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消费权益

王XX与犍为县中医医院、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犍为县人民法院

王XX与犍为县中医医院、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犍为县人民法*

  案号(2018)川1123民初840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纷

  审理程*一审

  审判人员杨XX

  裁判日期2018-12-19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XX,女,生于1950年02月1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权*理):徐X,四川XX律师。

  被告:犍为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XX南XX。

  法*代表人:朱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四川XX律师。

  被告:乐**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乐**市中区白*XX。

  法*代表人:易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四川XX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王XX与被告犍为县中医医院、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24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杨XX独任*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被告犍为县中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被告乐**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失暂计99,54⒍57元(待本案医疗损害以及伤残鉴定结论确定后*依标准核算调整);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18口,原告因腹痛、腹胀伴肛门停止排便1天入住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午10月26日应*院要求办理出院。原告出院当日回家*,即出现剧烈腹痛,创口流黄**症状,原告家*遂与该院主治医生联系,将原告症状情况*实告知主治医生,医生答复该症状属术后*常*应,只需静养*可。后*告疼痛、创口流黄**状进一步*剧,原告家*只得于10月29日将原告送往犍为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腹壁手术切口感染、肠瘘。原告于*为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11月15日病情仍未出现好转,经*乐**人民医院主治医生联系,于*日转院至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高*小肠瘘、肠粘连、切口感染并积脓。经*院再次行小肠部分切除术、肠吻合术后*12月7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1月;2.保护伤口,避免过度牵拉,当地医院继续药,5天后*切口愈合情况*线;3.门诊随访。原告认为,二被告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各自在对原告进行诊疗过程*均存在过错(各被告过错程*由司**定机构鉴定确认),最终*成*告重复住院并致小肠切除,给原告身体及精神产生巨大损害。为此,原告特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犍为县中医医院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犍为县中医医院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担赔偿责任。

  被告乐**人民医院辩称,原告诉称的在被告乐**人民医院就诊情况*实。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中,乐**人民医院医疗过错参与度10%-25%偏高,5%-15%比较合适,且对肠梗阻方*的伤残系自身导致,不是医院导致。赔偿额计*标准中,因原告已经68岁,不应**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农*标准计*,赔偿比例应*计*20%;精神抚慰金*为医院过错较小,考虑3,000-5,000元*为适宜。

  一审法*查*

  经*理查*,2017年10月18日,原告因腹痛、腹胀伴肛门停止排便入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午10月26日出院。原告出院后,因出现剧烈腹痛,创口流黄**症状,于2017年10月29日将入犍为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腹壁手术切口感染、肠瘘。原告于*为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1月15日病情仍未出现好转,经*乐**人民医院联系,于*日转院至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高*小肠瘘、肠粘连、切口感染并积脓。经***人民医院再次行小肠部分切除术、肠吻合术后*2017年12月7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1月;2.保护伤口,避免过度牵拉,当地医院继续换药,5天后*切口愈合情况*线;3.门诊随访。

  本案在审理过程*,根据原告的申*,本院委托四川华*司**定所对二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王XX的损害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以及原因力大小、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犍为县中医医院针对王XX病情先予以切口坏死组织清创、开放创面引流、细菌培养*药敏指导抗生素以及切口感染加重并出现肠瘘征象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疗等处理符*诊疗常*。2、乐**人民医院在对王XX的诊疗过程*,存在首次手术抗生素使用不规范*过错,对其肠梗阻术后*染(肠瘘、切口感染积脓)的发生具有*定的促进作用,建议参与度为10%-25%。3、王XX粪石*肠梗阻术后*发肠瘘、切口感染积脓经*次肠切除吻合术后*九级伤残。王XX粪石*肠梗阻经*端回肠切开取出粪石*修补术治疗属十级伤残。

  另查*,原告在犍为县中医医院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为1,825.1元,在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为原告预交8,000元,但未进行结算。

  还查*,原告随其子杨XX在犍为县玉津XX城镇居*已经*年*上。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请求其赔偿金*按照四川省XX有**据标准计*。

  认定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并被法*采信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事业单*法*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证,住院病历、犍为县中医医院费*结算单*票据、乐**人民医院预交费*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个人及家*房*信息记录、房*证及证明,以及双**事人在庭审中的陈*等。

  一审法*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错的,应*医疗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存在医患关*,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乐**人民医院在对王XX的诊疗过程*,存在首次手术抗生素使用不规范*过错,对其肠梗阻术后*染(肠瘘、切口感染积脓)的发生具有*定的促进作用,建议参与度为10%-25%,因此,被告乐**人民医院在对王XX的诊疗存在过错,应*承担相**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乐**人民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按20%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告犍为县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符*诊疗常*,且原告也放弃对犍为县中医医院的赔偿请求,故被告犍为县中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其赔偿金*按照四川省XX有**据标准计*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乐**人民医院辩称的对原告因粪石*肠梗阻经*端回肠切开取出粪石*修补术治疗致十级伤残的后*不应*担赔偿责任*主张,由于*定意见并未明*该后*与乐**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且乐**人民医院未提交相**据对其辩称主张*以证明,该辩称主张*院不予支*。

  对王XX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犍为县中医医院的医疗费1,825.1元,双**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乐**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原告仅预交了8,000元,由于***进行结算,原告要求按预交金*计*,不符*法*规定,本院不予确认;2、护理费5,589元(按2017年*全*居*服务、修理和*它服务业平*工资标准计*,即37,401元÷12月÷21.75天×39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975元(25元/天×39天);4、误工费,由于*XX已年*68周*,随其子生活,由其子供养,且并未提供需要由自己劳*或务工收入来维持自己生活的相**据,本院对其误工费*求不予支*;4、关**疾赔偿金,按照最高*民法*相**定,原告已在城镇生活一年*上,应*城镇标准计*,同时,王XX残疾等级为九级一处,十级一处,应*21%比例系数计*,即按2017年*全*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准30,727元×(20-8)年×21%=77,432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王XX的残疾等级及乐**人民医院的过错程*本院酌定5,000元(不划分比例);6、鉴定费9,000元。以上共计94,821.1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被告乐**人民医院承担20%,即18,964.22元,其余*原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五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十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乐**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王XX医疗损害赔偿费*计23,964.22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王XX负担869元,被告乐**人民医院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乐**中级人民法*。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XX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X

  裁判附件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条文**

  1、《中华*民共和**权*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的各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的交通*、住宿***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向*民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方*承诺给予金**偿,或者赔偿权**已经**民法*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断证明*相**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理性有*议的,应*承担相**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辩论终*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复训练所必要的康*费、适当的整容**及其他后*治疗费,赔偿权**可以待实际发生后*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可以与已经*生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时*。受害人因残疾不能*复生活自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健康*况*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确有*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据受害人丧失劳*能*程*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或者农*居*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但六十周*以上的,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以上的,按五年**。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业妨害严*影响其劳*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相**整。

  3、《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

  第十条:第一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的过错程*,法*另有*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为所造成*后*;

  (四)侵权*的获利*况;

  (五)侵权*承担责任*经*能*;

  (六)受诉法*所在地平*生活水*。

  法*、行政法*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规定的,适用法*行政法*的规定。

  4、《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迟延履行金。

  5、《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另有*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其他消费权益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16:00:00

审理法院:犍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