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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抢劫、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姜X抢劫、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5)临兰刑初字第1473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男,1986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无业,住临沂高新技术开XX。2011年9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24日被决定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全利、胡顺雨,山东XX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X及其辩护人李全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4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姜X与武XX预谋后,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XX内找孟X刷还信用卡。孟X通过POS机给被告人姜X及武XX提供的信用卡刷还15000元后,被告人姜X及武XX谎称用另外一张银行卡取款偿还刷还信用卡的费用,先后下楼欲驾车逃窜。孟X追赶下楼并抓住车辆雨刮器阻止,被告人姜X及武XX继续驾车将孟X拖至解放路临沂市中医医院门前,被告人姜X及武XX又下车持拳头对孟X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掰开后由武XX驾车逃窜。孟X抓住被告人姜X要求其取款偿还刷还信用卡的费用并报警,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便衣侦查大队民警到兰山区XX银行将被告人姜X抓获。案发后,赃款退还孟X。

    (二)诈骗罪

    2013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姜X与武XX、黄XX(均另案处理)预谋后,被告人姜X以找冯X帮忙刷还信用卡为由,与武XX结伙,将冯X约至临沂市兰山区XX与临西XX处建设银行门前。冯X通过POS机给被告人姜X及武XX提供的黄XX的信用卡刷还15000元,并要求被告人姜X及武XX持该信用卡在ATM机取现金偿还刷还信用卡的费用,被告人姜X及武XX故意输入错误密码,致使该信用卡无法取现,并以找朋友要信用卡密码为由,趁冯X不备逃窜。案发后,赃款退还冯X。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及有关书证等证明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X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姜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辩解。

    辩护人李全利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姜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14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姜X与武XX预谋后,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XX内找孟X刷还信用卡。孟X通过POS机给被告人姜X及武XX提供的信用卡刷还15000元后,被告人姜X及武XX谎称用另外一张银行卡取款偿还刷还信用卡的费用,先后下楼欲驾车逃窜。孟X追赶下楼并抓住车辆雨刮器阻止,被告人姜X及武XX继续驾车将孟X拖至解放路临沂市中医医院门前,被告人姜X及武XX又下车持拳头对孟X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掰开后由武XX驾车逃窜。孟X抓住被告人姜X要求其取款偿还刷还信用卡的费用并报警,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便衣侦查大队民警到兰山区XX银行将被告人姜X抓获。案发后,赃款退还孟X。

    (二)诈骗罪

    2013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姜X与武XX、黄XX(均另案处理)预谋后,被告人姜X以找冯X帮忙刷还信用卡为由,与武XX结伙,将冯X约至临沂市兰山区XX与临西XX处建设银行门前。冯X通过POS机给被告人姜X及武XX提供的黄XX的信用卡刷还15000元,并要求被告人姜X及武XX持该信用卡在ATM机取现金偿还刷还信用卡的费用,被告人姜X及武XX故意输入错误密码,致使该信用卡无法取现,并以找朋友要信用卡密码为由,趁冯X不备逃窜。案发后,赃款退还冯X。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X、冯X的陈述,证人王X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姜X实施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X犯抢劫罪、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姜X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姜X原有犯罪前科,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曹XX

    代理审判员于晓娜

    人民陪审员王福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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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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