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内容*议格式:
案情简*:上诉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简*案情内容:上诉请求:1、依法*销(2018)川3401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向*上诉人返还定金2万**向*上诉人支*违约金2万*;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由:原审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应*予以改判,具体理由如下: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双**订的《存量房*卖合同》中明*约定了被上诉人向*诉人支*购房*付款的方*及期限,直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被上诉人都*有**诉人支*应*的首付款项,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行为已构成*约的事实清楚。2、原审法*基于“不安*辩权”称被上诉人有*由不支*首付款,可以解*双**订的《存量房*卖合同》的论述与被上诉人未支*购房*付款的这一客观事实相*,上诉人在本案中才是真正的权**侵害人,能*使“不安*辩权”的权**应*是上诉人。根据上诉人向*审法*提交的“面积计*表”上面显示填表时*为“2018年5月29日”、“离婚协议”调取、复印**为“2018年5月10日”该两份证据均由上诉人亲自调取,直接证明*在2018年5月29日前,上诉人均在积极办理产权*户相**续,第三人XX公**原审中声称上诉人不去相**门配合调取过户手续完全*于*意编造,毫无诚信可言的谎言。3、《存量房*卖合同》第六条“甲、乙双**2018年5月30日前或领到该房***来后3日内到房**门办理该房*产权*易*续,丙方*助办理。(在丙方**买卖双**来办理过户手续及领取相**权*书时,任*一方*得以任**由故意拖延时*,否则视为违约处理,具体违约事项*照本合同第十三条执行)。”之规定,该条款明*约定了产权*户交易*条件,其中房*权**为未办理“合证”,至今尚*能*理该房**,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尚*成*,且被上诉人未在5月30日前向*诉人支*购房*付款的事实行为来看,上诉人并无违约行为。同时,在此交易*间,上诉人从*向*上诉人明*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愿出售房*的意思表示。基于*述合同约定内容**实,上诉人在此交易*程*从*有***错或违约行为,请二审法*依法**该事实,认定上诉人无违约、过错行为。4、在被上诉人的诉请过程*,其“民事起诉状”中明*表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下联系??”“?被告的房*证最近两天可办好,可合证?¨”,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交易*间的往来、联系屈*可数。庭审中第三人更是辩称“上诉人经**故托拖延办证事宜”的“事实”和*述被上诉人的陈*来看,第三人明*陈*前后*盾,第三人一直推诿责任。第三人作为专业房*交易*介机构,在收取上诉人的产权*时,明*产权*产权*姓名不同,在收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居*费*后(至今未退还),案涉房*的交易*由其一手操纵,在上诉人积极配合的情况*,至今未完成*易,其责任**其全*承担。原审法*错误将过错责任**于*诉人,让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观事实不符,裁判结果显然错误。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上诉人在此交易*间并无过错及违约行为,请二审法*查*事实,依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办案经*
简*描写办案的经*: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一、《存量房*卖合同》第六条约定了房*过户时*和*户条件,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只有**、权*、申*人身份证明**记文*齐*无瑕疵,不动产登记机构才予以登记。本案上诉人根本不提供登记过户所需资料,其本应*据《存量房*卖合同》(以下简*《合同》)第六条在2018年5月30日(周*)前与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但上诉人在5月29日却以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未带和*件被电动车*乡下去了为由,故意不予办理,之后*5月30日又以不能*班*由拒绝到场办理,后*以儿童*、帮同事坐班*种理由拖延办理,直至2018年6月7日,上诉人又以提出看一下产权*为由带上产权*径直离去拒绝办理,后*6月8日明*告知拒绝卖房。《合同》第六条又约定了:或者在领到房*权**3日内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第六条权**约定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则》第十五条,可以清楚*析,办理过户前提是权*、权*(即应*理合证手续)、申*人身份证明、权*来源材料和*记文*齐*无争议、无瑕疵,即该《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但上诉人故意使该条件不成*,故意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办理,其本质是故意阻止条件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过户条件是成*的前提下,上诉人故意不配合办理,导致合同无法*续履行,上诉人应*担违约后*。一审法*根据合同第六条认定上诉人违约,应*担返还定金20000.00元***违约金20000.00元,认定事实清楚。二、一审法*适用法*正确。《合同》并没有*定履行的先后*序,西昌**本身就高*,若被上诉人先支*首付款276000.00元**办理过户,可能*在一房*卖或拖延过户和*绝交房*高*险,第三人对此予以把控,拒绝被上诉人在合证、过户前置条件不满*的情况*交付第一期费*,是对被上诉人合法***保护,也是降低交易*险的选择。因没有*定先后*行顺序,一审法*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没支*第一期房*也符*《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不安*辩权,被上诉人至始至终*有*错、也没有*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三、上诉人违约后,被上诉人仍旧积极主动补救,并没有*即要求解*合同,也没有*求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上诉人在2O18年6月8日明*告知不再出售,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过户的时*,但上诉人屡次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过户,而被上诉人仍然在2018年6月8日前积极配合,积极向*三人催促办理,但上诉人却在2018年6月8日明*告知不再出售,是根本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十三条应*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遵循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义务,上诉人没有*照合同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在2018年5月30日未到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办理房*产权*易*户手续,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被上诉人有**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相**定行使解*合同的权*;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存量房*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因上诉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构成*约,被上诉人有**使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权*。四、上诉人的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大损失,滥用上诉权*一步*大被上诉人的损失并且造成***源的浪费**担一、二审的诉讼费****法*责任。综上,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确实充*,一审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2018)川3401民初4232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驳回上诉人的所有*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案件结果
简*案件的结果:上诉理由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
律师*法
简*本案中应*的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则》第十五条,《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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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16:00:00
审理法院: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