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XX、杨XX东*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民终4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北金**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北金**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阜平*XX公*,住所地阜平*王**乡东XX。
法*代表人:吴XX,该公***。
上诉人杨XX、杨XX因与上诉人吴XX、阜平*XX公*(以下简*某公*)股东*资纠纷一案,河北省阜平*人民法*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冀062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杨XX、杨XX、吴XX、某公**服该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冀06民终5776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北省阜平*人民法*(2018)冀062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阜平*人民法*重审。河北省阜平*人民法*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冀0624民初7号民事判决,杨XX、杨XX、吴XX、某公**服,向*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XX、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诉人吴XX代表某公**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杨XX、杨XX上诉请求:1.依法*判吴XX自2013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向*公***利*至其出资付清之日;2.依法*判吴XX赔偿其支*的律师*理费*10万*;3.本案一审、上诉费*由吴XX负担。事实和*由:本案中杨XX、杨XX对一审法*判决认定吴XX构成*逃出资以及吴XX应****纳200万**资款不持异议。但是在认定吴XX利*支*起算时*和*师**承担问题上,上诉人不予认可,理由如下:一、一审法*以杨XX、杨XX未能*证证明***道吴XX抽逃出资为由,认定应**XX、杨XX起诉之日计*抽逃出资的利*,明*认定错误。1.本案抽逃出资直接影响损害的是公***,且对公**影响损害是持续性的,必然应*从*逃出资之日计*利*,也才能*股东*出资行为产生有*质意义的约束,更符*公***立法*意。同时*高*(2018)最高**终39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提交)也明*了股东*逃出资,应*法*还抽逃出资款,并从*逃出资之日起,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标准支*利*至款项*际缴清之日。因此,其他股东***道并不应*为本案的抽逃利*计*时*的依据。2.一审法*认定由杨XX、杨XX承担何**道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错误。既然抽逃出资对公**损害是持续性的,同时*资后**、财务章*直在吴XX手中,吴XX如认为杨XX、杨XX知道其抽逃行为,应*由吴XX举证证明,而不应*杨XX、杨XX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本案中杨XX、杨XX已经*交了诸*证据,包*2017年*杨XX、杨XX向*XX邮寄查*函要求查*,被吴XX拒绝后*起诉讼,从**的依职权*取的证据才落实了吴XX将出资款转出至李X账户的事实等证据。因此,一审法*以杨XX、杨XX未提供任**据为由,未支*自抽逃出资至起诉日的利*明*于***无据。二、律师**应*依法*以支*。本案中因吴XX违反约定义务,不但给公**成*损失,还直接导致杨XX、杨XX提起诉讼,产生了律师*理费*,正是吴XX的违约行为,或者说未履行如实出资义务的行为,直接造成*杨XX、杨XX的损失。虽无合同约定,但本案律师**为违约方*守约方*成*直接损失,完全**《合同法》112条、113条规定的情形,应*由违约方*吴XX承担。
针对杨XX、杨XX的上诉,吴XX、某公**称,一、吴XX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一审判决认定吴XX抽逃出资属于*定事实错误,吴XX不应*承担任**逃出资的法*责任。二、杨XX、杨XX要求吴XX承担抽逃出资的利*和*师*,缺乏事实和**依据。杨XX、杨XX所谓最高*某一个案例,而不能*为法*判决的依据。原一审法*审理时,杨XX、杨XX也向**提交了最高**(2014)执申*第9号民事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明*了认定抽逃出资应*满*“实质要件”,也就是由于*逃出资减少了公**责任*产,降低了公**偿债能*,不仅损害其他股东**,更主要是损害公**权*的利*,否则就不构成*逃。三、某公**2013年8月办理完增资的工商*记后*今,其财务包*会计*簿一直由杨XX负责,财务章*由其负责保管。200万*资金2013年****户上转出,公**2015年***资产清算拆迁停业了,杨XX作为财务负责人却声称不知道所谓抽逃出资的事,这根本不符*基本的生活经*和**。综上,请求二审法*驳回其上诉,依法*判。
