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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犯抢劫罪案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502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XX,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初中文化,晋城市西XX水果市场经营香蕉,捕前住晋城市东XX。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3月2日被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3年6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2016年1月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建卫,山西省XX律师。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X犯抢劫、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XX及其辩护人唐建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盗窃作案犯罪事实

  2016年1月3日晚,被告人任XX因经济拮据,便产生犯罪念头,骑自己的摩托车在市区寻找目标。当晚19时许,在城区演武巷见被害人吴XX家中房门未锁,便进入家中,在卧室抽屉内盗窃一张XX银行卡,随后到晋城XXATM机上取款,因输入密码不正确,又返回吴家中将卡放回。

  抢劫作案犯罪事实

  当日20时许,被告人任XX继续在演武巷寻找作案目标,此时正好遇见被害人毕XX独自一人回家,便尾随来到演武巷17号院,进入毕XX家中。随后其用随身携带的塑料扎带将毕XX的手和脚绑住,用手套堵住毕的嘴,并将其上衣和裤子扒下拍了照片,以此威胁毕不许报警。之后拿出被害人钱包内的62元现金及银行卡,问出密码后,在晋城XXATM机分两次提款3700元。

  综上,被告人任XX共盗窃作案1起;抢劫作案1起,金额3762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任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XX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未满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了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因此针对盗窃罪,被告人任XX的行为构成自首,且盗窃的仅仅是银行卡,并未取得金额,系犯罪未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任XX骑摩托车行驶至泽州县妇幼保健院附近,将摩托车放在一小区口,步行至演武巷。其见被害人吴XX家中房门未锁,便进入家中,在卧室抽屉内盗窃一张XX银行卡,随后到泽州县XX的晋城XXATM机取款,因输入密码不正确,又返回吴家中将卡放回。

  当日20时许,被告人任XX继续在演武巷寻找作案目标,此时正好遇见被害人毕XX独自一人回家,便尾随毕XX来到演武巷。被告人任XX发现毕XX家中就其一人,便以问事为由进入毕XX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从客厅拖至卧室,用随身携带的塑料扎带将毕XX的手和脚绑住,并用手套堵住毕XX的嘴,然后将被害人的上衣和裤子扒下,用手机拍了照片。之后拿出被害人钱包内的62元现金及银行卡,问出密码后,在泽州县XX的晋城XXATM机分两次提款3700元。取款后,被告人任XX再次返回被害人住处。当其听到被害人打电话报警后,其又从窗户进入被害人家中,再次对被害人的手脚用塑料扎带绑在一起后逃离现场。

  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任XX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口罩一只、迷彩色胶鞋一双、红色冲锋上衣一件、塑料扎带三根、手套一只,并随案移送。

  综上,被告人任XX涉嫌盗窃作案1起;涉嫌抢劫作案1起,涉案金额3762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物证

  (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侦破经过,证实2016年1月3日23时许,现暂住晋城市城区XX的毕XX来我队报案称:2016年1月3日20时许,该下班后独自在暂住地休息,一名身穿红色冲锋衣的男子以找人为由进入室内,发现家中只有一人,便强行将其由客厅拖进卧室,用自带的绳索捆绑住其手脚,并翻出客厅包里的钱包,发现里面有现金六七十元,三张银行卡,便逼问出银行卡的密码,几分钟后取走其中一张XX银行内现金3000元整。经侦查,锁定被告人任XX并将其抓获,其供述了入室抢劫、盗窃的犯罪事实。

  (2)搜查笔录以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任XX人身进行搜查,并将搜查出的其使用的一部黑色小米手机予以扣押,并与随后提取的手套、塑料扎带、衣物等随案移送。

  (4)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月3日20时许,被害人毕XX的晋城XX卡分两次取款3700元。

  (5)晋城市公安局110接警单,证实110接到电话为XXXxxxx的电话报警称有人抢钱。

  (6)被害人吴XX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卡。

  (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11年3月2日,任XX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并于2013年6月7日刑满释放。

  (8)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任XX的个人基本情况。

  2、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月8日,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任XX工作的水果市场冷库进行了物证提取,提取到口罩一只、迷彩色胶鞋一双、红色冲锋衣一件等物,并拍摄了照片。

  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技术中队的抢劫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3日晚,被害人毕XX被抢情况,并在现场提取物证手套及塑料扣,提取痕迹有鞋印足迹和指纹。

  4、鉴定意见

  (1)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痕检)字(2016)4号鉴定文书、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城物鉴(痕检)字(2016)0001号鉴定文书,证实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在城区XX一楼抢劫案现场提取的灰尘鞋印与任XX所穿右鞋鞋印样本为同一只鞋所留;送检的现场手印是被告人任XX右手环指所留。

