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281民初13858号
原告: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栋,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0579305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X、A幢15层。
负责人彭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XX,新华X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江苏XX律师。
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诉被告新华XX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华XX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张X保险理赔款10万元,该款直接支付至张X银行帐户(户名;张X;开户行:中国XX;卡号).
二、张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张X已预交),由张X承担。
四、双方就健康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终止,今后双方无涉,均无权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杰兵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XX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