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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邱XX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公*、邱XX追偿权*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8民终3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住所地:郑*市郑**区商*外环XX。

  法*代表人:毕X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怡,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该公**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市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市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市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X,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市山**。

  上诉人XX公*(以下简*XX公*)因与被上诉人邱XX、李XX、王X、王XXX追偿权*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市山**人民法*(2019)豫0811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诉请求:1、撤销山**人民法*(2019)豫0811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被上诉人共同偿还由河南省道路*通*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故受害人王XX垫付的抢救费*共计60701.92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诉讼费。事实和*由:一审法*适用法*不当。焦***证字(2017)第001号道路*通*故证明*明*肯定了邱XX和*XX的交通*与行为,本次事故是由二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只是由于*XX在事故中去世,无法***驾车*驶轨迹,以致无法*清邱XX和*XX对该事故的发生参与程*,即无法**二人各自过错程*及所负责任*小,但二人做为交通*故责任*理应*异议,均应*该起事故负责。上诉人可依法**起事故责任*,即邱XX和*XX进行追偿。因王XX在事故中去世,其责任**王XX妻子及儿子承担。

  邱XX辩称,道路*助基金*公**的,自己已经*16.5万**王X等人并达成*解*,应*由王X偿还救助基金*付款。

  王X、王XXX辩称,当时*XX赔偿16.5万***药费**够,邱XX应*偿还救助基金*付的钱。

  XX公***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由河南省道路*通*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受害人王XX垫付的抢救费*共计60701.9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诉讼费*。

  一审法*经*理查*:李XX系王XX妻子,王X系王XX长子,王XXX系王XX次子。2017年5月24日19时55分许,邱XX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路*西向**驶至新安XX东*时,与王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XX、王XX受伤的道路*通*故。该事故经**市公**通**支*高*交警大队处理,作出焦***证字[2017]第001号道路*通*故证明,无法**王XX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轨迹,邱XX与王XX的交通*与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的参与程*无法*清。事故发生后,王XX在焦*同仁医院抢救XX疗。焦*同仁医院于*救结束***南省道路*通*故社会救助基金*务承办人提出垫付抢救费*申*,经*核后,XX公****同仁医院垫付60701.92元。

  一审法*认为,根据《河南省道路*通*故社会救助基金**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第三十条,救助基金*务承办人根据本办法*付抢救费*和*葬费*后,应*依法**路*通*故责任*进行追偿。在焦*市公**通**支*高*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通*故证明****证字[2017]第001号上载明,“无法**王XX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轨迹,邱XX与王XX的交通*与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的参与程*无法*清”,没有*定事故责任*。XX公**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此次事故中的事故责任*,故对XX公**诉讼请求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XX公**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659元,由原告XX公**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交新证据。本院经*理查**事实与一审法*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虽然焦*市公**通**支*高*交警大队的《道路*通*故证明》认定“邱XX与王XX的交通*与行为对涉案事故的发生的参与程*无法*清”,但同时*定了邱XX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王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XX与王XX两人受伤的事实。因此涉案事故的发生是由邱XX与王XX共同作用产生的。上诉人XX公**为涉案事故的发生垫付60701.92元*,有***XX和*XX追偿。因王XX在事故中去世,其责任**王XX的妻子李XX及儿子王X、王XXX承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邱XX对垫付款承担60%的偿还责任(也即36421.15元),王XX的妻子李XX及其儿子王X、王XXX对垫付款承担40%的偿还责任(也即24280.77元)。综上所述,XX公**上诉请求成*。原审判决适用法*错误,裁判结果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市山**人民法*(2019)豫0811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

  二、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XX公***垫付款36421.15元;

  三、李XX、王X、王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XX公***垫付款24280.7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659元,由邱XX负担330元,由李XX、王XXX、王X负担3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邱XX负担659元,由李XX、王XXX、王X负担659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李XX

  审判员员 娜XX

  审 判 员 宋*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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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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