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经济犯罪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多久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502刑初73号

  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7月3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北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建卫,山西XX律师。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4日又以城检公刑追诉(2016)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唐建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宋XX宣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宋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9日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宋XX吸收存款20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8.8万元。

  2、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宋XX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7%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宋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12日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宋XX吸收存款19.5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6.25万元。

  3、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宋XX宣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宋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23日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宋XX吸收存款2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88万元。

  4、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晁某某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7%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晁某某信任后,于2014年3月至8月期间分三次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晁某某吸收存款共计17.05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7.05万元。

  5、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晁某某宣传投资九鼎易物集团(美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7%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晁某某信任后,于2014年10月22日非法为九鼎易物集团(美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晁某某吸收存款共计13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3万元。

  6、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齐XX宣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齐XX信任后,于2014年5月16日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齐XX吸收存款6万元,造成直接损失5.64万元。

  7、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吕XX宣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吕XX信任后,于2014年5月7日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吕XX吸收存款共计10万元,造成直接损失9.4万元。

  8、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吕XX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5%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吕XX信任后,于2014年9月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吕XX吸收存款共计13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3万元。

  9、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XXXX宣传投资深圳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年息24%,按季度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XXXX信任后,于2013年3月至4月期间分三次非法为深圳XX公司向XXXX吸收存款共计16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5.04万元。

  10、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XXXX宣传投资深圳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2%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XXXX信任后,于2014年3月29日非法为深圳XX公司向XXXX吸收存款共计2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88万元。

  11、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XXXX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5%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XXXX信任后,于2014年7月29日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XXXX吸收存款共计13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3万元。

  12、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李XX宣传投资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李XX信任后,于2014年7月至9月期间分三次非法为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向李XX吸收存款共计10万元,造成直接损失9.1万元。

  13、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秦XX宣传投资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秦XX信任后,于2014年2月15日非法为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向秦XX吸收存款共计6万元,造成直接损失5.46万元。

  14、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XXXX宣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XXXX信任后,于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分两次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XXXX吸收存款共计8万元,造成直接损失7.76万元。

  15、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XXXX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5%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XXXX信任后,于2014年5月20日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XXXX吸收存款共计19.5万元,造成直接损失9.9万元。

  16、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董XX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4%-5%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董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13日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董XX吸收存款19.5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6.5万元。

  17、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段XX宣传投资北京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段XX信任后,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非法为北京XX公司向段XX吸收存款共计15万元,造成直接损失2万余元。

  18、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段XX宣传投资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在取得被害人段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23日非法为XX公司向段XX吸收存款共计13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3万元。

  19、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闫XX宣传投资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闫XX信任后,于2013年7月至8月期间非法为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向闫XX吸收存款33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5.03万元。

  20、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闫XX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6%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闫XX信任后,于2014年5月至6月期间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闫XX吸收存款共计39万元,造成直接损失38万元。

  21、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闫XX宣传投资深圳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4%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闫XX信任后,于2014年1月14日非法为深圳XX公司向闫XX吸收存款6万元,造成直接损失5.52万元。

  22、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田XX宣传投资晋城市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2%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田XX信任后,于2013年7月31日非法为晋城市XX公司向田XX吸收存款20万元,造成直接损失20万元。

  23、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吕XX宣

  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吕XX信任后,于2014年5月4日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吕XX吸收存款7万元,造成直接损失6.58万元。

  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李XX宣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李XX信任后,于2014年5月9日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李XX吸收存款2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88万元。

  25、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XXXX宣传投资北京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不低于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XX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23日非法为北京XX公司向XXXX吸收存款共计10万元,造成直接损失8.6899万元。

  26、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秦XX宣传投资北京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不低于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秦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23日非法为北京XX公司向秦XX吸收存款共计10万元,造成直接损失8.6394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49.55万元,18名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292.9993万元,其从中收取提成6万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XX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宣传,以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不知道自己是否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因为宣传的人都是其固定的客户,并没有面向社会去宣传。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2、13、20、22、24起以及追加起诉书的第2起其有意见,这些人不是通过其投的钱。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单独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持有异议。被告人只是其上线公司招聘的无底薪临时广告宣传员,无直接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目的,其个人实际想法只是打工挣劳务费;且其单独一人根本无法完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整个犯罪结果的产生,也决定不了犯罪的开始,其只是在这些公司实施犯罪活动中起了帮助作用,受到公司利用,如果单独认定被告人李XX构成犯罪,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责。2、本案应以实际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定案,而不应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定案。每个客户在交款当日就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了当月利息,存款客户实际交款数额少于合同约定数额。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谓被害人,已脱离了李XX的宣传影响,完全是出于其自己与公司达成的借款意向,应当排除犯罪。3、从被告人李XX到案情况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李XX系自首,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李XX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应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宋某

