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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XX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6577号

  原告:重庆XX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荷塘路55号琼海XX-15/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3064236F。

  法定代表人:谢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9811797J。

  法定代表人:冯XX。

  原告重庆XX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XX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XX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程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詹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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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渝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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