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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XX与刘XX、安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XX,女,19XX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1XXX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审被告安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

    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水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原审被告XX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水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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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00: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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