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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被强拆,依法维权获全胜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XX,女,193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林,四川兴蓉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成**郫都*三道堰街道办事处(原郫县三道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郫都*三道堰镇汀沙XX**号。

  法*代表人江X,主任。

  出庭负责人江X,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被告单*法*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

  原告高XX不服被告成**郫都*三道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三道堰街道办)拆迁行政强*一案向*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告三道堰街道办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通*书。并依法*成*议庭,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彭*林,被告三道堰街道办的出庭负责人江X、委托诉讼代理人鲜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

  原告高XX诉称,2018年3月初被告三道堰街道办与原告商**地拆迁事项*达成*致意见。2018年6月4日、6日、14日原告向*都*人民政府申*政府信息公*,要求公*关**道XX(原八部桥村)征地拆迁的相**息,均未得到原告住所区域搬迁的合法*据。2018年7月14日被告向*告送达《关**郫都*三道堰街道办事处炮通*3社社员高XX搬迁安*补偿方*》及郫三道堰(2018)告7-13号《关**成**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生态保护区域内郫都*三道XX3社社员高XX实施*迁补偿安*及相**项*先告知书》及附件。2018年7月16日原告向*告提交《申*状》要求被告依法*止对原告权**侵害,被告没有*原告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更没有*行听证或者其他公*裁决的方*。2018年7月20日被告向*告邮寄送达郫三道堰(2018)补决7-18号《关**郫都*三道堰街道办事处炮通*3社社员高XX搬迁安*补偿决定书》,并于*天13时**组织相**员将原告高XX的住所强*拆除,造成*告巨额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三道堰街道办的行为违反法*规定,已经*害了原告的合法**,遂向**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被告三道堰街道办于2018年7月20日强*拆除原告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三道堰街道办辩称,1.被告三道堰街道办未对原告高XX案涉房*实施**拆除。在原、被告双**该房*搬迁安*补偿协商*原告自行搬离该房*两个多月后,且被告三道堰街道办再三确认该房*无人居*的情况*,于2018年7月20日对其房*遗留下的财产进行清点保存后*该房*拆除,并非强*拆除,故原告的诉请无相**事实及法*依据,应*依法*以驳回。2.原告高XX位于*都*三道XX案涉房*系为了公*利**需要予以搬迁的建(构)筑物,并非原告诉称的征地拆迁。3.被告三道堰街道办对原告高XX作出的《搬迁安*补偿决定书》内容**相***规定,且程*正当合法。故原告高XX请求确认被告三道堰街道办于2018年7月20日强*拆除原告高XX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请求于**据,应*法*以驳回。

  原告为证明*主张,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2.《房*所有**》;3.快递单,载明:“……高XX财产及人身保护申*书……”;4.《政府信息公*申*告知书》第7、8号及两张*递单;5.郫三道堰公*告知[2018]7-13号《关**成**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生态保护区内郫都*三道XX3社社员高XX实施*迁补偿安*及相**项*先告知书》及附件;6.《申*状》;7.光盘一张(包*三个视频资料,一个音频资料),证明2018年7月21日杨XX报警记录及出警视频;8.郫三道堰(2018)补决7-18号《关**郫都*三道堰街道办事处炮通*3社社员高XX搬迁安*补偿决定书》、成*XX银行大额储*存单*送达回证;9.XXX快递单、郫三道堰公*告知[2018]1号《成**郫都*人民政府三道堰街道办事处关**XX申*政府信息公*的告知书》;10.照片6张。

  被告三道堰街道办的质证意见,1.证1三性无异议;2.证2真实性无异议;3.证3-4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4.证5-6三性无异议;5.证7真实性无异议;6.证8三性无异议;7.证9真实性、关*性无异议;8.证10真实性无异议,能*证明*件的基本事实。

  被告三道堰街道办辩称无涉案行政行为,在本案的举证期限内向*院提交以下证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意划定、调整部分集中式饮用水**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145号)、《饮用水*级水*保护区控制线》、《郫都*市自来水*厂、七厂饮用水**保护区划定范*示意图》;2.《成**郫都*人民政府办公*关***

