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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中学、赵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韩X与聊城经*技术开发区广**学、赵XX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聊城市东**区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02民初6878号

  原告:韩X,

  法*代理人:韩XX,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法*代理人:赵XX,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孟XX,山****师*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经*技术开发区广**学,住所地聊城开发区广*XX。

  负责人:谢XX,校长。

  被告:赵XX,男,汉族,2003年11年17日出生,住聊城市东**区。

  法*代理人:赵XX,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XX之父。

  法*代理人:马XX,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XX之母。

  被告:赵XX,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XX之父。

  被告:马XX,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XX之母。

  原告韩X与被告聊城经*技术开发区广**学(以下简*广**学)、赵XX、赵XX、马XX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之法*代理人韩XX、赵XX、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孟XX,被告赵XX之法*代理人赵XX、马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学经*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韩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营养**59489.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告韩X与被告赵XX在被告广**学上学,且系初三同班*学。2019年3月25日下午3时,原、被告在广**学上体育课,在进行铅球投掷练习**告赵XX投掷5公*铅球,未注意原告所在位置,导致其所投掷的铅球砸中原告右侧耳部,致原告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告在时*三小时***原告送至广**院,因伤情严*,广**院拒绝治疗。后*原告送至聊城市脑科医院急诊治疗,后*入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果,特诉请法*判如所诉。

  广**学未答辩。

  赵XX、赵XX、马XX:孩子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XX母亲第一时*到的,后*学校一直没有*面,是赵XX父亲拉着韩X去看病,垫付款项,我们认为学校也需要承担责任,我们只需要承担连*责任。我们认为三方***任。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事人双**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有:一、2019年4月30日,原告母亲赵XX与被告父亲赵XX及广**学签订的《承诺书》1份,证明2019年3月25日,原告在广**学上体育课期间,被告赵XX投掷铅球时*原告砸伤的事实。二、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5日,聊城市脑科医院急诊病历首页2份、聊城市脑科医院门诊病历1份、门诊费**19张、诊断证明*1份及费*明*表一份,证明*告于2019年3月25日受伤后,在聊城市脑科医院急诊住院治疗,诊断原告为头外伤、耳廓裂伤、软组织损伤等伤情,急诊住院治疗11天,同时*嘱原告加强*养。因床位紧张*办理住院手续,在急诊住院治疗(门诊病历最后*页明*记载“今日出院”,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5日的费*明*表中明*记载6人房*床位费),治疗期间,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9日的治疗费*被告赵XX家*支*,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5日原告自负医疗费*计4816.99元。三、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聊城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4份,医疗费**26张;证明: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29日,原告受伤后,因伤及头部及眼睛,病情反复发作,原告先后*聊城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及住院治疗,产生治疗费*计6794.97元,其中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6日,住院治疗3天,住院费2851.44元。四、聊城经*技术开发区广**心卫*院门诊病历2份,门诊费*据4张;证明*告受伤后*聊城经*技术开发区广**心卫*院门诊检查*疗受伤眼睛,花**诊费881元。五、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门诊病历1份,门诊费*据2张,证明2019年4月27日,原告为继续治疗脑部伤情,在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后*症,花**疗费1175.4元。六、茌平*乐**郝*中心卫*院门诊收费*据1份,证明2019年4月11日,原告在广**心卫*院治疗因本案事故造成*头疼等头外伤后*症,花**疗费73.6元。七、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据2份,证明*告因本案侵权*为受伤,造成*理阴*,厌学,且用脑学习*生头疼症状,2019年5月22日在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心理咨治疗支*心理咨询费317元。八、聊城市人民医院司**定中心司**定意见书1份,司**定结论为原告因本案侵权*为受伤,鉴定受伤后*理期限为42日,其中住院期间(2019.5.3日至2019.5.6日)3日需要2人护理,其余**1人护理。受伤后*养*限为20日。但原告对鉴定意见书中的住院期间的记载不予认可,住院期间记载错误,根据原告的门诊病历显示原告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5日,在急诊六人间病房*院治疗,且支*了房*费,同时*诊病历最后*页明*载明*告于2019年4月5日出院,因此,原告住院期间应*: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5日及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6日,共计14天。九、原告户口页5份、商*房*卖合同及《合作经*合同》及北京XX公**具的《证明》各1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证明:1、韩XX、赵XX系原告的父母,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由其父母护理;2、2017年1月6日,原告父亲购买了星美城XX的商*房,该商*房*于*城市经*技术开XX,原告及家*在该房*内居*,原告父母外出务工期间,原告日常*该房*内居*,原告及其护理人员经***地为聊城市开XX。3、原告住院期间由父母两人护理,出院后*母亲1人护理,原告父母在北京从*蔬菜零售行业,护理费**按照批发零售业标准173.73元/天计*。十、交通**据35张;证明:原告因伤多次就医,护理人员及原告产生交通*1519.1元。十一、鉴定费*票原件1份,证明*告为明*计*依据,评定营养*限等情况,支*鉴定费700元。十二、餐饮费**1份,证明*告因伤外出到北京就医,花**饮费83元。十三、原告在本案事故受伤前,在被告学校获得的奖状10份,证明*告在本案伤害事故发生前,学习**一直很优秀,多次获得学校奖励,有**考入重点高*。因本案伤害事故及治疗前后,处于*考冲刺阶段,原告因脑部受伤遗留后*症经**疼,为治疗,导致学习*断,且脑部外伤导致原告无法*中精力学习,学习**下降,严*影响了中考成*,造成*告不能*读重点高*的后*,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害,被告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赵XX、赵XX、马XX的质证意见:3月25日到3月29日下午韩X出院,4月1号在家*了两天,又去脑科医院住院,后*到8.9号期间,韩X父母要求出院,他们说的住院时*不实。我微信转给韩X父母6100元。其余*异议。

