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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XX公司、成都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46号

  原告:陈XX,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X、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XX。

  法定代表人:黄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X。

  原告陈XX诉被告XX公司、XX公司、XX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制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19年9月27日,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原告陈XX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张书青

  审 判 员  闫诗萌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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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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