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消费权益

魏XX、魏X等与犍为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犍为县人民法院

魏XX、魏X等与犍为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犍为县人民法*

  案号(2018)川1123民初969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纷

  审理程*一审

  审判人员杜XX

  裁判日期2019-04-25

  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XX,女,生于1969年3月9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理):唐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理):斯XX,四川XX实习*师。

  原告:魏X,男,生于1990年4月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权*理):魏XX(系魏X之母),女,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犍为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翠屏XX。

  法*代表人:曾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权*理):窦*,四川XX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魏XX、魏X与被告犍为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某案受理,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斯XX,被告犍为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魏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的医疗费900元、误工费1145.72元、交通*500元;2、死亡赔偿金10000元(具体根据医疗过错鉴定结果确定);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和*由:2018年1月21日死者康XX(男,生于1977年2月2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玉津XX,身份证号:513XXXX1977××××××××)因全*乏力、腰腿疼痛不适、呕吐、腹泻而前往犍为县人民医院就医,经*院入院诊断,诊断为急性胃肠炎、急性扁桃体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腰椎间盘突出症?2型糖尿病?后*诊断为:高*压3级,极高**、糖尿病酮症、急性肾损伤、麻*性肠梗住、急性肾损伤、急性肾功能*竭、电解*紊乱:低氯低纳血症……。直到2018年1月23日医院告知原告康XX临床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3月26日中国*民武*警察部队四川总队医院对死者康XX进行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主要为肺、肝、肾、脾、胰腺淤血、尤*肺弥漫重度淤血,细支*管*肺泡内充**血液体导致心、肺功能*竭死亡”。由此可见死者康XX的死亡原因系外力所致脏器损伤,但被告犍为县人民医院一直没有*出正确诊断,没有*对上述伤情进行针对性治疗,并且拖延了治疗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并最终*致其死亡,被告存在严*的医疗过错。故根据《侵权*任*》等相**定,具状到贵院,请求依法*决如诉。

  被告犍为县人民医院辩称,1、患者康XX与被告医院之间存在诊疗事实没有*议;2、原告说被告没有*出正确的诊断没有*实依据,患者入院时*有*供近期有*伤史*病史,尸检报告也证明*者在被告处就医时*有*伤;3、被告从*否认在对康XX诊疗过程*过错,尊重司**定意见结论,对患者的死亡承担5%-10%的责任。对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被告的意见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认可,因是治疗康XX自身疾病所产生,死亡赔偿金*可按照城镇标准计*,丧葬费*异议,被抚养*生活费*认可,原告请求赔偿的是魏XX之母的被抚养*生活费,其母已去世,即使在世,也不应*作为康XX的被抚养*,误工费*可3人3天每天150元,交通**可1,000元,以上赔偿主张*按5%的比例赔偿,精神抚慰金*可2,000元;对原告第2项*求康XX冰冻费*认可,原告已主张*丧葬费,不应*主张*冻费,冰冻费*应*原告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被告提交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魏XX、魏X、康XX身份证及常*人口登记卡复印*,结婚证复印*,犍为县玉津镇河口朱**社区居*会证明,证实原告基本情况,其主体适格;原告魏XX与康XX系夫妻关*,魏X系魏XX之子,康XX之继子;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可。

  2、犍为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病程*录、病危**书、死亡通*书复印*,犍为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复印*,尸体剖验报告复印*。证实康XX在被告处进行治疗,被告在对康XX进行诊疗过程*存在重大过错,死者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关*,应*被告承担死者死亡的各种赔偿,2018年1月23日病危**书,是被告打印*来交给被告,病危**书上没有*者本人及家*签名。经*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病危**书之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病例资料是客观真实的,被告并未对病例造假,2018年1月23日病危**书,原告提交的未签名的病危**书其来源无法*认,对未签名的病危**书不予认可。经*查,本院对该组证据未签名病危**书不予认可,其余*据真实性予以认可。

  3、医疗费*据1,400元,证明*XX治疗费*1,400元,录音光盘,证明*事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医院协商,主治医生承认诊断失误。经*证,原告提交的只是预收票据,不是结算票据,且有500元*魏XX的预收票据,原告至今未到医院结算医疗费,对录音光盘,该光盘系复制件,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无法*认。经*查,对医疗费*据,因不是结算凭据,本院不予认可,对录音光盘,因录音对象的身份信息不明*,本院不予认可。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犍为县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证复印*,被告事业单*法*证书复印*,法*代表人身份证复印*,法*代表人证明、证实被告主体身份情况,其法*代表人是曾X。经*证,原告无异议。经*查,本院予以认可。