  和、晁某某、吕XX等18人宣传向河南XX公司、山东XX公司等公司投资,能取得高额回报,并承诺高额利息。在取得18人信任后,从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为河南XX公司、山东XX公司等公司非法吸收18名公众存款共计342.49万元。至案发,退还本金31万元,返还利息184907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292.9993万元,其从中收取提成6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宋XX宣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宋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9日非法向宋XX吸收存款20万元,转款时直接扣除利息6000元,实际转款19.4万元,后又支付利息6000元,造成直接损失18.8万元。

  2、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宋XX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7%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宋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12日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宋XX吸收存款19.5万,后支付利息3.25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6.25万元。

  3、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宋XX宣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宋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23日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宋XX吸收存款2万元,当即扣除600元利息,实际支付1.94万元,后又支付利息600元,造成直接损失1.88万元。

  4、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晁某某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7%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晁某某信任后,于2014年3月至8月期间分三次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晁某某吸收存款共计17.05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7.05万元。

  5、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晁某某宣传投资九鼎易物集团(美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7%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晁某某信任后,于2014年10月22日非法为九鼎易物集团(美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晁某某吸收存款13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3万元。

  6、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齐XX宣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齐XX信任后,于2014年5月16日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齐XX吸收存款6万元,当即扣除利息1800元,实际支付5.82万元,后又支付利息1800元,造成直接损失5.64万元。

  7、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吕XX宣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吕XX信任后,于2014年5月7日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吕XX吸收存款10万元,当即扣除利息3000元,实际支付9.7万元,后又支付利息3000元,造成直接损失9.4万元。

  8、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吕XX宣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5%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吕XX信任后,于2014年9月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吕XX吸收存款13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3万元。

  9、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XXXX宣传投资深圳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年息24%,按季度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XXXX信任后,于2013年3月至4月期间分三次非法为深圳XX公司向XXXX吸收存款共计16万元,后支付利息共9600元,造成直接损失15.04万元。

  10、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XXXX宣传投资深圳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2%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XXXX信任后,于2014年3月29日非法为深圳XX公司向XXXX吸收存款2万元,后支付利息共1200元,造成直接损失1.88万元。

  11、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XXXX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5%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XXXX信任后,于2014年7月29日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XXXX吸收存款13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3万元。

  12、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李XX宣传投资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李XX信任后,于2014年7月至9月期间分三次非法为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向李XX吸收存款共计10万元,当即支付利息9000元,实际转款9.1万元,造成直接损失9.1万元。

  13、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秦XX宣传投资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秦XX信任后,于2014年2月15日非法为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向秦XX吸收存款6万元,当即扣除利息5400元,实际转款5.46万元,造成直接损失5.46万元。

  14、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XXXX宣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XXXX信任后,于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分两次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XXXX吸收存款共计8万元,当即扣除利息2400元,实际支付7.76万元,造成直接损失7.76万元。

  15、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XXXX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5%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XXXX信任后,于2014年5月20日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XXXX吸收存款19.5万元,后支付利息3.6万元,退还本金6万元,造成直接损失9.9万元。

  16、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董XX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4%-5%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董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13日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董XX吸收存款19.5万元,后支付利息3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6.5万元。

  17、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段XX宣传投资北京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段XX信任后,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分两次非法为北京XX公司向段XX吸收存款共计15万元,后退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造成直接损失2万余元。

  18、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段XX宣传投资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在取得被害人段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23日非法为XX公司向段XX吸收存款13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3万元。

  19、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闫XX宣传投资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闫XX信任后,于2013年7月至8月期间四次非法为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向闫XX吸收存款33万元,当即扣除利息2.97万元,实际转款30.03万元,后退还本金15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5.03万元。

  20、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闫XX宣传投资山东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6%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闫XX信任后,于2014年5月至6月期间两次非法为山东XX公司向闫XX吸收存款共计38万元,造成直接损失38万元。