吴XX、某公**诉请求:1.依法*销河北省阜平*人民法*(2019)冀0624民初7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驳回杨XX、杨XX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由杨XX、杨XX承担。事实和*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明*错误。原审法*判决吴XX抽逃出资成*,其依据的是认定吴XX自2013年8月才与杨XX、杨XX开始合作投资经*某公*,但是这明*违背了本案的基本事实,主要表现在:(一)某公**非由杨XX、杨XX在2006年*资100万*立,吴XX早在2013年8月之前就已经*与经*。某公**工商*记清楚*显示,某公**由杨XX、贾XX等六名股东*册成*的。而杨XX是在2010年**受让贾XX等其他五名股东*股权*成*某公**股东。而就在2012年*诉人吴XX就已经*始负责某公**工商*更登记工作、负责某公**后*保障工作并且担任*公**支*构饲料厂的负责人了,又怎么能*说双**2013年8月增资后*合作经*某公**?(二)吴XX在2013年8月增资扩股前已经*某公**名股东,2013年8月工商*更其本质仅是办理显名登记,并不是新认缴入股。在2010年*XX的配偶冯XX与杨XX签订《建厂协议》(证据3),合伙建设经*饲料厂,约定投资和*益*50%。但是当时*料厂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后**XX与杨XX协商,双**意将冯XX的投资转入某公*,并将饲料厂并入某公*,所以才在当时*某公**吴XX开具了收到投资款的收据(证据1)。此后*2011年*料厂以某公**支*构的名义申*注册并在2012年*式注册成*了某公**料厂(证据10),由吴XX担任*料厂的负责人,同时*XX也开始参与某公**生产经*和**,只是当时*有*行工商*更登记。至2013年*北省针对养*业推出来建立水*健康**示范*项*,对建设示范*的企业政府发放专项*贴资金,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上。在此背景*,经*XX与杨XX、杨XX协商*意,决定将饲料厂的全*资产正式并入某公**下,将某公**册资金*至500万,同时*吴XX代表冯XX作为某公**股东,完成*隐名股东**名股东*变更。由于*前冯XX与吴XX已经*资超过200万,因此经*杨XX、杨XX协商,由吴XX代表公**外借款200万*以配合完成*商*记的验资手续即可。对于*上吴XX出资成*某公**东*基本客观事实和*本历史*程,吴XX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据1、2、3、4、5、6、7、11、12、13、14、15、16、17),证明*述过程*XX、杨XX均是明*认可的,并且相**实得到了法*已经*效的判决书的认定。但是原一审法*对以上证据视而不见,不顾*XX与杨XX、杨XX之间的合作历史**程,而是将2013年*公**资的工商*更与双**期合作完全*裂开来,片面而孤立地看待某公**工商*更。而实际上,某公*2013年*资的工商*更登记,仅仅是一次行政登记的备案变更,仅具有*外公*的法*效力,而不能*仅以此作为判断内部股东*间权**务的唯一依据。(三)原审法*故意回避本案的关*事实,是导致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根本原因。本案属于*常*型的股东*资在前,而变更工商*记在后*情况。原审判决只片面强*吴XX向***资和*款的票据票面显示时*均在公**资变更之前,新的公****未载明*前期投资及借款的处置方*以及股东*此亦未达成*定为由,对该票据的真实性和*法*视而不见,对于*XX大量资金*入饲料厂和*公**事实推脱为另一法*关*,更是对于***合办饲料厂及其资产并入某公**一双**认可并被法*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选择避而不谈,这样割裂饲料厂与某公**法*关*、割裂双**长的合作历程、割裂某公**观的历史*展过程*裁判方*,无疑属于**的形式主义,这是导致一审法*认定事实错误的根本原因。(四)吴XX验资后*出200万*金,经*杨XX、杨XX的同意和***权,不属于*逃出资。本案在吴XX转出200万*以偿还公**款,某公**此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原审法*认为吴XX未能*供经*东*商*致的证据,但是实际上在办理转出时,杨XX加盖*同意转出的个人印*。某公**册资本金*共500万,如果吴XX真的在2013年*册之后*立即抽逃了200万*出资,在某公**常**的情况*,杨XX、杨XX作为股东*杨XX作为某公**财务负责人怎么可能*知道?为何*某公***经*止营业且拆迁完毕3年*后*发现并要求补足出资?这明*不符*正常*生活经*和**。二、原审法*适用法*错误。(一)某公**料厂不具备独立法*资格,本案应*合认定对某公**料厂的出资就是对某公**出资。首先,某公**经**XX出具了收到投资款和*款的收据,该收据出具的时*显示为杨XX担任**代表人期间,结合吴XX所提交的垫付大量货款的证据,能*充*证明*XX确实已经*资到位的客观事实。其次,根据吴XX提交的证据,证明*2013年*资入股时,杨XX、杨XX用以出资的200万*物资产中基本为饲料厂的资产,而饲料厂的资产按《建厂协议》的约定,在杨XX、杨XX不能*交任**据证明*料厂曾**红*者进行过分割或者双**何**行过清算的情况*,饲料厂的实物资产中应*至少有100万*际归*XX所有。