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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后获得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弥补了原告损失。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XX公司与陈XX、茹X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XX

  (2017)浙0282民初14499号

  原告:慈溪XX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萌,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茹X其,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陈XX、茹X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茹X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浙江XX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某某某电器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慈溪市新浦XX。

  经营者:余XX,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被告:慈溪XX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XX。

  投资人:岑XX,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原告慈溪XX公司为与被告陈XX、茹X其、慈溪市新某某某电器厂、慈溪XX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慈溪XX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志伟

  审 判 员  景赞宇

  人民陪审员  张灵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岑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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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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