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人民法院
山**鄄城县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645号
原告:鄄城县阳*润昌*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吴XX,业委会主任
住所地:山**鄄城县。
被告:鄄城县华**儿园
法*代表人:张XX
住所地:山**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山**仪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理。
原告鄄城县阳*润昌*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鄄城县华**儿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经*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鄄城县阳*润昌*业主委员会在诉讼期间,向*院提出撤诉申*是对自己诉讼权**处分,符*法*规定,依法*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鄄城县阳*润昌*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鄄城县阳*润昌*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车**
二〇一九年*月三日
书记员 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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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2 16:00:00
审理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