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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xx婚纱摄影馆与XXX、赵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xx区xx婚纱摄影馆与XXX、赵XX著作权**、侵权*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省大理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2019)云29民初438号

    原告:xx区xx婚纱摄影馆,经*场所云*省保山*。

    经*者: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云*XX律师,特别*权*理。

    被告:XXX,经*场所保山*。

    经*者:钟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及,云*XX律师,特别*权*理。

    被告:赵XX,女,1991年6月7日生,云*省保山*人,住保山*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云*XX律师,特别*权*理。

    原告xx区xx婚纱摄影馆(以下简*“XXX”)与被告XXX(以下简*“XXX”)、赵XX著作权**、侵权*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经*者尹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被告XXX的经*者钟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及,被告赵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3张*影作品著作权*侵害;2。两被告在保山*公*赔礼道歉;3。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民币36。5万*。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7日,保山*隆**妇女联合会在全*开展“继承传承美德、传承良好家*”惠*爱*活动。原告做为活动协办单*,为活动的顺利*展进行了大量的物质投入和*员准备,在2019年5月以高*聘请昆明、成**地模特及摄影团队到保山、大理拍摄宣*用照片若干*用于*告活动宣*。2019年7月15日,被告赵XX不辞而别*加盟商*竞争对手保山XXX,赵XX利*自己做为原告门市负责人,掌握原告核心经*秘密及资料的便利*件,尽数盗取原告拥有*作权*宣*摄影作品及管*流程*料,与原告展开恶意竞争,其宣*用照片均为原告公**影作品,两被告的侵权*为,给原告的合法**造成*巨大损失,活动投入的73。3万**临无法*回之风险,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XXX辩称,1。答辩人与赵XX之间只是场地租赁关*,不存在共同经*模式,被答辩人所诉照片被告未使用过;2。被答辩人拍摄的照片是由李XX团队制作的,照片是属于*托作品,被答辩人与李XX也没有*署任***协议,根据《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照片的著作权***于*XX团队的具体摄影师,被答辩人并非适格主体,未对答辩人造成*失,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XX辩称,1。被答辩人并不是本案争议的二张*片的著作权*,被答辩人拍摄的照片是由李XX团队制作的,照片的著作权***于*XX团队的具体摄影师,原告主体不适格;2。答辩人使用的钟于*纱摄影馆感恩大回馈“握权*”正反面,与原告端午感恩大回馈“握权*”进行比对,纸张*寸、文*实质内容*同、平*设计*格明*差异,且已经**发表传输,被告并未侵权;3。答辩人使用过的摄影预约流程*、收费*,不属于*作权**护的范*;4。假设本案的著作权*权**,则诉请赔偿损失的计*,不符*著作权**49条规定的损失计*方*;5。本案争议的二张*片相**经*行为,属答辩人独立经*行为,故应*回原告对被告XXX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7日,保山*隆**妇女联合会在全*开展“继承传承美德、传承良好家*”惠*爱*活动,协办单*为XXX摄影,受原告的委托,李XX摄影团队创作了包*涉案3张*影作品在内的照片若干*。赵XX原系原告门市主管,于2019年7月15日离开原告公*,被告所使用的钟于*纱摄影馆感恩大回馈“握权*”正反面照片各一张*赠礼劵上的照片系李XX摄影团队创作,原告为此次活动进行了大量的物质投入。庭审中,被告赵XX认可钟于*纱摄影馆感恩大回馈“握权*”正反面照片各一张*赠礼劵上的照片系原告拍摄,原告要求员工分享到朋友圈进行宣*,其从*机上下载进行修图后*用。

    另查*:2019年8月1日,钟XX与赵XX签订《场地租赁合同》,钟XX将XXX提供给赵XX使用,租赁价格为300元/单(婚纱照),100元/单(艺术照、宝宝照、全**),每月按到店被服务客户数量计*,以月结的方*结算租赁费*。

    本院认为,关**被告是否构成*权*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作权*》第十一条规定:“由法*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作品,法*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原告作为“继承传承美德、传承良好家*”惠*爱*活动的协办单*,委托李XX摄影团队创作了包*涉案3张*影作品在内的照片,并向*影团队支*了相**费*,故涉案3张*影作品的著作权**于*告。被告赵XX对外以XXX的名义进行经*活动,双**为租赁关*,实为共同合作经*关*,应*同承担责任。二被告在未经***许*的情况*,在其经*的钟于*纱摄影馆感恩大回馈“握权*”正反面照片及赠礼劵上的照片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复制权。根据《中华*民共和**作权*》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定,二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告要求二被告在保山*公*赔礼道歉的诉请,由于*判文*本身具有**效力,故对该项*请不予支*。关**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告未能*证证明*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类型、创作难度、必要维权**、被告侵权*为的主观过错程*、被控侵权*片的使用方*、时*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为2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为所产生的合理费*),原告诉请赔偿数额超过上述部分,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作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理著作权*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赵XX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作权*3张*影作品;

    二、被告XXX、赵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xx区xx婚纱摄影馆经*损失(含维权*理开支)20000元;

    三、驳回原告xx区xx婚纱摄影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xx区xx婚纱摄影馆负担6507元,被告XXX、赵XX负担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高*人民法*。

    审判长陈X

    审判员杨X

    审判员杨XX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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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16:00:00

审理法院: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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