也就是说,吴XX至少有100万*实物出资,或者说如果吴XX没有*资到位,则而杨XX、杨XX也一样尚*100万**有*资到位。我国****十四条规定“分公**具备法*资格,其民事责任*总公**担。”某公**料厂作为某公**分支*构,其不具备法*资格,不能*为接受投资的主体,其资产依法*入某公**资产。因此,本案不能*吴XX对某公**料厂的出资与对某公**出资进行割裂对待,这明*违反上述法*的明*规定。(二)上诉人吴XX的行为,不侵害公***,不符*法*抽逃出资的构成*件,不违反相***和****的规定。我国《公******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后,公*、股东*者公**权*以相**东*行为符*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由,请求认定该股东*逃出资的,人民法*应*支*:(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表虚增利*进行分配;(二)通*虚构债权*务关*将其出资转出;(三)利*关*交易*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程*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该条款具体规定了抽逃出资的两个构成*件,也是认定股东*逃出资的法*标准,一是符*四种形式要件,二是符*损害公****质要件,而损害公****是我国****止股东*逃出资的立法*的。本案中,吴XX由于*经*某公**理工商*更登记之前就已经*际出资到位,其投资也已经*化为某公**资产,其转出200万*还借款的行为,并没有**公**走任**产,也没有*少某公**资产。因此,吴XX虽然形式上将200万*出,由于*观原因无法*供各股东*致同意的书面决议,但是该行为绝不是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不符*侵害公****实质要件,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三、杨XX、杨XX在2013年*资入股时,没有*际出资到位,应*继续履行出资100万**股东*务,并承担相**违约和**责任。根据2013年*公**增资验资报告显示,杨XX、杨XX在2013年*资入股时*以出资的200万*物资产中,几乎全*为饲料厂的资产,而饲料厂的资产按《建厂协议》的约定,应*至少有100万*际归*XX所有。也就是说,实际上杨XX、杨XX的出资只有100万,二人并没有*全*成200万*缴的增资的出资义务,在此情况*,杨XX、杨XX应*按照公******的规定,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四、原一审法*应*对吴XX对某公**入的大量资金*法*行认定。本案上诉人提交了(2018)冀06民终5233号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法*已经*定了杨XX、杨XX向*XX的借款15万**经*为某公**投资款,对此原一审判决书没有*以确认。此外,原一审判决经*调查,对于*XX在2013年8月21日之前对某公**投资款160万**及某公***XX借款53.5万**法*性质没有*行认定,由于*一审判决认为吴XX“对于*公**缴出资为200万*。之后*200万**行了抽逃”,按照原一审法*判决的逻辑,吴XX将实际上面临对于*一个公**缴的同一个“200万*资”客观上出资二次的境界,这无疑将违背基本的法*规定和*观常*。因此,吴XX投入某公**这部分资金*果不是出资,那*应*算什么呢?它的法*性质为何?法*应*对此依法*行认定。综上,上诉人请法*在查**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
针对吴XX、某公**上诉,杨XX、杨XX辩称,一、吴XX抽逃出资的事实,既有***止抽逃出资的明*约定,又有*XX抽逃出资的银行流水*以证实。某公**2006年*立,2013年*XX表示希望投资该公*,经*公**东*XX、杨XX同意后*方*2013年8月19日修改章*,约定三方*同增资经*该公*,其中杨XX、杨XX个人所有*实物资产增资作价200万*,吴XX以货币出资200万*,同时*更吴XX作为该公**法*代表人,并约定股东*公***后*得抽逃出资。同时,上述验资、实物资产评估、银行开户等手续全**吴XX代为办理,上述出资于2013年8月21日出资到位。通*一审法*调取吴XX及公**银行流水*知:就在该公***工商*更登记的当日同一时*段*(2013年8月21日),吴XX既无公**法*权,也未经*任**东*意,竞擅自将公**户应*的200万**资额转出至与公**无往来的李X账户,吴XX抽逃出资事实已经*够明*,必然应*承担就其出资进行补足的义务。二、吴XX抗辩其对公**在前期出资无事实和**依据。1.饲料厂实质上属于*立于*公**合伙单*,与本案抽逃出资不属于*一法*关*,且已经*到生效判决确认。杨XX创办饲料厂后*吴XX配偶冯XX合伙,后*虽然形式上为业务方*挂靠在某公**下,饲料厂一直是独立核算、独立运营的,其资产也从*并入过某公*。2016年*料厂拆迁,双**饲料厂的拆迁款分割达成*议,约定饲料厂归*XX所有,吴XX支*杨XX、杨XX350万*。同时,在本案原二审庭审笔录中,当杨XX问吴XX是否承认饲料厂是合伙的,得到的答复是“承认”。充*说明*双**可饲料厂独立于*公**存在的事实。后*饲料厂得到了950万**,但吴XX得到饲料厂拆迁款后*绝履行协议,方*引发了杨XX、杨XX后*索*饲料厂拆迁赔偿款的诉讼,阜平*人民法*和*定市中级人民法*作出判决,认定吴XX应*付杨XX饲料厂拆迁款,同时*吴XX抗辩应*销2015年*公**迁补偿款的理由,以非同一法*关*为由,不予认定。