  2、犍为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证明*者与被告存在诊疗事实,被告诊疗行为符*诊疗常*,无过错。经*证,原告认为病历有*写修改的地方,入院记录上既往病史*重大外伤史,鉴定报告上否认外伤史,应*以最先原始记录既往病史*病历为依据,医院在封*病历时,让魏XX写上了“不转”,医院并没有*出转诊记录,病历不真实,对病危**书,三性不认可,魏XX未在病危**书上签名。经*查,原告提出病历有*写修改的地方,该手写部分应*更正同音别*,有*正医生的签名,对病危**书上的签名,本院认为魏XX在庭审中承认病危**书的签名是其所签,是被告骗其封*病历需要签名,所以才签的,对此魏XX未有*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

  3、尸体剖验报告复印*,证明*者的死亡后*与被告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经*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查,对真实性予以认可。

  4、执业医师*格证、执业医师*业证、职称证复印*,证明*告医师*有*法*师*格。经*证,原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经*查,对真实性予以认可。

  5、鉴定费*票,证明*付了鉴定费4,000元,医疗费*票,证明XX医疗费4,262.80元。经*证,原告对鉴定费*票无异议,对医疗费*票,原告认为双**未结算,不认可。经*查,本院对鉴定费4,000元*以认可,对医疗费*本案中不予确认。

  三、本院依职权*示的证据成**源司**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犍为县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康XX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失);犍为县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康XX的医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其参与度(责任*例)的参考值拟定为5%-10%。经*证,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误诊、误治;鉴定机构出具该鉴定意见时*听取了被告单**面意见,其结论不客观;鉴定机构所确定的参与度,参考值为5%-10%有*议。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无异议。经*查,该组证据系法*委托具有*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可。

  一审法*查*

  根据当事人的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魏XX与魏X系母子,康XX(公*身份号码:513XXXX1977××××××××)系魏XX之夫,魏X之继父。康XX于2018年1月21日零时40分因全*乏力、腰腿疼痛不适、呕吐、腹泻前往犍为县人民医院就医,入院记录既往史*明:无急慢性传染病史,无重大外伤史,无高*压、糖尿病、冠心病史,无药物、食物过敏史,无输血史。魏XX作为患者家*在入院记录上签名。2018年1月22日病程*录载明,患者家*诉,患者近日有*凉感冒史,近期无外伤史。医院入院诊断为:1、急性胃肠炎;2、急性扁桃体炎;3、急性上呼吸道感染;4、腰椎间盘突出症?5、糖尿病?于2018年1月21日16时55分补充*断:6、糖尿病酮症。2018年1月22日11时10分修正诊断为:1、急性胃黏膜病变;2、急性扁桃体炎;3、急性上呼吸道感染;4、腰椎间盘突出症?5、2型糖尿病;6、高*压3级,极高**;7、糖尿病酮症;8、急性肾损伤。2018年1月22日23时30分补充*断:9、麻*性肠梗阻;10、急性肾损伤,急性肾功能*竭;11、电解*紊乱:低氯低纳血症。2018年1月23日补充*断:11、肺部感染。康XX经*救无效于2018年1月23日19时10分死亡,死亡诊断为1、呼吸衰竭;2、窒息?3、脑血管*外?4、急性肾损伤,急性肾功能*竭;5、肺部感染;6、2型糖尿病;7、高*压3级,极高**;8、糖尿病酮症;9、急性扁桃体炎;10、急性上呼吸道感染;11、急性胃黏膜病变。2018年3月26日,武*四川省总队医院病理科尸体剖验报告载明,口、鼻腔、双*外耳道未见出血及溢血,双*睑、球结膜未见出血,颈部未见损伤痕,胸、腹、背、腰、臀部、四肢后*及会阴*见外伤痕。胸腔剖验:胸部肌肉未见出血,胸、肋骨未见骨折……腹盆腔剖验:腹腔内未见积血、积液……颅腔剖验:头皮*未见出血及血肿,双*颞肌未见出血……依据病理剖验发现、病理组织学观察及临床资料,康XX死亡原因主要为肺、肝、肾、脾、胰腺淤血,尤*肺弥漫重度淤血,细支*管*肺泡内充**血液导致心、肺功能*竭死亡。

