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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XX洲*盛商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06民初6873号

  原告: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江苏XX律师。

  被告:无锡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赵XX诉被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代理人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XXX*公司返还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XXX*公司向赵XX电话推销位于无锡市龙城的商铺,赵XX前往售楼处现场了解情况。XXX*公司在明知赵XX未取得其子赵XX授权的情况下,让赵XX代赵XX与XXX*公司签订了合同备案号为201XXXX015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购房首付款20万元。赵XX得知情况后,明确表示对该代理行为不予追认,且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该合同无效,该判决亦生效。

  被告XXX*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4月17日,XXX*公司与赵XX签订合同备案号为201XXXX015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赵XX是买受人,XXX*公司是出卖人;商品房坐落于;房屋建筑面积19.6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76平方米,公摊面积7.92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19817.07元,总价39万元;本次付款20万元,余款19万元于2013年5月7日办理完按揭手续;出卖人应在2014年9月22日前交房。该合同落款处买受人签章处有“赵XX”和“赵XX”的字迹。赵XX向XXX*公司支付购房款20万元,XXX*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开具20万元的购房发票,发票中的付款方为赵XX。

  2018年1月15日,赵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该案诉讼中,根据赵XX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落款处的“赵XX”三字是否由赵XX本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7月25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页“买受人(签章)”处留有的“赵XX”签名字迹不是赵XX本人书写。该案庭审中,赵XX称: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赵XX与无锡XX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2014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1日的租金全部由无锡XX公司收取。期满后赵XX向无锡XX公司主张之后的租金被拒,才将购买房屋事项告知赵XX。2017年12月11日,赵XX委托江苏XX向XXX*公司制发律师函,明确表示:未授权赵XX签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该合同不予认可,该合同无效,并要求XXX*公司退还20万元购房款。2018年9月19日,本院判决确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XXX*公司应向赵XX返还基于该合同而收取的购房首付款20万元。赵XX在未取得赵XX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之后因赵XX不予追认致合同无效,所以赵XX存在过错。同时,XXX*公司明知作为买受人的赵XX未在订立合同的现场,且赵XX未取得购房授权的情形下,签订上述合同,所以XXX*公司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XXX*公司应向赵XX返还购房首付款20万元,对于赵XX主张XXX*公司支付自2013年4月17日起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十六条、第XX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XX返还购房款20万元。

  二、驳回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38元,由赵XX负担508元,由XXX*公司负担2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XX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XX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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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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