  (2)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法物)字(2016)1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从现场东北侧卧室地面上提取的手套外部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与被害人毕XX的STR分型相同;在送检的从现场东北侧卧室地面上提取的手套内部吸取物中检出人血,为混合斑,其DNA基因型中包含有被害人毕XX的DNA基因分型;送检的从现场东北侧卧室地面上提取的约束带擦拭物中检出人类DNA基因型,为混合型,其DNA基因型中包含有被害人毕XX的DNA基因分型。

  (3)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法物)字(2016)115号鉴定文书,证实经与(晋市)公鉴(法物)字(2016)1号鉴定文书比对,在送检的从现场东北侧卧室地面上提取的手套内吸取物中检出人血,为混合斑,其DNA基因型中含有和任XX的DNA基因分型;在送检的从现场东北侧卧室地面上提取的约束带擦拭物中检出人类DNA基因型,为混合型,其DNA基因型中包含有任XX的DNA基因分型。

  5、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任XX对盗窃、抢劫作案地点以及取款地点的辨认。

  6、视听资料

  (1)报警录音,证实一女子报警称有人在泽州县妇幼保健院对面演武巷17号抢钱。

  (2)晋城XX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2016年1月3日,被告人任XX在泽州县XX附近的一个晋城XXATM机上取款的视频。

  (3)天网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2016年1月3日晚,被告人任XX在实施抢劫后的行走路线。

  7、被害人陈述

  (1)毕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3日20时许,一男子以找人为由进入我家中,见家中就我一人,将我拖至卧室,用塑料袋捆绑我的手脚,用手套塞住我的嘴巴,然后拿出我钱包里的银行卡问我卡密码,我告诉他后,他怕我骗他,就强行掀起我的上衣、脱下我的裤子用手机拍了两张照片,并说骗他就把照片发到网上。然后拿我的钱包走了。钱包里面有二张银行卡、身份证和62元钱;几分钟后,其中一张XX银行卡的3700元被取走。后不知他怎么又返回来了,听见我在打电话报警,又从窗户翻进来,边骂边把我吐出来的白手套又塞进我嘴里,又拿出一根塑料绳把我的手和脚绑在一起就跑了。

  (2)吴XX的陈述,证实我有三张银行卡(XX银行、XX银行、晋城XX),晋城XX卡我随身携带,其他卡放在家里。我住的地方没有锁门,其他人也能进去。

  8、被告人任XX的供述,供认2016年1月3日下班后,我骑摩托车四处闲逛,到泽州县妇幼保健院对面的胡同里,我将车放下,步行到小区里,返回时看见一个院子没有人,我进去院子上到二楼一个房间,进入家中,有三个卧室,我转了一圈,进到第一个家,在卧室抽屉内里面有一个女士钱包,偷上包内的一张银行卡,看到女的身份证记了几个数字。随后到瑞丰XX出口对面的一个自助银行内,试了一下密码,发现不对,又返回将卡放回。

  从院子出来之后,我在巷子里转悠,看见一个女的从水陆院对面的口进来了,我就跟上她进了一个院子,和刚才的院子隔了一个院。我看见一个女的坐在客厅吃饭,我就编了一个人名问在不在,她说不知道,我就出来了。见周围没有人,我就返回去,又问她房东在不在,她说不在。见沙发上放着一个女士挎包,就拽着胳膊把她从客厅拖至卧室,用随身携带的带扣子的塑料带将她的双手和脚绑住,并用手套塞到她的嘴里,然后将她抱到卧室床上,将她的上衣和裤子扒下,用手机拍了照片。我又到客厅拿上她的挎包到卧室,把钱拿了出来。钱包里有几十元、还有银行卡、身份证等,我就问她银行卡密码,她告诉我后,我就拿着卡去ATM机分两次提款3700元。后又返回去,从铁门左边的窗户进到那个女子家中,听到女子打电话报警,我就又将她的手脚用塑料带绑在一起,又将手套塞到她嘴里,之后出来在瑞丰XX口转了一会,看见警察来了,就回西XX水果市场了。

  当时我穿的是红色冲锋衣,裤子是深色牛仔裤,黑色棉鞋,取款时戴着黑色口罩,取出的钱我花完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任XX及其辩护人无异议,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捆绑、塞嘴等暴力手段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及银行卡后,又取出银行卡内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抢劫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被公安机关涉嫌抢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我国《刑法》将入户盗窃作为构成盗窃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即只要有入户盗窃的行为,便构成盗窃罪。因此,入户盗窃系行为犯,不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都构成犯罪。但入户盗窃的既遂也应以实行行为的完成为标志,本案中虽被告人将银行卡盗出,但由于其不知道密码,系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银行卡中的财物,应认定为盗窃未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可采纳。被告人任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任XX退赔被害人毕XX人民币3762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口罩一只、迷彩色胶鞋一双、红色冲锋上衣一件、塑料扎带三根、手套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郭保吉

  人民陪审员  田 芳

  人民陪审员  邢建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艳

  律师说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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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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