  根据魏XX的申*,本院委托成**源司**定中心对犍为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康XX的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如存在因果关*,其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2018年10月30日,成**源司**定中心作出司**定意见书作出以下分析说明:根据康X病史、病历记录和*解*见:康X因患多种疾病,尤*是存在“因母亲过世过度劳*,3天未进食”的诱因,严*的饥饿使体内脂肪大量分解*酮体堆积形成*症再加上糖尿病酮症和*吸系统疾病等,可以说明*X是因自身病情的演变、发展、恶化导致“心、肺功能*竭死亡”,而系外力所致脏器损伤原因导致康X的死亡没有*实依据;犍为县人民医院在对康XX的诊治过程*没有*到应*的医疗注意义务,对康XX病情的迅速发展、变化预见不足,在抢救过程*抢救力量显得相*薄*,故评定犍为县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康X的医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由于*XX自身存在多种疾病,加上母亲去世的原因,入院后*情发展进程*为迅猛,所致的心、肺功能*竭很难逆转,评定犍为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康XX的损害结果中作用轻微。结论为:犍为县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康XX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失);犍为县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康XX的医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其参与度(责任*例)的参考值拟定为5%-10%。原告不服此鉴定,认为康XX死亡系外伤,被告存在误诊,魏XX未在病危**书上签名,申*重新鉴定,本院以不符*重新鉴定的条件,不准予重新鉴定。2019年4月8日,原告魏XX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因康XX医疗损害责任*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2,7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0元/天x4天),护理费450元(150元/天x3天),死亡赔偿金614,540元(30,727元/年x20年),丧葬费29,335.50元(58,671元/年÷2),精神抚慰金60,000元,被扶**生活费36,651.67元(21,991元/年x5年÷3),误工费1,532.54元(36,363元/年÷12÷21.75x11天),交通*住宿*6,000元*计751,359.71元;2、判令被告承担犍为县XX仪馆因冰冻康XX产生的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承担。

  一审法*认为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本院依法*托成**源司**定中心进行司**定,该司**定中心结论为“拟定参与度5%-10%”。原告虽均对该鉴定结论有*议,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异议观点,故本院对成**源司**定中心作出的司**定意见书予以采信。结合本院查**事实、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犍为县人民医院对康XX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宜。原告主张*XX系被人殴打受伤,被告对康XX的诊断存在误诊的主张,本院认为,在入院记录既往史**载明:无重大外伤史,在病程*录上也载明,近期无外伤史,原告也未提交康XX外伤的证据,因此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关**危**书上未签名,在原、被告双**交到本院的病危**书上,均有*XX的签名,庭审中魏XX当庭承认该签名系其所签,只是辩称是被告骗其封*病历所签,但未提供相**据,对原告的该主张*院不予采信。

  关**偿项*和*准:1、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标准计*被告无异议,为614,540元(30,727元/年x20年);2、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相**误工损失证明,被告同意按每天150元**3人3天,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为1,350元(150元/天x3人x3天);3、丧葬费29,335.50元(58,671元/年÷2);4、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本院酌情按照城镇居*服务业计*护理费*429.90元(143.30元/天x3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25元/天x3天);6、交通*宿*,原告未提交相**据,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为1,000元;7、鉴定费4,000元(被告垫付)以上共计650,730.40元,由被告承担10%的责任*65,073.04元;8、精神抚慰金,康XX因抢救无效死亡,对其亲属精神损害极大,本院酌定为20,000元;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900元*讼请求,原告未提交医疗费*算票据,对此本院不予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魏XX母亲被抚养*生活费*诉讼请求,于**据,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被告应**告支*的各项*偿费*共计*85,073.04元(应*除被告垫付鉴定费4,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前述金*以内予以支*,超出部分不予支*。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但未举证证明*定程*违法*结论存在错误的证据,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八条、第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犍为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魏XX、魏X支*赔偿费81,073.04元;

  二、驳回原告魏XX、魏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6元(原告魏XX预交57元,其余*交),原告魏XX、魏X负担10,000元,被告犍为县人民医院负担1,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乐**中级人民法*。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

  审判员魏*

  人民陪审员魏*霞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X


其他消费权益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4 16:00:00

审理法院:犍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