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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与罗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丁X与罗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杭*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823民初1847号

  原告:丁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丘*勇,福建政华*师*务所律师。

  被告:罗X。

  原告丁X与被告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被告罗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

  丁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罗X偿还借款287593元*利*,并支*从2019年7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1.9%计*的利*;2.由罗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罗X归*借款本金215251元*支*该款从2019年7月18日起至还清时*按月利*1.9%计*的利*。事实和*由:原、被告均系福建XX公**工。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罗X因需要资金**陆**续向*告借款共计505910元,罗X分别*2019年3月2日和2019年3月12日向*告出具了二张《借条》。后**次催讨,罗X自2019年4月至7月17日,共计*还原告借款311220元,现仍欠原告借款215251元,并约定了按月利*1.9%计*。罗X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之。

  罗X辩称,对2019年3月2日33万**借条其中有6万**金*际没有*到,应*予以扣除。对其他的借款事实无异议,现陷入经*危*,已无力及时*还借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案件审理中,原告丁X向*院提交《借条》二张***合同、中国XX银行个人账户支*交易**、兴业XX借记卡交易**、XX银行转账汇款单、微信转账明*、支*宝转账明*、微信聊天记录各一份,证明*所述事实。罗X质证后*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丁X提供的证据来源与形式合法,内容*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性,证据之间相*印*,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丁X与罗X均系福建XX公**工。2016年*始,罗X以家*经*周*为由向*X借款,至2019年1月以前,双**有*有*。罗X从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罗X以家*生病等需要资金**为由陆*向*X借款共计505910元,丁X分别**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兴业XX、微信等转账方*转至罗X账户。罗X分别*2019年3月2日和2019年3月12日向*告出具了二张《借条》,约定借款月利*1.9%计*,应*2019年4月6日前归*借款。罗X从2019年3月1日至6月27日,共偿还丁X借款311220元,其中借款本金290659元、利*20561元,现仍欠丁X借款本金215251元。因罗X陷入债务危*,丁X于2019年7月19日诉至本院。2019年9月4日罗X微信转账丁X妻子500元。案经*院调解*效。

  本院认为,丁X与罗X之间的借贷事实有*X出具给丁X的借条、中国XX银行的历史**清单、转账汇款凭证、中国XX银行个人账户支*交易**、兴业XX交易**、微信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足以认定,双**借贷关*合法**,依法**法*保护。罗X未按约归*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限期清偿的违约责任。丁X要求罗X偿还借款本金215251元,并支*从2019年7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1.9%计*利*,事实清楚,证据充*,本院予以支*。罗X辩称,2019年3月2日出具给罗X的借条33万*,包*了6万**有*际借款的金*。故在计*借款利*时,应*予以扣除多计*的借款利*。经*院审查*为,从*X计*的利*清单*可知,丁X按照实际出借的金*按月利*1.9%计*利*,并没有**现金6万*。故罗X的该项*称,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X应*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丁X借款本金215251元,并支*该款从2019年7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1.9%计*的利*。(执行时**除罗X已支*的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被告罗X负担,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向*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建省龙*市中级人民法*。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生效判决为准),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法*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费*非生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执行后,人民法*可依法*相**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林*才

  二〇一九年*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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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16:00:00

审理法院: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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