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46号
原告:陈XX,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X、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XX。
法定代表人:黄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X。
原告陈XX诉被告XX公司、XX公司、XX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制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19年9月27日,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原告陈XX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张书青
审 判 员 闫诗萌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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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