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民终1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杨X,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倪集办事处倪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曹县倪集街道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杨X,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钟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上诉人曹县倪集办事处倪集村民委员会、杨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本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X与曹县倪集办事处倪集行政村签字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上诉人不是涉案土地的当事人错误。2、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取得土地是上诉人之父杨XX(现已去世)承包的土地,是1981年改革开放之际陆续所分得6.6亩土地。3、承包人杨X所谓承包土地时并非发包方倪集村委会成员,不具有承包资格。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因欠缺主体资格而无效。4、杨X所谓的土地承包合同显然是由被上诉人杨X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5、因本案中村委会主任张XX作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必须出庭的被告,应当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其不出庭无法查明案情。
杨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公正,上诉意见不能成立。1、被上诉人杨X是曹县倪集办事处倪集村民,对该村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两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2、涉案3.4亩土地已经确权并颁发土地经营权证,杨X依法被确认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3、本案被上诉人曹县倪集办事处倪集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XX未到庭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县倪集办事处倪集村民委员会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会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发生变化。为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钟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尔森
审判员 李学军
审判员 张秀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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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6 16:00:00
审理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