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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1与罗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德县人民法院

  陈X1与罗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821民初1264号

  原告陈X1。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承德县金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X。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鸣,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1与被告罗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等款物6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按家乡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之后,双方感情一般,之后被告因为从网上聊天和网友出走后就再没回过原告家。原告按照习俗,订婚花去各种费用10多万元,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就6万余元。现在被告已经和网友在一起,原告认为被告从开始就没真心想和原告生活,由于原告家在农村生活困难,父母都是农民,原告也没有固定工作,订婚所有花费都是外借,现因为原告订婚之事使原本就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综上,希望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原告陈X1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刘某证明;2.于X证明;3.马XX证明。

  被告罗X辩称,我与原告是在2013年玩微信搜的附近人加的好友,然后就一直以朋友的名义接触。2014年我从北京失业回来,我们两个来往频繁,然后就处对象了,并且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我怀孕了,双方就决定订亲,我与原告是2015年4月份订亲,订完亲后他们家在北京工程,我就与原告一起生活。××××年××月我和原告按当地风俗结婚,结婚后两个月生下一子陈X2。在我坐月子期间,原告不让我好好养月子,记得最清楚的就是一个月赶我六回,哭就不计其数了。我现在都落下月子病了,眼睛总是疼,腰也疼。我生孩子时都花我的钱,大约2万元左右。举行结婚仪式时,我家也陪送了东西。根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同居后彩礼返还的处理意见,我们的情形属于其中第二项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较长一年以上和第三项虽然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同居期间已经生育子女的情形,对彩礼可不予返还。故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9年3月22日陈X1的另案民事起诉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陈X1与被告罗X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3月8日,原告陈X1与被告罗X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陈X1给付被告罗X彩礼钱6万元。××××年××月××日,被告罗X生一男孩陈X2。2016年1月,原告陈X1与被告罗X因发生纠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于X及马XX的证明;2.2019年3月22日陈X1的另案民事起诉状;3.原、被告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本案中,原告陈X1是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被告罗X彩礼钱6万元,并不是被告罗X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陈X1与被告罗X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已同居生活一年左右,并生育一男孩陈X2,加之原告陈X1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原告陈X1要求被告罗X返还彩礼等款物6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陈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宫学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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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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