该判决也足以证实双****料厂的纠纷与本案争议的某公**逃出资案并非同一法*关*。2.《建厂协议》与本案无任***。该《建厂协议》从*提供过原件,从*面上看是关****伙建设饲料厂的约定,与某公**有***质联系,与本案吴XX抽逃出资事实更不属于*一法*关*。同时*据吴XX的账目并结合吴XX在庭审笔录中的陈*,双**际合作饲料厂系2011年,其中杨XX出资66万,冯XX出资50万,明*与建厂协议内容*符,该《建厂协议》不具备任**参照性。因此,双**饲料厂的合伙已经*随着生效判决及饲料厂的拆除早已另案解*,吴XX强*将饲料厂带入本案无非是为了混淆事实,为其抽逃出资行为找借口。3.吴XX本人书写的投资款和*款收据及垫付资金*说法*具有*实性。吴XX本人持有****,且是公**法*,吴XX书写并盖**投资和*款收据218万*本不具有*实性,且其在原一审中称上述款项**现金**给杨XX且不明*途更是不合常*。后*XX在原二审中又改称其是通*购买饲料厂进货款的方*完成*超过200万*出资,而通*吴XX亲笔书写的饲料厂历年*目(2011-2014)显示:吴XX掌握的饲料厂经*收入和*金*就高*200多万,这些款项**是饲料厂的经*流水,吴XX将其充*为个人出资更是荒谬至极。综上,吴XX上诉请求无事实、法*依据,请驳回其请求。
杨XX、杨XX向*审法*起诉请求:1.依法*令吴XX履行对某公**出资义务,要求吴XX如实向***纳出资200万**承担利*45.66万*。(自2013年8月21日至本案起诉日)以及至出资付清之日的利*。2.依法*令吴XX赔偿杨XX、杨XX支*的律师*理费*10万*。3.本案全*诉讼费*由吴XX负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1、杨XX、杨XX于2006年*资100万*立某公*。2013年*,杨XX、杨XX与吴XX合作,三方**商*2013年8月19日修改章*,约定三方*同投资经*该公*。其中杨XX、杨XX以实物增资作价200万*,吴XX以货币出资200万*,同时*更吴XX作为该公**法*代表人。2、2013年8月21日,某公**各方*东*资到位。同日,吴XX在未经*东*决议亦未经***权*情况*,将公**户内的200万**资转出至李X账户。3、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示,公**权*XX在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办理公**股东*更及增资手续。吴XX及公**户银行流水*证明*XX于2013年8月21日向***户缴存注册资本200万*,自此吴XX成*公**东*法*代表人。而吴XX所提交的为公**资和***款的票据所记载的时*均在公**资变更之前。4、新修订的公****未载明*公**前期投资及借款应*何*理,也无证据证明*X与增资后*某公**在业务往来关*。5、某公**股东*2013年8月21日进行增资时,公**开立基准账户和*时*户使用了杨XX的印*。
一审法*认为,根据各方*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为:一、吴XX的行为是否构成*逃出资;二、如果吴XX的行为构成*逃出资,其应*如何*担民事责任。
(一)关**XX的行为是否构成*逃出资的问题。抽逃出资是指公***后***东*经**程*将认缴的出资或增资取回,侵害公**法***行为。本案中,某公**2013年8月19日修改公***,其中杨XX增资120万*,杨XX增资80万*。吴XX增资200万*。2013年8月21日,李X将200万**至吴XX账户,吴XX随后*200万**存至某公**户。同日,经*北XX验资后,吴XX将前述200万**资款转出至李X账户。吴XX将增资款转入某公**户验资后*经**程*又将增资款转出的行为,违反了公**本维持原则,损害了阜平*公**权*,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吴XX主张*已于2013年8月21日前投资160万*、公****个人借款53.5万**已经*资4.5096万**情况*本案不属同一法*关*,本案不作处理。吴XX可另行主张**。吴XX主张*述款项***资款200万***抵销,其理由依法*能**。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将增资款200万**验资后*当日转出,系和*XX、杨XX协商*致后*为,但未提供相**据证实且杨XX、杨XX不予认可,亦不予认定。
(二)关**果吴XX的行为构成*逃出资,其应*如何*担民事责任*问题。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若干*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履行或者未全*履行出资义务,公**者其他股东*求其向***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应*予以支*”。第十四条规定:“股东*逃出资,公**者其他股东*求其向***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责任*,人民法*应*予以支*”。关***的计*方*,因杨XX、杨XX未能*证证明*何**道吴XX抽逃出资这一情况,应**XX、杨XX起诉之日起计*利*。
