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调解* (2018)冀03民初341号
原告:×××,男, ×××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公*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河北高*霞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秦*岛市XX公*。住所地:秦*岛市×××。统一补会信用代码:×××。
法*代表人:×××,总经*。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工。
原告×××与被告秦*岛市XX公**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原,被告双**订的《服务合同书》;2,依法*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项4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8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就“×××”手工水*项*签订了《服务合同书》,原告向*告支*运营指导服务费42800元。被告应**告提供包*运营指导和**培训两方*内容*服务。双**订的《合同附加协议》第8条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供选址服务并在本年7月底之前完成*址评估标准,若期间乙方*供的选址,甲方*满*,乙方*退还甲方*有**已交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告支*了42800元*盟费,并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运营指导,管*培训,选址服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积极配合,至今未向*告提供合适的经*地址,被告的严*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开展后*工作。另外,被告未能*据《商*特许**管*条例》相***规定,履行特许*的法*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特诉至法*,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解*原、被告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号《服务合同书》和《合同附加协议》。
二、被告秦*岛市XX公**还原告×××运营指导服务费*民币38520元,于2018年10月12日前支*1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28520元。被告将上述款项*入原告×××中国XX银行×××银行卡中。如未按期支*,按诉请金*42800元**支*。
三、本案双**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70元*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经*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其他 合同订立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2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