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郑XX犯危*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富*县人民法*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322刑初254号
公*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于*川省富*县,汉族,小学文*,务农。因涉嫌犯危*驾驶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被监视居*。
辩护人刘*军,四川军和*律师*务所律师。
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公*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犯危*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X出庭支*公*,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2017年5月7日,未取得机动车*驶资格的被告人郑XX饮酒后*驶川CXXXXX小型面包**成*泸高*路*行驶,4时50分许,当车*驶至富*县境内成*泸高*公***收费XX外被执勤民警挡获。随即依法*取血样送检,经*川联立司**定中心鉴定,郑XX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32.3mg/100ml。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郑XX又因无驾驶资格且饮酒驾驶普通*轮摩托车*道路*行驶而被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挡获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查*录,证人肖XX、李XX、张X、黄X、邓*、甘X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醉酒后*道路*驾驶机动车**公*安**行为已构成**驾驶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被告人无驾驶资格在高*公**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2.3mg/100ml,依法*以从*处罚;被告人坦白*罪,依法*以从*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公**关**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X犯危*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8日折抵刑期。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川省自贡*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 英
二〇一七年*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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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16:00:00
审理法院: 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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