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XX、武*县三阳*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焦*市中级人民法*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8行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生,现住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县三阳*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县XX。
法*代表人武X,乡长。
委托代理人闫X定,武*县三阳*人民政府信访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傅*怡,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张XX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不服河南省修武*人民法*(2019)豫0821行初40号行政裁定,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被上诉人武*县三阳*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闫X定、傅*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审理查*:根据原、被告的一致陈*,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1月24日,被告武*县三阳*人民政府根据原告张XX的申*,作出三政[2018]72号土地权*争议处理决定,一、驳回张XX要求对98号宅基地整体确权*申*;二、因98号宅基地房*使用权**议,张XX要求的四邻边*、张XX边*待98号宅基地确权**并处理;三、驳回张XX要求对98号宅基地南屋房*占土地拥有*用权*主张**。张XX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2019年5月20日,武*县人民政府作出[2018]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作出的三政[2018]72号土地权*争议处理决定,责令武*县三阳*人民政府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按照《土地权*争议调查*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就案件重新作出处理。2019年6月11日原告张XX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三阳*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及现存房*勘验;确认被告武*县三阳*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4日作出的三政[2018]72号处理决定违法;确认原告张XX对三阳*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土地拥有*用权,现存南屋、东*拥有*有*、确认该宅基地四至边*;认定张XX、祁XX及其家*成*对三阳*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拥有*有*、使用权*法;责令张XX、祁XX一周*清除擅自在涉案宅基地上搭建的厕所建筑物;请求被告武*县三阳*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电话费、交通*、误工费10000元*及作出书面道歉。庭审中,原、被告就三政[2018]72号土地权*争议处理决定已被撤销和**县三阳*人民政府目前正在重新调查*理的事实均无异议。
原审法*认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同属于*解*政纠纷的重要途径,是行政机关*部自我监督*形式,具有*司**质。鉴于*告作出的三政[2018]72号土地权*争议处理决定,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3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并责令被告在法*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则三政[2018]72号处理决定已无法*效力,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无诉的利**无诉的必要性。被申*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者上级行政机关*令其履行。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上诉人张XX上诉请求:1、依法*认(2019)豫0821行初40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违反《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依法*销(2019)豫0821行初40号行政裁定;3、依据《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2019)豫0821行初40号行政裁定和*案被诉行政行为三阳*人民政府做出的三政(2018)72号行政决定进行全*审查。事实和*由:一、一审法*,刻意违反法*规定情况。《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定,公*、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政机关*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有**照本法**民法*提起诉讼。人民法*受理公*、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四)对行政机关*出的关**认土地、矿藏、水*、森林、山*、草原、荒地、滩涂、海*等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武*县三阳*人民政府,受理张XX于2015年8月提出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后,多次作出违法*三政(2016)4号行政决定、三政(2016)31号行政决定、三政(2018)37号行政决定,都*被武*县人民政府或修武*人民法*依法*以撤销。武*县三阳*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4日又次做出的三政(2018)72号行政决定,虽被武*县人民政府(2018)31号复议决定撤销,但是武*县人民政府在(2018)31号复议决定中,并没有*定三政(2018)72号处理决定的如下结果违法:1、驳回张XX申*对三阳*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整体的确权**;2、驳同张XX申*对三阳*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四邻边*的确权**;3、驳回张XX要求对三阳*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南屋房*占土地拥有*用权*主张**。也没有*定三政(2018)72号处理决定认定的如下事实违法:关*98号宅基地与东*居**位置,张XX“提供的证据不能*明*己的主张。”;“张XX如何*家*产,没有*面证据证实。”;“申*人的证据不能*明*对诉争宅基地上的房*享有*全*所有*。”;“申*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对南屋XX拥有*有*。”张XX依法*起诉讼,请求确认三政(2018)72号行政决定认定事实和*定结果违法,修武*人民法*立案庭依法*理后,行政审判庭主观臆断、毫无法*根据,仅以“原告张XX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无诉的利**无诉的必要性”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违反《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二、本案二审依法**公*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对上诉案件,应*组成*议庭,开庭审理。经*阅卷、调查**问当事人,对没有*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鉴于*本上诉状中,张XX提出一审法*刻意违反多个法*规定审理本案的理由,本案应*公*开庭审理。三、张XX提起诉讼时*并提出的申*1、依据《最高*民法*关**强*级人民法*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2017〕10号、《最高*民法*关**善人民法*司**任*的若干*见》法*(2015〕13号的规定,张XX特提出申*焦*市中级人民法*院长以承办法*身份或合议庭成*身份参与本案审判活动。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张XX提出申*焦*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卫**、张X、李XX、拜XX、毕X、乔XX、袁X等人在本案的审理活动中予以回避。3、《河南省高*人民法*关**政案件异地管*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难以公*审理的,可以向*案法*申*其他法*管*,受案法*应*在收到申*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决定。张XX申*河南省高*人民法*审理本案。综上所述,一审法*驳回张XX起诉的裁定,存在拒不履行审判职责、刻意违背法*规定的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定为违法*予以撤销且改判支*张XX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武*县三阳*人民政府辩称,上诉人的第一项*讼请求没有**依据,确认原裁定违法*属于*政诉讼法*八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审理上诉案件的处理情形,行政诉讼法*于**,公**域无授权*禁止,故上诉人请求不应*到支*。上诉人的第二项*讼请求没有*实和**依据。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不存在需要撤销的情形。本案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三阳*政府(2018)72号文*,该文*是武*县三阳*人民政府关***人张XX的土地权*争议处理决定,经*全*调查*究,答辩人决定因申*人张XX和*申*人张XX、祁XX提供的证据不能*明*己的主张,故政府无权*理,驳回了申*人张XX的请求。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决定,本案中边*划分和**纠纷应*县政府核发的证书为准,如果双***议,应*本集体经*组织村委会解*,双**有*书原件应*村集体落实证书备案问题或者协商*理,如一方*为对方*权,则应*主张*权*一方*证证明*权*和*方*权*实,协商*成*应*对方*被告向**起诉,属于*事纠纷,答辩人乡政府没有*务也没有*权*决定。答辩人只有*调的职权,答辩人作出的(2018)72号文*合法,后*告对(2018)72号文*提起行政复议,武*县人民政府认为答辩人在作出(2018)72号土地权*争议处理决定过程*对原告确认其为三阳*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的合法*用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及第三人张XX在(2018)14号行政复议案件中答辩意见所反映的有**XX家*三阳*拥有*处宅基地,且出卖过宅基地的情况*有*查*楚,撤销了(2018)72号文*,责令答辩人重新作出决定,这并不意味着(2018)72号文*违法,相*(2018)72号文*目前已经*去效力,原告请求确认违法*有*义,也没有*实和**依据。上诉人的第三项*诉请求,要求二审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审查*于*政诉讼法*八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在法*职权*,作为上诉请求没有*际意义。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理查**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8年11月24日作出的三政[2018]72号土地权*争议处理决定,上诉人张XX不服,于2018年12月6日向**县人民政府申*复议。本案中张XX提起的诉讼请求,在其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时*已提出,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同属于*解*政纠纷的重要途径,是行政机关*部自我监督*形式。武*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8]3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武*县三阳*人民政府作出的三政[2018]72号土地权*争议处理决定,并责令其在法*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基于*,被上诉人作出的三政[2018]72号土地权*争议处理决定已无法*效力,其对上诉人张XX的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认定张XX再次主张*认该决定书违法*无诉的利**无诉的必要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对其请求不予支*。原审法*裁定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判长 贾**
审判员 王 森
审判员 武*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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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2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