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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律师紧抓辩护要点,当事人获得缓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04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X,男,住河北省沧州市。

  辩护人刘伟,天津XX律师。

  案情简介:

  AX系某饭店厨师,下班后在一烧烤摊儿吃饭喝酒,在吃饭的时候,你旁边坐的BX发生了口角,双方发生争执,电话给C某,告诉他他在和别人打架,于是C某又打电话给D某,D某闻讯赶来,三人一起将BX打伤,经法医鉴定,BX构成轻伤一级,经传唤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办案经过:

  AX家属委托笔者,为AX进行辩护,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AX,详细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根据AX的描述,其存在自首的情节,并且其并不是此次打架事件的纠集者,他本人告诉你承办律师他打电话只是叫C某过来喝酒,而是C某理解错误叫来了D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承办律师详细核对案卷材料,逐一比对案件发生时电话的拨出时间,通过承办律师的详细阅卷和详细比对,在辩护时提出以下观点:第一,AX是初犯,不是犯意提起者。二,AX虽然参与了此次聚众斗殴,但是其并未纠集。三,AX本人也愿意赔偿被害人。

  案件结果:

  通过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AX被判处缓刑。

  天津专业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刘伟律师辩护团队专注刑事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均是刑事诉讼专业型律师,实战经验丰富,争取当事人利益做大化,是刘伟律师团队的理念。

  此类案件处罚纠集者和积极参加者,在辩护的过程中承办律师需要把当事人的责任做到最小化,如果其不是有意的纠集者一定要把纠集者的责任摘清楚,这是辩护律师需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刘伟律师多次核对案卷材料得以帮当事人摘到纠集者的帽子,使得当事人得到从轻判决。

  审 判 长  李之圣

  人民陪审员  陈春霞

  人民陪审员  刘 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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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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