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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裁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X裁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民申2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庄河市大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红,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辽宁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信成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辽宁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大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大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8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XX公司应在领取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其3万元,其余因为交纳诉讼费困难,另行起诉。1、本案诉讼争点是张X在案涉工程中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张X进行全部案涉工程施工的签证、报表、工程费结算表(初审)等证据,都是以XX公司和“大连XX公司鲁能优山美地项目部”名义进行的,《三项工程造价表》、《项目生产组织体系人员名单》、《施工合同》、施工现场签证单等可以证明张X是实际施工人,根本不存在XX公司分包案涉工程的事实。已生效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均认定张X是实际施工人。2、案涉工程与XX公司无关,案涉工程款应由XX公司付给张X,XX公司未从XX公司处分包工程,关于案涉工程款的支付,XX公司自述其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案外人XX公司,其向外案外人XX公司支付工程款错误。张X虽在高XX案件庭审中自述案涉工程系其“从案外人大连XX公司承包”,但在其后的王XX案件庭审中张X陈述之前说“项目从案外人大连XX公司承包是XX公司员工范围让我说的”,且XX公司并不是“大连XX公司”。因此,XX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案涉工程款。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XX公司提交意见称,其与XX公司就案涉工程系部分分包关系,将具体施工部分交由XX公司施工,管理、协调工作由该公司负责,XX公司在该工程中的负责人为宋XX、戴XX。所有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XX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文件遗失。张X曾自述其与XX公司系承包关系,所收工程款项是从XX公司取得,其与张X没有任何关系。张X在就案涉工程的其他诉讼案件中曾分别作为被告、第三人、证人等身份出庭,其陈述均不一致,其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请求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

  XX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公司从XX公司分包了部分工程,这一部分工程由其公司和张X、戴XX、宋XX一起进行施工,XX公司和XX公司没有分包合同,张X是否分包XX公司不清楚。其已向张X支付工程款980万元,不欠其工程款。XX公司已与其公司结算完工程款,本案纠纷已与XX公司无关。张X本案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XX公司提交意见称,其与张X无合同关系,其将案涉工程承包给XX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双方已结算完毕。原审未判令其承担责任正确。据此请求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X所诉请求系要求XX公司向其支付案涉园林景观项目的工程款。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XX公司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且其自认收到的980余万元工程款均是由XX公司支付。原审认定其以实际组织施工为由直接向XX公司主张工程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X的申请再审理由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X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XX

  审判员  姜XX

  审判员  李云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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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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