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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乐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XX与被告郜XX、郑XX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481民初1656号

  原告:赵XX,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万禄,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山东XX律师。

  被告:郜XX,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郑XX,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原告赵XX与被告郜XX、郑XX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万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郜XX、郑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房款25万元及利息25000元至付清为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2、被告郑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郜XX购买了原告在乐陵市房屋一套。2018年8月8日原告将房屋及所属的证明手续交付给被告郜XX。被告郜XX欠原告赵XX房款25万元未付清,被告出具欠款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11月9日前全部付清,逾期月利率为2%,同时约定,因追偿此款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其他损失由被告郜XX承担。被告郑XX作为保证人在欠款条上签字摁手印,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欠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郜XX至今未能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郜XX、郑XX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9日,原告购买了江苏XX公司建设的位于郑店镇振和XX项目迎宾大道(248省道)1号楼103A号商住楼,原告已将楼房款一次性付清。后原告将上述房屋卖给被告郜XX,原告提交欠款条一份,欠款条内容为“本人郜XX由于购买山东省乐陵市区郑店镇迎大道(248省道路)103号房产,于2018年8月8日尚欠赵XX(372XXXX1972××××××××)房款人民币250000元整。经双方协商,债务人必须于2018年11月9日前将本金全部还清。逾期利率为月息2%。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保证人对此欠款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欠款总额付清之日起两年。债务人郜XX保证人郑XX2018年8月8日”。

  原告赵XX与山东XX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要求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宋XX、纪万禄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郑店镇振和XX购房合同、房屋分配方案表、收据、欠款条、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赵XX将其购买的江苏XX公司建设的乐陵市郑店镇迎宾大道(248省道路)103号房产卖给被告郜XX,郜XX于2018年8月8日尚欠原告房款2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8年11月9日将该款还清,现被告未按期偿还房款,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郜XX支付房款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郑XX在欠款条上记载的保证人处签字,并约定保证人对欠款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被告郑XX对郜XX所欠房款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原、被告对该费用已在欠款条中有约定,原告亦提交委托合同、发票为证,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郜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XX房款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至实际付款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二、被告郜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XX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郑XX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郜XX、郑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XX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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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标      的: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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