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
原告X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房*的六分之四的产权*XXX某所有(产权*号为XXX政房*第××号);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办案经*
在代理过程*认真梳理相***法*,有*维护委托人合法**。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死亡时*留的个人合法*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继承办理;有*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XXX去世后,未留有*嘱,故其遗产应*法*继承办理,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妻子与子女均系其法*继承人,均有**承其遗产。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与被继承人于*后*同出资4976.47元,对继承房*进行房*取得了房*80%的所有*,为共同所有*,故二被告关**案的房*不属于*告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的辩解*见不成*,本院不予采纳。因涉案的房*80%所有**于*告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故该房*80%所有**一半为原告XXX所有,另一半属XXX的遗产,由其法*继承人XXX三人均等继承。综上,本院确认上述争议的房*80%的所有**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占4/6的份额,被告XXX、XXX各占1/6的份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胜诉。
律师*法
《中华*民共和**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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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16:00:00
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