根据周XX的手术治疗情况、医疗机构的医嘱等,确需专人护理,一审法*参照服务业职工平*工资标准予以计*护理费*无不当。4.残疾赔偿金,根据国**计*统一制定的城乡划分标准和**的对应*乡分类代码,周XX户籍*址即寿**××平*村属于*镇区域,故一审法*按城镇居*标准予以计*残疾赔偿金**法*规定。5.交通*、住宿*、住院外伙食费,一审法*根据周XX的实际治疗情况*提供的相**据,酌定上述费*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福州福兴妇产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予以驳回。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26元,由上诉人福州福兴妇产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符**
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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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16:00:00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