  21、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闫XX宣传投资深圳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4%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闫XX信任后,于2014年1月14日非法为深圳XX公司向闫XX吸收存款6万元,后支付利息4800元,造成直接损失5.52万元;

  22、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田XX宣传投资晋城市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2%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田XX信任后,于2013年7月31日非法为晋城市XX公司向田XX吸收存款20万元,造成直接损失20万元。

  23、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吕XX宣

  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吕XX信任后,于2014年5月4日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吕XX吸收存款6.79万元,后支付2100元利息,造成直接损失6.58万元。

  24、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李XX宣

  传投资河南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李XX信任后,于2014年5月9日非法为河南XX公司向李XX吸收存款2万元,当即扣除利息600元,实际支付1.94万元,后支付利息600元,造成直接损失1.88万元。

  25、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XXXX宣

  传投资北京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不低于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XX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23日非法为北京XX公司向XXXX吸收存款共计10万元,后支付利息13101元,造成直接损失8.6899万元。

  26、被告人李XX通过口对口的方式向被害人秦XX宣

  传投资北京XX公司能取得高额回报,承诺按不低于月息3%支付利息,在取得被害人秦XX信任后,于2014年6月23日非法为北京XX公司向秦XX吸收存款共计10万元,后支付利息13606元,造成直接损失8.6394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晋城市公安局北XX分局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李XX于2015年7月30日在晋城市城区XX内被该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2)晋城市公安局北XX分局情况说明,证实经侦查人员多方查找,未能找到李XX的上线人员苏XX及其供述通过其投资的被害人赵XX。

  (3)XXXX案件相关材料,证实河南省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负责人XX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

  (4)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XX个人的基本情况。

  2、集资参与人的陈述、证明和相关书证

  (1)宋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6月上旬,我通过李XX分两次在河南XX公司、山东XX公司投资共计39.5万元,其中在XX公司投资20万元,在XX公司投资19.5万元。通过XX公司收取1.2万元利息、通过XX公司收取3.25万元利息之后,2014年9月份李XX告诉我这两个公司的老板跑了,让我不要担心,她会帮我把钱要回来,但实际上她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也没有退还给我一分钱。

  我向XX公司投资20万是李XX通过POS机刷走19.4万元现金;0.6万元是第一月支付的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向金月亮公司投资19.5万元是通过XX汇款给李XX提供的户主为李XX的账户。

  (2)宋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6月23日,我通过李XX,借款给河南XX公司2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约定XX公司每月支付我本金的2%的利息加1%分红,2014年10月23日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贷本金。

  我得了两次利息共计1200元。2014年6月23日,李XX到我家拿那2万元钱时,我实际交给其19400元,剩下的600元直接扣除给我。到7月23日,李XX又到我家交给我第二个月利息600元现金。从8月以后就再没收到,他一直都以公司财务紧张等各类理由推脱。

  我感觉李XX应该是这家公司的业务推广员之类的,她给我的宣传资料我儿子宋XX留有一套。我儿子宋XX也通过李XX借款给这家公司20万元,至今没有要回本金。我二儿媳晁某某2014年期间也在李XX处办理了17.5万元至19.5万元的投资。

  晁某某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5月18日,

  我和李XX约好给山东XX公司投资汇款,我和李XX到XX台矿建行以我公公宋XX的名义给金月亮公司汇款6.5万元,于6月18日再次追加投资了6万元,8月21日第三次投资4.55万元,是在我公公宋XX家直接给的李XX现金,共计17.05万元。2014年10月22日,我又约李XX在XX台铺矿建行通过柜台汇款,给北京XX公司汇过去13万元,收款人叫张XX。

  齐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5月16日我通过李XX在河南XX集团签订了一份借贷协议,我借贷给河南XX集团6万元,至今没有将钱还给我。2014年5月份左右,宋XX跟我说有一个公司正在集资,当时他也没有和我说是什么公司,只是说给的利息比较高,每个月给3%的利息,他也在里面投的钱。过了三四天,宋XX叫我说那个公司的业务员来了,我就和宋XX去了他家,那个业务员已经在家里等着了,就是李XX。我去了以后李XX就开始给我介绍这个公司的情况,说这个公司叫河南XX集团,主要是种植业和房地产,说她去考察过这个公司,在河南禹州,没有问题,把钱放在那里让我放心,肯定不会出问题,于是我就把6万元现金给了李XX。收过2个月的利息,每个月是1800元,共3600元。第一次是我给了她6万元钱后,她立马给我退了1800元钱,说是一个月的利息先给我,第二次是见面给的我钱,我记不清楚在哪见的面,两次都是李XX给的我现金。

