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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邱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景洪市人民法院

  赵xx、邱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80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赵XX,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申请执行人:邱X,男,汉族,1994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柏林区。

  委托代理人:刀泽元,系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旅游度假区菩提大道(天瑞万象城)。

  法定代表人:陈X,职务: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5501XXXX3。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XX、邱X与被执行人西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云2801民初2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XX、邱X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20650元、执行费210元。

  现因申请执行人赵XX、邱X与被执行人西XX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XX、邱X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2801执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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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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