  的通*》(郫府函[2017]55号)、《成**郫都*人民政府关***成**郫都*饮用水*保护区生态搬迁安*补偿工作实施**的通*》(郫府函[2017]184号);3.《关**都*三道堰街道饮用水**保护区生态搬迁安*补偿工作的公*》;4.原告高XX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5.视频资料一份(系2018年7月14日被告与原告儿子杨XX沟通*频),证明*告表示支*本次搬迁工作,并于2018年5月1日前已搬离案涉房*;6.《公*书》及《房*测绘技术报告书》、《房*测绘成*报告》、《关**成**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生态保护区内郫都*三道XX3社社员高XX实施*迁补偿安*及相**项*先告知书》(郫三道堰(2018)告7-13号)及相**件《关**郫都*三道堰街道办事处炮通*3社社员高XX搬迁安*补偿方*》及送达回证、原告提交的《申*状》、《关**郫都*三道堰街道办事处炮通*3社社员高XX搬迁安*补偿决定书》(郫三道堰(2018)补决7-18号)、金*为216582元*大额储*存单*邮寄单;7.《关**都*三道XX三社43号高XX房*内物品清点清单》及物品照片22张;8.《情况*明》及附件。

  原告高XX的质证意见,1.证1三性无异议,根据《水*染防治法》及《四川省饮用水**保护条例》的规定只有*设项*才需要搬迁,被告无证据证明*告的房*系建设项*,故原告房*所在地不属于**搬迁的建筑物;2.证2三性无异议,但不能*到被告证明*的,被告无权*出搬迁的决定,亦无权*原告房*强*拆除;3.证3真实性、合法*有*议,关*性无异议;4.证4三性无异议;5.证5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关*性有*议;6.证6对《公*书》三性无异议;对该组证据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关*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有*议,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将搬迁安*补偿决定书邮寄给原告,原告于2018年7月21日才收到,但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已将原告所属房*强*拆除,且未履行通*、催告义务并剥夺原告对该决定书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程*违法;7.证7三性有*议;8.证8真实性、合法*有*议,关*性无异议。

  经*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音频资料不能*明*真实性、合法*,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及本院采信的证据,审理查**下事实:

  原告高XX所有*案涉房*位于*川省成**郫都*三道堰街道XX(原三道XX43号,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意划定、调整部分集中式饮用水**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145号)划定的一级水*保护区内。被告三道堰街道办于2017年8月31日在郫都*三道XX村民委员会公*《关**都*三道堰街道饮用水*保护区生态搬迁安*补偿工作的公*》、《四川省人民政府关**意划定、调整部分集中式饮用水**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145号)、《成**郫都*人民政府关***成**郫都*饮用水**保护区生态搬迁安*补偿工作实施**的通*》(郫府函[2017]184号)。2018年6月22日,在四川省郫县公*处的公*下,被告三道堰街道办委托四川XX公**原告高XX名下的案涉房*建筑屋面积、构筑物面积进行测绘。2018年7月13日被告三道堰街道办作出《关**成**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生态保护区内郫都*三道XX3社社员高XX实施*迁补偿安*及相**项*先告知书》(郫三道堰(2018)告7-13号)并于*日向*告高XX送达,原告高XX于2018年7月16日向*告三道堰街道办提交《申*状》称搬迁安*程*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等。被告三道堰街道办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关**郫都*三道堰街道办事处炮通*3社社员高XX搬迁安*补偿决定》(郫三道堰(2018)补决7-18号)并向*告高XX送达,于2018年7月20日拆除案涉房*,并将搬迁安*补偿款216582元*入原告高XX账户。原告认为被告三道堰街道办的行为违反法*规定,已经*害了原告的合法**,遂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三道堰街道办强*拆除原告房*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施**护水*无关*建设项*;已建成*与供水*施**护水*无关*建设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除在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建成*与供水*施**护水*无关*建设项*的行政职权。

  本案中,原告高XX的案涉房*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意划定、调整部分集中式饮用水**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145号)划定的一级水*保护区内,拆除案涉房*的行为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被告三道堰街道办不具有*出拆除案涉房*的行政职权。原告诉称于***,本院予以支*。

  被告三道堰街道办辩称案涉拆除行为基于*、被告双**成*迁协议,原告亦实际搬离案涉房*,故被告不是强*拆除。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尚*足以证明*、被告双**成*致的搬迁协议。故,对被告的辩解*院不予支*。

  据此,根据《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成**郫都*三道堰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7月20日对原告高XX位于*川省成**郫都*三道堰街道XX炮通*三社43号房*实施*除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郫都*三道堰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成**中级人民法*。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

  人民陪审员牟XX

  人民陪审员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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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9 16:00:00

审理法院: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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