  (5)吕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5月7日我通过李XX在河南XX集团签订了一份借贷协议,我借贷给河南XX集团10万元钱,当时签订的期限是4个月,我拿到过2个月的利息,2014年9月中旬左右,我又通过李XX借贷给河南XX集团13万元钱,至今两次都没有将本金归还于我。

  我和李XX去XXXX取了10万元的现金给她,她把10万元现金存到了她的卡上,当时她就给了我第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第二个月李XX还给过我利息,之后就没有了。

  然后到了9月中旬的时候我又给了李XX13万元钱,其中第一次是我去她家找她她不在,我给了她女儿6.5万元,然后过了三四天我又去她家给了她6.5万元,两次给的都是现金,一共是13万元钱,当时李XX承诺给我的利息是5%,期限是3个月,因为李XX和我说的是投资19.5万元才给合同,我只投资了13万元,所以没有给我准备合同。

  (6)XX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3月左右,我在小区里碰见了李XX,她跟我说深圳的鼎盛公司和晋城一个叫苏XX的老板合作在阳城修一个祈福庙,投资一万元存一年利率24%,利息按季度给。2013年3月29日和2013年4月8日我通过李XX在深圳XX公司签订了3份基金认购合同,3份合同分别用的是我儿子郭XX、女儿郭XX、儿媳赵XX的名字签订的,金额是郭XX2万元、郭XX4万元、赵XX10万元,一共16万元,签订的都是1年的定期,年利率是24%,利息是按季度支付,3份合同都收取过1个季度的利息,郭XX的是1200元、郭XX的是2400元、赵XX的是6000元,一共是9600元,合同到期后本金和剩余3个季度的利息至今都没有给我。

  (7)XX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3月29日,我往李XX的XX账户打入2万元,李XX又把这2万元转给一个叫苏XX的名下。过了几天后,李XX交给我一份晋城市XX公司出具的收据,收据写明该公司收到杨X2万元投资款,经办人XX燕,日期是2013年3月29日。又等了几天李XX交给我一份深圳XX公司出具的《基金认购合同》和收据。2013年6月29日,对方如期往我女儿账户打入1200元分红,一直等到2014年3月29日,我女儿始终没有收到后三次的利息及本金。李XX跟我说苏XX跑了,她正想办法到处找呢。我多次找她无果后这件事情也就这样放下了。

  2014年5、6月份,李XX又跟我说起山东省济南市一家金月亮投资公司,主要从事网上期货业务,因为我也不精通网络操作,就全权委托李XX帮我办理,于是2014年7月29日,我和李XX一起到北XXXX,从我账户里转给李XX账户13万元整。我跟她要合同,但她说我投资的13万元不能单独签合同,到了三个月自动就返还了。至今本金和利息也没有拿回一分钱。

  (8)李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7月份,在李XX家聊天时,她向我介绍了河南XX公司情况,告诉我往这个矿投资月利率3%。我相信后投资了10万元,借款期限是3个月,每投资1万元每个月的利息是300元。分三次投资,第一次是2013年7月份,向李XX提供的账户转款2.73万元,第二次是8月份转款2.73万元,第三次是9月份转款3.64万元。每次投资时公司会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投资利息,第一次和第二次投资的利息都是0.27万元,第三次投资的利息是0.36万元,我所得的三次共计0.9万元利息都是投资时直接从我的本金当中扣除的。

  秦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2月份左

  右,我通过好朋友李XX认识李XX后,我通过李XX同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是用我自己的名字签订的,金额是6万元整,期限是3个月,月利息是3%。当时她给了我一个XX账户让我把钱打过去,然后我就在北XX的XXXX给李XX提供的XX账户打了5.46万元,因为李XX说直接要把3个月的利息5400元先给我,所以汇款金额是5.46万元。

  XX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4月28

  日,我在XX把6万元现金交给李XX,李XX随即就将钱汇给了河南禹州XX公司账户上。约定每月支付2%的利息加1%的分红,每个月利息1800元。当时我给李XX6万元时,李XX拿出其中的1800元,说这是第一个月的利息。2014年5月13日,我又准备了2万元,李XX又把钱汇给河南禹州XX公司,照例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600元。到了2014年5月20日,我准备了19.5万元钱,在我自己的农行卡内,把卡交给李XX,李XX具体操作的,过了几天后,李XX到我家给我送来一份《XX公司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2014年7月20日左右,李XX给我转来3.6万多元的收益。10月份,我因儿子买房跟她要回6万元,剩余的部分至今都未要回。

