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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冬与闫*银、闫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民初6385号

  原告:康XX,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克伟、宋XX,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闫XX,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闫XX,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甘XX,男,汉族,1967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XX诉被告闫XX、闫XX、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XX于2019年9月3日以该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XX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XX自行负担。

  审判员  韩东耕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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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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