  原告的补充*见:支*的6100元*在本次主张**内。转账属实。

  赵XX、赵XX、马XX提交的证据有:提交脑科医院发票一宗,证明*X在脑科医院的花**我拿的。共计4595.83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无异议属实,但不包*在本次主张*。

  原告主张*赔偿明*:一、医疗费14058.06元;二、护理费9728.88元(173.73元/天×14天×2人+173.73元/天×28天)。说明:原告受伤后*聊城市脑科医院急诊六人间病房*院治疗,急诊住院治疗期间为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5日,该期间为受伤初期,较严*,由原告父母两人护理。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6日,因伤情后*症头疼及视力模糊发作,为更好治疗,入住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聊城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中对原告在脑科医院急诊病房*院治疗的事实有**记载(入院记录第3行)。因此,脑科医院急诊住院期间也应**两人护理。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100元×14天);四、营养*2000元(100元×20天);五、交通*1519.1元;六、餐饮费83元;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八、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59489.04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支*。《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应*承担侵权*任。根据法*推定行为人有*错,行为人不能*明*己没有*错的,应*承担侵权*任。”,《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责任**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职责的,应*承担责任。”韩X受伤时*年*18周*,系限制民事行为能*人。本次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课期间,赵XX在投掷铅球时,未能*照相**求进行投掷,未能*慎*察周*同学所处环境,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任,根据其过错程*,应*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广**学体育教师*上课期间,未能*视到投掷铅球相*于***训练更具有**性,对该项*更应*到教育和**责任,故对于*未尽到上述职责而导致原告的受伤害,广**学亦应*担相**侵权*任,根据其过错程*,应*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赵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其监护人赵XX、马XX承担。

  关**告住院时*的问题,根据相**历及记录,实际住院时*应*14天,鉴定意见有**失误应*纠正。根据原告所提交的相**据,原告的护理费**并无不当,予以支*。原告主张*医疗费14058.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2000元,交通*1519.1元,餐饮费83元、鉴定费700元,被告并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根据相***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予支*。结合被告赵XX、赵XX、马XX支*的6100元*4595.83元*疗费,本院按照各被告的过错比例综合评价所应*偿原告所受的各项*失,本次事故中医疗费*计18653.89元(包*被告支*的医疗费4595.83元)、护理费972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2000元、交通*1519.1元、餐饮费83元、鉴定费700元,计34084.87元。赵XX、赵XX、马XX应*担23859.4元(34084.87元×70%),扣除已支*6100元*4595.83元*疗费,还应*偿原告13163.57元。广**学应*担10225.47元(34084.87元-23859.4元)。

  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赵XX、马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韩X各项*失人民币13163.57元;

  二、被告聊城经*技术开发区广**学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韩X各项*失人民币10225.47元;

  三、驳回原告韩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赵XX、赵XX、马XX负担368元,被告赵XX、赵XX、马XX负担193元,被告聊城经*技术开发区广**学负担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城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王**

  二〇一九年*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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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16:00:00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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