  (11)董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6月份,我通过李XX在山东XX公司投资了19.5万元,过了三四个月时间,我看到我的投资已经产生了3万多元的收益,于是我就联系李XX想取出3万元,李XX帮我把钱取了出来,至今还剩16.5万元未取回。

  (12)段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1月14日及2014年6月23日,我通过一个叫李XX的人分别为我在北京XX公司、XX公司投资了5万元和13万元(投资资金以美元结算,汇率为1:6.5,等于是我投资了2万美金)。当时投资的时候,李XX跟我说这两家公司在收到我的投资款以后,会每月给我一定的可观收益,但是到现在为止,除了收到一部分利息以外,这两笔投资的本金,李XX都没有给我。

  2013年12月底的一天,我按照李XX的要求,和李XX一起在XX集团机关大院里的中国XXXX给李XX的账户里面转了10万元钱,让我签了份《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和《担保协议》。过了半个月以后,我和李XX去了之前那家XX,再次给李XX转了5万元钱,让她帮我投资。事后,我逐月收到了公司的账号通过网络转账给我的账号转入的利息。2014年5月底,10万元的投资到期后将本金退出。2014年6月13日将另5万元续投。我在北京XX公司一共得了大概3万多元收益。

  2014年6月23日,李XX和我去了XX集团机关大院里的那家XXXX,直接拿着我的卡给一个账号上转了13万元钱,转了款就让我签了一份《资金委托管理与担保协议书》,并指导我登录XX公司的网站,告诉我每月8号可以查看账户里的钱数。11月19日时看到网站上有条通知说公司的财务冻结了,不能给我退款了,我就开始找李XX要钱,可是一直没有给我。那10万元钱的《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和《担保协议》因为后来李XX把钱给了我,所以就把《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和《担保协议》还给了李XX。

  (13)闫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7月至8月期间,我通过李XX与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签订了4份借款合同,总共借款给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33万元,期间四次收到利息共计2.97万元,这些利息都是从我的本金中直接提出给我的,李XX还退给我15万元。四次投资都是李XX给我提供吴XX的XX卡号,转到吴XX的XX卡上了,这四笔投资实际损失共计15.03万元;2014年5月至6月期间,我通过李XX与山东XX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总共借款给山东XX公司39万,收到利息共计1万元。第一次转款19.5万元,转到李XX的XX卡上了,第二次转款18.5万元,另外一万元是从第一次投资金月亮公司的利息中直接扣除的,这一次李XX提供的是金月亮公司李XX的农行账户,这两笔投资实际损失38万元。2014年1月14日,我通过李XX与深圳XX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给久龄久集团有限公司6万元(给李XX现金1.3万元、XX转账4.7万元),收取两次利息共计0.48万元,实际损失5.52万元。

  其向河南嵩县木植街乡玉新萤石矿投资33万,2013年7月11日投资22万、2013年8月6日投资3万、2013年8月12日投资5万、2013年8月30日投资3万,都将钱转到吴XX的账户。向山东XX公司投资39万,2014年5月13日,给李XX账户转款20万元。2014年6月8日向李XX提供的山东XX公司法人李XX账户转款18.5万元。向深圳XX公司投资6万元,通过XX转款4.7万元。

  (14)田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3年4、5月份一天,李XX跟我说苏XX名下有个晋城市XX公司,现在这个公司在阳城县XX投资修建庙宇,现在公司正在投资建设过程中,需要融入大量资金,年利率24%。有这么高的利息当时就把我吸引了。随后我就跟着李XX去了阳城县XX的一座山下,去了以后我看见有20多人来实地考察,但是具体有多少人是李XX联系的我就不清楚了。当时正好是开工典礼,我事后听大家说山上已经开始施工了,因为山很高,所以我并没有上去看。2013年7月31日,李XX给我提供了一个用苏XX名字开的账户,当天我向这个账户转款20万元,到了8月份,李XX给了我一份借款合同,还开了一份20万元的收据,借款期限是(2013年7月31日至2014年7月31日)一年时间,李XX承诺给我的年利息以及合同上签订的年利息都是24%,合同上约定是按照每季度也就是3个月支付一次利息,但是到现在为止,我一分钱利息都没有收到,也没有收到任何本金。

