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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理赔款的,法院不予支付

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281民初13858号

  原告: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栋,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0579305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X、A幢15层。

  负责人彭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XX,新华X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江苏XX律师。

  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诉被告新华XX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华XX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张X保险理赔款10万元,该款直接支付至张X银行帐户(户名;张X;开户行:中国XX;卡号).

  二、张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张X已预交),由张X承担。

  四、双方就健康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终止,今后双方无涉,均无权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杰兵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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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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