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李X与毕X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市河口区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3民初1457号
原告:李X,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宝贝**培训学校教师,现住东*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山**超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XX,山*XX。
被告:毕X建,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东*市河口区人,现住东*市东*区。
原告李X与被告毕X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毕XX,被告毕X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李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依法*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10日,原告经*告毕X建介绍以100000元*价格购买了贵州XX公**债权,并与贵州XX公**订《债权*让协议》(以下简*“该协议”),该协议第八条约定该协议债权*让生效12个月以后,贵州XX公***一次性以人民币112400元*价格回购该债权。2017年12月30日,原告通*被告介绍再次以100000元*价格购买了贵州XX公**债权,并与贵州XX公**订了《债权*让协议》,协议第八条约定债权*让协议生效12个月以后,贵州XX公***一次性以人民币112400元*价格回购该债权。但时*起诉之日,贵州XX公**未回购上述两份协议中约定的两份债权,2018年4月28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保证如果在2018年12月30日上述两份协议中的本金*被赎回,其承担连*保证责任,现在履行期限届满,原告经*次催要,被告并未履行其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提起诉讼。
毕X建辩称,不承认李X的诉讼请求,只有50000元*打入毕X建账户,其他的都*李X自愿投资,与其无关。其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出具的承诺书。
李X围绕其诉讼请求向*院提交了《债权*让协议》、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承诺书,毕X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议,但认为承诺书系在受到李X威胁的情况*书写,但未提交相**据予以佐证。经*查,李X提交的上述证据之间能*相*印*,且与本案具有**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李X经*X建介绍,分别*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2月30日与贵州XX公*(转让方)签订两份《债权*让协议》,合同编号分别*:ZQ-XXXVZQ-XXXV,该两份协议中均约定,转让方*受让方*致同意,本《协议》项*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000元。受让方**自《协议》签订之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让方**支*完毕*让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中。转让方*愿承诺,本《协议》债权*让生效后12个月后,受让方*提前书面向*让方*出债权*购申*,转让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溢价回购债权。本《协议》转让方*期应*一次性以人民币112400元*价格回购该债权。《协议》自各方*字盖**日起成*,自受让方*债权*让价款转入转让方*定账户之日起生效。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2月30日李X分别*入贵州XX公**户100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贵州XX公**有**X交付任**权*证,亦没有*协议约定回购李X的上述债权。
2018年4月28日,毕X建向*X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毕X建(身份证号:)推荐李X(身份证号:)购买了贵州XX公**债权,金*贰拾万*,合同编号:ZQ-XXXVZQ-XXXV,如果在2018年12月30日没有*回本金,毕X建自愿用个人财产偿还李X贰拾万*,其中拾万**2019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剩下的伍**2024年1月30日前还清,剩余***除。”
本院认为,原告李X与贵州XX公**订的协议虽名为债权*让协议,但双**未在协议中涉及所转让的债权,协议签订后,贵州XX公**未向*告李X交付任**权*证,故原告李X与贵州XX公**间并非债权*让法*关*。双**协议中明*约定,协议生效后*12个月后,贵州XX公**价回购债权,其实质是该公**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支*一定数额的利*,故原告李X与贵州XX公**间实为民间借贷关*。《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保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书面形式向*权*出具担保书,债权*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本案中,被告毕X建向*告李X出具《承诺书》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李X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原告李X与被告毕X建之间成*保证合同关*。被告毕X建未按其承诺履行保证义务,是造成*纠纷的原因,应*担全*责任。原告李X要求被告毕X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本院予以支*。被告毕X建抗辩《债权*让协议》中贵州XX公**印**非该公**印*,《承诺书》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书写,但未提交相**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保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毕X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毕X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孟*梅
二〇一九年*月二日
书记员 郑XX
其他 合同订立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16:00:00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