  (15)吕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4月的时候,我通过我哥吕XX联系到了李XX,在城区**街恒通写字楼8楼找到李XX后,李XX给我看了一些XX公司的宣传资料,并告诉我投资每个月利息3%,回报率很高。到了5月4日下午,我又到恒通写字楼找到李XX,她用我的XXXX卡在一个POS机上刷了6.79万元,并说投资款给我算7万元,还让我签了一份《凯越机械有限公司内部员工借贷合同》和《凯越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劳务合同》,还给了一份该公司的承诺书。过了一个月,我收到该公司打给我的2100元利息,其他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虽经我多次催要到现在这家企业都没有还给我。

  (16)李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5月9日,我通过我的邻居吕XX找了一个叫李XX的人帮我向河南省一家名为禹州市XX公司的企业投资了2万元钱,实际支付本金1.94万元,XX公司直接支付给我一个月600元利息,后又支付了我一个月利息600元,实际损失1.88万元。因为当时我没有XX卡所以就只能在借贷协议上签我丈夫郭XX的名字,而且协议上关于贷款方账户的信息也都是我丈夫郭XX的。

  (17)XX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6月的一天,李XX说北京有个XX公司,投资利息比较高,公司正规,让我通过她投资。当月23日我和秦XX与李XX在XXXXXX集团营业点,我和秦XX分别把10万元交给李XX,李XX转给了别人。随后李XX让我们签了一份与北京XX公司的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和担保协议,后收过四个月利息共计13101元。

  (18)秦XX的陈述和相关书证,证实2014年6月的一天,李XX说北京有个XX公司,投资利息比较高,但不固定,效益好了利息就多。当月23日我和秦XX与李XX在XXXXXX集团营业点,我和XXXX分别把10万元交给李XX,李XX把钱转账给了别人。随后李XX让我们签了一份与北京XX公司的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和担保协议,后收过四个月利息共计13606元。

  4、证人证言

  (1)吴XX的陈述,证实我在河南嵩县萤石矿存款后,介绍李XX、田XX、门某某等人在河南XX公司存款。XXXX向她们保证存款资金都用在矿上的经营,保证安全,最后连本带息都会按时支付。田XX、李XX就在嵩县萤石矿存钱,田XX存了几万元,李XX存了10万元,两人把钱存到我的账户,我再把钱转给XX乙。2013年6、7月份左右,我们续存的钱取不出来,联系不到XX乙。我们一起去了嵩县,XXXX当时也认账,让我以后直接朝着他要,还跟我说:“你们帮我拉客户、做宣传,给矿上存款,我给你发工资。”当时我就同意了。回来我、田XX、李XX的钱一直续存在矿上。我、田XX、李XX、吴XX联系了几个朋友通过我在萤石矿存钱,共经过我存了100多万。她们后来存钱都是经过我的XX卡存入,个别是直接存入XXXX的XX卡。

  河南嵩县萤石矿是XXXX投资经营的,因为需要经营资金,向外借款。客户在河南嵩县萤石矿存款一期是3个月,每个月利息是3%。最低存款1万元,没有上限。利息是直接扣掉,计算在3个月到期后的存款额里。把钱存到我的XX卡里或者直接交给我现金,我再把钱转入XXXX的XX卡。嵩县萤石矿XXXX那边确认收到钱后,根据我提供的存款人的姓名,XXXX的儿子XX丙将嵩县萤石矿的借款合同和收据给我送过来,有时我们去嵩县找XXXX要钱的时候,XXXX会把合同和收据顺便拿回来。之后,我将萤石矿的借款合同和收据提供给存款人。

  (2)吕XX的陈述,证实我把我妹妹吕XX介绍给李XX,随后吕XX通过李XX在河南XX公司投资了7万元钱,听说实际损失了6.79万元。

  大概是2014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李XX当面对我说:河南有家XX公司刚开始运作,项目多,有机械厂,有金银花种植,有新农村建设,现在公司处于前期发展阶段,有大笔资金投入,现在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签订合同,周期短只需要投资四个月,每月是3%的利息,4个月后退还所有本金。

