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罗XX申*沈XX认定公*无民事行为能*、限制民事行为能*案件民事判决书
江**扬州市邗江*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03民特5号
申*人:罗XX,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扬州市邗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律师*务所律师。
被申*人:沈XX,女,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扬州市邗江*。
代理人:罗X,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沈XX之子,住上海*黄**。
申*人罗XX申*认定沈XX无民事行为能*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用特别**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罗XX称,罗XX与沈XX系夫妻关*。2018年8月11日沈XX因交通*故导致颅脑严*受伤,至今仍处于*迷状态。诉讼中,经**委托,江**扬州五台山*院司**定所对沈XX有*精神障碍及民事行为能*进行了鉴定,认定沈XX为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鉴于*XX目前的身体状况,罗XX依据相***规定,向**提出请求:1.宣*沈XX为无民事行为能*人;2.指定罗XX为沈XX的监护人。
罗X称,我是罗XX和*XX的儿子,沈XX因交通*故受伤,目前处于*物人状态,丧失民事行为能*。罗XX作为近亲属申*宣*沈XX为无民事行为能*人,罗XX在申*书中陈*的相**实属实。沈XX经***扬州五台山*院司**定所鉴定为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为了更好的照顾*XX、处理相**务,作为沈XX的代理人,同意罗XX的请求事项。
经*理查*:
沈XX,女,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身份证号码,住扬州市邗江*。罗XX与沈XX系夫妻关*,二人婚后*育一子,名罗X。诉讼中,本院委托江**扬州五台山*院司**定所对沈XX有*精神障碍及民事行为能*进行鉴定,该司**定所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植物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罗X同意指定罗XX为沈XX的监护人。
以上事实有*XX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司**定意见书及罗XX、罗X陈*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能*认自己行为的成**,其利*关*人,可以向*民法*申*认定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人。沈XX经***扬州五台山*院司**定所鉴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人,罗XX作为沈XX的近亲属,向*院申*宣*沈XX为无民事行为能*人,符*法*规定。沈XX为成**,罗XX是沈XX的配偶,罗XX申*指定自己作为沈XX的监护人,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二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沈XX为无民事行为能*人;
二、指定罗XX为沈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员 张**
二〇一九年*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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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16:00:00
审理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