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女,汉族,学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蒙**师*务所,律师。
被告:XXX镇卫*院。
法*代表人:刘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X, 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XXX镇卫*院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XXX镇卫*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张X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解*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17天×30元),护理费5787.90元(64.31×90天),交通*宿*3000元,伤残赔偿金XXX,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营养*1800元(60日×30元),鉴定费11120元,共计XXX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X因右足外伤于XX年X月X日到XXX镇卫*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足第三趾骨开放性骨折、右足第三趾骨肌腱断裂、右足第三趾骨皮*软组织撕脱伤。遂手术治疗,术后*现变黑并坏死。后*告张X于XXX年X月X日晚上到X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足第三趾骨外伤术后*趾坏死。遂行手术治疗,扩创截趾、趾底推进皮*修复术。
原告认为,原告张X仅为右足外伤,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原告被截趾的后*。为此,特诉至法*,请求法*查**实,依法**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
被告XXX镇卫*院辩称,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依据。医院已经*知患者手术风险、术后*现的可能*况,且建议转院。因患者家*不同意,并于*天手术时*有*明*一份和*险告知书,自愿承担术后*意外情况。医院已尽到应*的义务,不存在过错。请求法*查**实,依法**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和*据交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张X为证明*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车*二张,证明****南乘坐高*去南京的火车*单*为279元,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去南京做鉴定仅火车*花*1674元。
2.江**行政事业单*资金*来结算票据一张,证明*告支*鉴定费11120元。
3.山**医疗住院收费*据一张,证明*告因被告过错到XXX医院住院治疗,花**疗费XX元。
4.原告在XXX医院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明*各一份,证实原告的伤情及治疗花**况。
5.原告在XX镇卫*院的出院记录、入院记录、病程*录各一份,证明*告在XX镇卫*院治疗情况,XX卫*院存在医疗过错。
XXX身份证复印*,证明*告受伤后*院及康*期间由母亲XXX护理。
7.司**定意见书,证实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对被告医院仅负同等责任,原告伤情不构成*残,没有*理期的结论有*议,申*重新鉴定。
被告XXX镇卫*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
证据1关*性有*议,且乘坐人非本案的当事人,数额558元;证据2关*性、真实性、合法*均有*议,原告应*交正式的发票,而非非正规的票据;证据3、4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能*明*告是在受伤后*小时*被告医院检查,被告医院不存在延迟治疗时*的行为;证据6无异议;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医院已经*到风险告知义务及告知当事人向*级医院诊疗,此方*被告没有*错,该司**定程*合法,均有*定资质,结论依据充*,根据民诉法*据规定,不符*重新鉴定的法*情形。未载明*护理期,仅载明*构成*理依赖,与原告申*鉴定的项*一致。
XXX镇卫*院为证明*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2017年4月2日,告知书一份,证明*告医院向*告家*XXX告知风险及建议转院上级治疗;同时,原告未支*被告医院诊疗费4228.46元,请求法*一并抵消。
原告张X对被告XXX镇卫*院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
对该告知书有*议,没有*体的告知人、告知时*。从*容*看该告知时*应*术中或术后,被告应*到的告知义务应*术前,同时,该证明*术后XXX镇卫*院外科主任*XX让XXX签字的,XXX签字时*面没有*容。被告医院所花**原告未支*属实,因其过错造成*告的损失,原告不承担XXX镇卫*院的医疗费*。
根据原、被告各方*供的证据,原、被告的诉、辩事实和*由及在庭审过程*的陈*,本院查**案法*事实如下:
XX年X月X日,原告张X因骑电动车,在躲车*程*,被电动车*伤,伤及右足。诊断为:右足第三趾骨开放性骨折、右足第三趾骨肌腱断裂、右足第三趾骨皮*软组织撕脱伤。后*定于2017年4月2日15:30进行手术。2017年4月4日,原告张X出院,出院医嘱为:继续上级医院治疗。原告张X在XXX镇卫*院住院治疗3天。
XX年X月X日XXX分,原告张X到X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足第三足趾外伤术后*趾坏死。原告张X在XXX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医疗费*9498.67元。
因对被告医院在原告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及是否存在护理依赖、营养*,原告张X于XX年X月X日申*医疗过错司**定。2018年5月8日,南京医科大学司**定所作出南医大司*所【XXX】医损鉴字第XX号《司**定意见书》,主要结论为:XXX镇卫*院对患者张X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之间存在因果关*,为同等原因;xxx医院对患者张X的截趾行为,符*诊疗规范,不存在诊疗过错;患者右足第三趾自跖趾关*以远缺失的损害后*,尚*达到伤残程*,但XXX镇卫*院的诊疗过错延长了患者病情,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疗费*;患者张X伤后*养*为60日;患者张X的损害后*,构不成*理依赖。原告张X支*鉴定费11120元。
在庭审过程*,因南京医科大学司**定所作出的南医大司*所【XX】医损鉴字第XX号《司**定意见书》认定XXX医院对患者张X的截趾行为,不构成*疗过错,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自愿撤回对XX医院的起诉。只要求被告XXX镇卫*院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根据各方*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和*审的情况,将本案争议焦*归*为:(一)原告张X年**再次鉴定是否应*符*法*的规定?(二)原告张X的医疗费*等损失如何*认?(三)被告XXX镇卫*院要求原告张X承担在该院的医疗费*4228.46元*何*定?
关**案争议的焦*(一):最高*民法*《关**理医疗损害责任*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事人不认可的,应*提出明*的异议内容**由。经*查,有*据足以证明*议成*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的,应*采信。原告张X于2018年5月30日申*再次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进行鉴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京医科大学司**定所作出的南医大司*所【XX】医损鉴字第XX号《司**定意见书》违反鉴定常*,故对原告张X的申*,本院不予采信。待原告张X提供充*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关**案争议的焦*(二):《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医科大学司**定所作出的南医大司*所【XX】医损鉴字第XX号《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患者右足第三趾自跖趾关*以远缺失的损害后*,尚*达到伤残程*,但XXX镇卫*院的诊疗过错延长了患者病情,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疗费*;患者张X伤后*养*为60日;患者张X的损害后*,构不成*理依赖。因此,原告张X的医疗费*等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宿*、营养*、鉴定费,同时,因患者张X系在校学生,被告的诊疗过错亦对原告张X以后*生一定的影响,被告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据,对原告张X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司**《损伤与疾病法*学鉴定规范》第4.3项*定:相*因果关*的参与度为45%-55%。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被告XXX镇卫*院应*担55%的赔偿责任。
关**案争议的焦*(三):被告XXX镇卫*院要求原告张X返还其在该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XX元,原告张X不予认可,且被告亦未提起反诉。故对被告XXX镇卫*院的该辩称请求,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本院确定原告张X因该医疗损害造成*经*损失为:医疗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17天×30元),护理费1093.27元(64.31×17天),交通*宿*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营养*1800元(60日×30元),鉴定费11120元,共计31021.94元。经*解*成,故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五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医疗损害责任*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五条第(二)款及有**事法*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镇卫*院赔偿原告张X因医疗损害造成*经*损失14312.10元(26021.94元×55%)。
二、被告XXX镇卫*院赔偿原告张X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上述款项**判决生效后*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张X负担75元,被告XXX卫*院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 朱XX
审判员 于 泓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X年XX月X日
书记员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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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5 16:00:00
审理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