  我和李XX是在一个饭局上认识的,有三年了。李XX向我说她是做理财的,已经干了很多年了,自己投资理财赚了不少钱。通过接触我感觉李XX本人还比较实在,而且她有固定住所和私家车,老公和女儿都有正式工作,所以我本人还是很信任李XX的,随后才会介绍我妹妹去她那里投资。

  吕XX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4日我在XX公司投资以后没几天,就把我投资XX公司的事情跟我的邻居郭XX说了一下,当时郭XX听了以后,就让我带着他去找了李XX,并通过李XX也在XX公司投资了2万元钱,这笔钱至今郭XX都没有要回来。

  5、被告人李XX的供述,供认我为几个人提供了几个公司的信息,让他们进行投资。我告诉投资的人这些公司的利率比XX要高,根据不同公司利率在3%至5%不等,如果有闲钱的话投资这些公司比放在XX赚得多,我自己也在这些公司投资的。

  山东XX公司是段XX介绍给我的;河南XX公司是一个姓李的阳城人给我介绍的;河南XX公司是吴XX给我介绍的;深圳XX公司是陵川的苏XX给我介绍的;北京XX公司、XX公司是阳城县的一个叫李X1给我介绍的。北京XX公司、山东XX公司、河南XX公司、XX公司、深圳XX公司都是按照投资金额的3%给我提成;河南XX公司是按照投资金额的5%给我提成。我从这些公司至少得到6万元提成,另外我还把我所得到公司提成的一小部分给了一些和我关系比较好的投资人,大概给了他们有两万多元钱,他们也帮我给公司介绍人投资,我就分给他们一些。

  经过我的介绍,投资人在各公司的投资情况如下:2014年6月期间,宋XX在河南XX公司和山东XX公司分别投资20万元和19.5万元;2014年上半年,齐XX在河南XX公司投资6万元;2014年上半年,宋XX在河南XX公司投资2万元;2013年期间,XXXX在深圳XX公司投资14万元;2014年5月至9月期间,吕XX向河南XX公司投资10万元,在山东XX公司投资13万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XXXX在深圳XX公司投资2万元,在山东XX公司投资13万元;2013年期间,李XX分三次向河南XX公司投资共计10万元;2014年期间,XXXX向河南XX公司投资8万元,向山东XX公司投资19.5万元,期间XXXX向我要回6.5万元本金;2014年的一天,董XX向山东XX公司投资19.5万元;2014年期间,晁某某在山东XX公司投资19.5万元,在北京XX公司投资13万元;2014年期间,闫XX在山东XX公司投资19.5万,在河南XX公司11万;2014年期间,吕XX在河南XX公司投资7万元;2014年期间,赵XX在北京XX公司投资13万元;2014年期间,段XX在北京XX公司投资13万元;2014年期间,XXXX在北京XX公司投资5万元。另外,经李XX介绍,秦XX向河南XX公司投资6万元整。也许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这些投资人都没有收回本金。

  这些人投资的钱全部打入我的介绍人提供的公司账户里了。山东XX公司的账户是段XX提供的,河南XX公司的账户是姓李的阳城人提供的,河南XX公司是吴XX给我介绍的,深圳XX公司是陵川的苏XX给我介绍的,北京XX公司、XX公司是阳城的李X1给我介绍的。他们把账户给我,我再把这些账户给了投资人。具体我的介绍人在各自的公司是什么身份我就不清楚了。转款凭证都是由投资人自己保存。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XX认为,其不认识秦XX,没有向他介绍;田XX的陈述中部分内容不属实,其没有给她提供过账户,她也没有通过其汇过款。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认为,从秦XX、闫XX、李XX、田XX等人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并非李XX介绍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不是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是公安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李XX介绍并为他人投资情况。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不成立,不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明知他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宣传,以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辩解其不构成罪的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XX在吸收他人存款时,应以其实际转账数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以利息形式当日已退还的,也未转入吸收存款账户的不应当计入其犯罪数额中。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成立,可采纳。被告人李XX被抓获归案,不能视为其主动到案,故不能认定其为自首;其为了自己获取利益,而为他人宣传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根据其犯罪情节予以量刑。辩护人辩称其系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的规定,集资参与人已取得的利息可折抵其本金,被告人李XX所获提成应予追缴并返还集资参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XX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未退还本金(退赔明细附后)。

  三、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追缴,用于返还集资参与人未退本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郭保吉

  人民陪审员  田 芳

  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他 经济犯罪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