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艳,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40多岁,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吴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XX于2015年4月23日已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刘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
书 记 员 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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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