关**告杨XX、杨XX所主张*律师**失。《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于*一方*此所遭受的损失。”《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给对方*成*失的,损失赔偿额应**于*违约造成*损失”。本案杨XX、杨XX所主张*律师**失不属上述情形,依法*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若干*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吴XX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XX公**还出资款人民币200万**支*相**利*(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标准计*至款项*际缴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XX、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27253元,原告杨XX、杨XX负担9366元,被告吴XX负担1788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了进行质证。吴XX提交了一份其诉讼代理人张X律师*李X于2019年8月21日的《律师**笔录》一份,拟证明2013年8月某公**资时*XX向*X转出的200万**用于*还公**时*了增资向*X的借款。杨XX、杨XX质证意见:这是单**取的,证据形式不合法。通*笔录,李X在陈*中明*当时*有*XX自己一个人跟他借的款,至于*XX编造什么理由,怎么来的钱*们不清楚。冯XX和*X借钱*事,我们都*知道,该证据不能*明*XX不存在抽逃出资。本院认为仅该谈*笔录不能*明*某公***X借的上述款项,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的不予认定。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某公**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00万*,股东*杨XX、贾XX、贾XX、贾XX、李XX、陈XX。2010年11月某公**股东*更为杨XX、杨XX。对一审查**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XX的行为是否构成*逃出资以及是否应*担责任*问题。《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若干*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后,公*、股东*者公**权*以相**东*行为符*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由,请求认定该股东*逃出资的,人民法*予以支*:(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表虚增利*进行分配;(二)通*虚构债权*务关*将其出资转出;(三)利*关*交易*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程*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履行或者未全*履行出资义务,公**者其他股东*求其向***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应*予以支*。”结合本案,某公**2013年8月19日修改公***,其中杨XX、杨XX以实物增资作价200万*,吴XX以货币出资200万*,公**册资本由100万**资到500万*。其中杨XX持股36%、杨XX持股24%、吴XX持股40%。2013年8月21日,李X将200万**到吴XX账户,吴XX随后*200万**存至某公**户。同日,经*北XX验资后,吴XX将前述200万**资款从***户转出至李X账户。吴XX将出资款转入某公**户验资后*经**程*又将出资款转出的行为,造成***资产减少,违反了公**本维持原则,损害了公***。依据上述法*规定,其行为符*抽逃出资的情形,故一审法*依据某公**东*X东、杨XX的请求,结合查**事实,判令吴XX向*公**还出资款并无不当。关***的支*时*,2013年200万*资款从*公**户上转出,且某公**2015年**迁补偿,杨X东、杨XX作为某公**股东,应*知道上述出资款已被转出的事实,二人于2018年3月提起本案诉讼,故一审法*判令计*利*的时*应**XX、杨XX起诉之日起并无不当。关**XX增资前其为某公**隐名股东、某公**办理工商*记之前已出资到位以及转出200万***XX、杨XX同意的主张,并未提交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主张*予采纳。
关**XX、杨XX要求吴XX赔偿其支*的律师*理费,因该费*并非其必然损失,一审未支*该主张*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66元,由杨XX、杨XX负担9366元,吴XX、某公**担22800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王**
审判员 翟**
审判员 郭 潇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四日
法*助理臧XX
书记员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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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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